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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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销售代理甲方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暂定名)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代理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采取独家底价承销方式销售甲方所开发的位于项目,乙方作为甲方唯一委托的本项目底价承销商,进行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工作,甲方不再委托其他销售代理商代理销售该项目。
第二章销售价格及成交价格
1、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确定本项目销售成交均价为:
连排别墅为元/平方米,叠拼住宅为元/平方米,以上价格采用建筑面积计价。
2、价格执行细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无权自行以低于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进行销售,若乙方单方面以低于合同所约定的价格成交,造成的成交价格低于合同约定底价部分的损失由乙方自己补偿。
4、乙方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金额、合同条款的审核工作,甲方负责在经乙方审核无误的前提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盖章、签字,甲方不对经乙方审核的内容承担审核责任。
第三章客户付款方式的约定
1、客户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时,首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成交总价的,剩余房款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房前交清。
若首付款的比例低于成交总价的,则认定该客户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
2、当客户采用银行按揭或公积金方式购房时,首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3、甲方原则上不同意客户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如遇特殊情况,在经甲方授权的分管销售领导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销售,具体关于分期付款的相应内容双方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后方可执行。
4、甲方原则上不支持客户采用组合贷款(即银行按揭和公积金贷款之和作为所购房屋贷款额)的方式支付房款,如遇特殊情况,在经甲方授权的分管销售领导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销售。
第四章销售佣金的计算及支付
1、乙方的全案承销代理佣金为乙方销售项目均价超出本合同约定第二章第一条所述底价以上部分的收益。
2、月销售业绩以当月前至次月前收盘为月统计周期,乙方将当月销售业绩统计表于每前送报甲方,甲方收到报表后两日内确认乙方完成业绩,并按合同规定计算代理佣金,每月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因乙方报送时间或内容错误等原因所造成的延误甲方有权相应顺延。
3、月销售额的确定:
甲乙双方一致认为,在购房客户与乙方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相应房款后,由甲方盖章、签字认可后进行计算,客户全额缴付房款或首付款后可认为初步销售工作完成,乙方可按照相关条款结取销售佣金,乙方有责任催促购房客户交清剩余房款。
4、销售佣金的支付比例及办法:
(1)一次性付款:
在客户交清所购房屋不低于成交总价的首付款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套房屋销售佣金的,剩余部分在客户交清余款后天内结清。
(2)银行按揭或公积金:
根据客户的付款进度进行佣金阶段性结算工作,在客户的首付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销售佣金的,剩余部分佣金在客户办理完贷款后天内结清。
(3)分期付款:
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佣金则根据客户的付款进度进行佣金阶段性结算工作,在客户最后一笔款项没有到达甲方账户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累计不超过该套房屋总销售佣金的,剩余部分在客户交清余款后10天内结清。
(4)组合贷款:
根据客户的付款进度进行佣金阶段性结算工作,在客户最后一笔款项没有到达甲方账户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累计不超过该套房屋总销售佣金的,剩余部分在客户交清余款后10天内结清。
第五章乙方责任
1、乙方承诺在代理销售本项目期间不再承接其他楼盘的代理销售工作(除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信守本合同所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低于底价部分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4、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同销售阶段的营销推广方案,在经甲方同意、认可后方可实施。
5、乙方免费为本项目在合同执行期内提供全案策划。
6、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免费为本项目提供广告设计、相关资料设计、文案、广告排期等,设计内容必须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乙方所设计、发布全部内容须经甲方授权的分管销售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7、乙方在销售代理期间可充分利用自身的客户网络,以甲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客户进行该项目介绍、实地考察、合同款洽谈等销售代理活动,并按照甲方认可的统一格式填写有关合同文本。
8、乙方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对该项目的介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夸大、隐瞒和越权承诺(含口头承诺)。
9、严禁乙方销售人员擅自收取购房客户的购房款,所有售楼款项由甲方财务收取(甲方授权乙方收取的款项除外)。
10、乙方对客户除销售资料外的任何承诺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不得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认可补充协议的条款由甲方签字确认,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11、乙方在代理销售本项目期间,应对其所聘用的销售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在通过乙方相应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以确保销售人员的素质。
在销售现场及销售人员管理上,确保双方及代理销售项目的良好声誉。
12、乙方每两个月向甲方提交周边开发项目及北京市类似项目的调研报告,定期召开销售工作碰头会,及时总结并调整销售策略,定期例会制度及必须参会人员双方另行约定。
13、乙方所聘用的销售人员在销售甲方委托的本项目过程中,如果利用甲方所提供的销售场所、销售道具、工作条件或相应环境进行于本项目销售工作无关活动,甲方将有权追究乙方的管理责任,并按照相应情况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性质特别严重的,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4、为本项目服务的乙方管理人员、策划人员、销售人员、广告人员、服务人员及其他乙方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佣金、保险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所聘用人员与乙方的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
15、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供乙方营业执照、销售资质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6、乙方负责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工作。
17、乙方为开展销售工作的业务交往费用由乙方承担。
18、乙方负责承担看房班车及班车司机的相关费用,看房班车由甲方提供。
19、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代理费的发票。
20、乙方负责协助客户的银行贷款及催款工作。
21、乙方应在甲方取得本项目销售许可证或具备销售条件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本项目销售额的95%。
22、乙方在甲方取得本项目销售许可证或具备销售条件之日起183天内完成同期销售额的40%以上,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24、乙方为本项目投入的广告费用不超过销售额的1%,广告费用包括户外广告、平面广告、网络广告、各种印刷品、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房展会等,但不包括样板间及售楼处的投入。
第六章甲方责任
1、本项目代理方式为独家底价承销方式,甲方在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无权销售本项目范围内任何商品房屋,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销售项目范围内商品房屋的,乙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甲方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批准、定金及购房款的收取,所有销售合同及与销售相关的文件未经甲方盖章一律无效。
3、为保证销售计划的顺利完成,甲方应积极听取乙方的销售反馈信息,协助乙方制定的广告计划、策划方案的实施。
4、甲方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同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图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许可证、房屋预测面积等有关资料。
5、甲方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办理程序,协助客户办理房屋产权,负责协调解决乙方销售部门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常业务关系。
6、甲方在委托乙方销售代理期间,免费为乙方提供售楼处、样板间,但售楼处、样板间内甲方所提供的所有物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甲方按照合同及相关条款及时支付销代理佣金。
第七章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应精诚团结,以诚信为本,共同促进本项目销售工作的顺利完成。
2、乙方对销售过程的全案策划、销售组织负责,并制定完整、有效的销售策略,甲方应积极参与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在乙方没有偏离合作及销售方向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销售工作。
3、在销售代理期间,甲方不负责直接解释及回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
4、对有关销售的较大事宜双方要及时沟通。
5、为确保销售工作的正常进行,由乙方制定销售操作规范以细化销售监督、销售服务、洽商承诺等内容,保证甲乙双方及购房者的合法利益,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6、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均以书面形式为准,任何口头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7、甲方应确保本项目的手续、工程等不影响正常的销售工作。
8、甲方承诺在销售进度符合相应目标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广告计划投入相应的费用。
9、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的,则相应核减此户房屋的销售业绩,乙方如数退还甲方已付佣金;若因客户原因提出退房,违约金双方五五分成。
10、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佣金。
11、甲乙双方在销售代理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法律及本合同不认可的理由停止执行本合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若未能全部及部分遵循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效文件规定的责任,均视为违约。
违约一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其他条款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因甲、乙方任何一方或双方的法定名称、法人发生变更,均应提前告知对方,就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任何一方在遇到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前提下,并且采取了相应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双方损失,因此而造成的合同延误及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到期前如需续签销售代理合同,乙方应于本合同到期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的销售代理合同。
4、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
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5、甲乙双方确定的价格执行细则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于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7、合同部分条款如与国家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相抵触,按照国家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应条款执行,没有抵触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
8、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销售许可证取得后的730天内止。
9、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争议及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0、本合同正文部分共页。
1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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