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修改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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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地面、立井井口、平巷、斜井等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及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的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井工煤矿辅助运输设计、安装、使用、检修、管理等应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15-2005煤炭工业设计规范
GB50388-2006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设计规范
GB50533-200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
MT/T1097-2012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
MTJ2-1980煤矿地面窄轨铁路设计规范
MT491-1995煤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MT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
MT1093-2008煤矿蓄电池电机车用隔爆型充电机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83)煤生字第892号煤炭工业部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矿运输coalminetransportation
煤矿煤炭运输和辅助运输的总称。
3.2
煤矿辅助运输coalmineauxiliarytransportation
煤矿生产中除煤炭运输之外的各种运输的总和,主要包括井上下材料、设备、人员和矸石等的运输,
3.3
运输(安全)环境 transportationenvironment
为满足煤矿运输安全要求,对运输线路、巷道断面、顶底板支护等运输设备运行条件进行的规范。
3.4
辅助运输系统auxiliarytransportationsystem
地面、副井、平巷、斜巷等各运输区段和运输环节组成的整体。
3.5
辅助运输设备auxiliary transportequipment
常规辅助运输设备和高效辅助运输设备的总称。
3.6
常规辅助运输设备conventionalauxiliary transportequipment
斜井提升机、矿用绞车、机车和矿车、平板车、材料车、人车、专用车等设备。
3.6.1斜井提升机
利用钢丝绳牵引提升容器沿井筒或斜巷进行提升的机械设备。
3.6.2矿用绞车
用于矿山,借助于钢丝绳牵引以实现其工作目的的设备
3.6.3机车机车locomotive
架线电机车、蓄电池电机车、柴油机车的总称。
3.6.4矿车
煤矿运输煤炭、矸石等物料用的窄轨车辆。
3.6.5平板车
矿山运输器材、设备等无车帮的车辆。
3.6.6材料车
煤矿井下运输长材料或适合捆绑、组合件及设备的车辆。
3.6.7人车
煤矿井下运送人员的车辆。
分为平巷人车、斜井人车、无轨车人车、卡轨车人车和单轨吊人车等。
3.6.8专用车
供矿山作某种特殊用途的轨道运输车辆。
分为爆炸材料车、检修车、救护车、卫生车和消防车等。
3.7
高效辅助运输设备newefficientauxiliary transportequipment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卡轨车、齿轨机车、防爆柴油机齿卡轨机车、异型轨运输、单轨吊车、胶套轮机车、无轨运输车(轮胎式或履带式)及架空乘人装置等设备。
3.7.1无极绳连续索引车
由绞车、张紧装置、梭型矿车、轮组、尾轮等部件以钢丝绳牵引循环的运行于普通轨道上的辅助
运输设备
3.7.2卡轨车
由钢丝绳牵引或机车牵引,装有卡轨轮在专用轨道或普通轨道上运行的运输车辆,其牵引和载重
车辆的转向架装有垂直和水平卡轨轮组,可防止车辆掉道。
3.7.3齿轨机车
借助道床上的齿条与机车上的齿轮进行驱动,以加大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3.7.4防爆柴油机齿卡轨机车
以防爆低污染柴油机为动力,钢轮粘着驱动与齿轨驱动的卡轨车。
3.7.5异型轨运输
增大钢轨的高度、强度及钢轨轨头外侧宽度,卡轨运输,配备安全制动车,从而杜绝掉道、翻车、跑车等事故
3.7.6单轨吊车overheadmonorail
在悬吊的单轨上运行,由驱动车或牵引车(钢丝绳牵引用)、制动车、承载车等组成的运输设备。
3.7.7胶套轮机车rubber-tyredlocomotive
钢车轮踏面包敷特种材料以加大粘着系数提高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3.7.8无轨运输车
以矿用防爆柴油机为动力,可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运行的无轨胶轮车。
3.7.9架空乘人装置
煤矿井下和露天煤矿中使用的无极绳吊挂载人装置。
3.8
辅助运输现代化auxiliarytransportation modernization
除煤炭运输以外的材料、设备、人员和矸石等从地面或井底车场不经转载的高效、安全、快速直达运输。
3.9
“四超”车辆运输specialcargoTransportation
装载的物料超重、超高、超宽、超长,偏载或有翻车危险的车辆运输。
3.10
阻车器
装在轨道侧旁或轨道中间、罐笼、翻车机内使矿车停车、定位的装置。
3.11
挡车拦
安装在上、下山防止矿车跑车事故的安全装置。
3.12
挡车装置
阻车器和挡车栏等的总称。
3,13
跑车防护装置
在倾斜井巷内安设的能够将运行中断绳或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装置。
3.14
推车机
车场短距离推动矿车或串车的设备。
3.15
爬车机
在倾斜轨道上将车辆从低处推到高处。
3.16
翻车机
将固定车厢式矿车卸载的设备。
3.17
矿车连接器
连接矿车并传递牵引力的组件。
3.18
罐笼
装载人员和矿车等的提升容器。
3.19
卸矸架
在矸石山上安装的矸石车和矸石箕斗卸载装置。
3.20
单钩提升
单提升容器或串车提升的方式。
3.21
双钩提升
双提升容器或串车作上、下交替提升的方式
3.22
多水平提升
一台矿井提升设备同时用于一个以上开采水平的提升方式。
3.23
立井提升
立井中利用钢丝绳牵引提升容器进行运输的方式。
3.24
副井提升
用作人员、矸石、材料、设备等运输的矿井提升。
3.25
斜井提升
倾斜巷道中利用钢丝绳牵引提升容器或带式输送机进行运
4一般规定
4.1煤矿井下辅助运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215-2005、GB50533-2009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生产建设情况提前编制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简称设备)增置规划。
由使用部门会同运输(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运输(机电)负责人主持下,由计划、设备管理、基建、生产、财务、供应、使用单位等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租赁、购置或制造的决策。
4.3矿井(采区)在生产建设规划(设计)时应考虑煤矿辅助运输系统的要求,辅助运输方式及设备选型应与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拓方式、开采技术条件及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并满足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及安全等对环境的要求。
4.4运输(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企业新建、扩建、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的辅助设备规划、选型、购置等工作,提出设备的技术要求,并参与设备的检验和安装调试工作。
4.5设备购置计划,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租赁及供应部门共同编制,经运输(机电)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4.6设备选型,应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工艺要求,宜通用化、标准化、技术先进,应优先推广使用新型高效的辅助运输设备,应是经过鉴定、非淘汰型产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
设备到货后,由运输(设备)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4.7凡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运输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组织操作工人、维修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学习,考试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在使用初期,运输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运输(设备)管理部门反馈信息。
4.8新购置或经大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按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和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9设备安装,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会签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
4.10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
做到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齐全。
设备
管理部门应把好设备投用前的质量、备件和资料的验收关。
4.11设备安装试运转验收合格后,贴“完好牌”、挂“准用证”方可投入运行。
4.12设备实行包机制。
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
单人使用的设
备由操作者负责。
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实行机长制。
公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对多班制生产的设
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设备应有运行记录。
实行集中遥控的设备,应设置专职机电维修工
进行巡回检查维护。
4.13设备管理实行“属地使用维护”与“专业化检修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谁使用,谁维护。
4.14设备管理应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物、计算机三相符。
各种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帐、存入计算机。
公司建立设备总台帐,矿建立分类设备台帐;区队建立设备保管手册一式两份。
设备台帐应每半年核一
次,设备保管手册应每月核对一次。
4.15各种设备的分布状况、属性变化及其检修情况,应使用用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设备管理的ERP。
4.16坚持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设备检修应符合MT/T1097-2012规定。
4.17运输系统每天应保证2~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
实行四班作业的矿井,应确保一班检修。
4.18制定设备性能检修检查表,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4.18.1日常检修(小修):
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折卸零部件进行
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
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
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4.18.2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年检):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
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
校正坐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烘干。
在检修过程中,
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4.18.3大修:
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需要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零
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器操作系统,
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或部颁大修标
准进行验收。
4.19需要有检修许可证检修的设备,应由持有该种设备检修许可证的企业承担检修任务。
4.20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
业化修理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
4.21要做好备品、配件的生产、保管、供应工作;定期编制备件储备定额,保证经济合理储备,引进设备和单一关键设备的备件可适当地增加储备。
有条件的地区,备品配件要逐步向集中储备过渡。
5地面运输
5.1安全环境
5.1.1地面机车运行窄轨铁路应符合MTJ2-1980的规定。
5.1.2地面运输线路应保持整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沿线两侧应无长期积压矿车,有符合规定的照明系统。
5.2安全设施
5.2.1地面机车运输线路,应设置安全栅栏,实行封闭管理,栅栏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5.2.2地面主要道口、弯道、车场及人员密集地点,应设置机车预报警声光信号装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减速慢行的标志。
主要道口应增加防止人员和车辆误入的防护装置。
过汽车道口应设置自动升降直流架线的装置。
5.2.3地面井口入井处的轨道,应设置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
5.2.4临时矸石山排矸系统宜安装视屏监控系统。
5.3运输设备
5.3.1地面机车、绞车选型,应符合符合GB50215-2005、GB50533-2009规定。
5.3.2机车与卸矸漏斗联锁信号应具备清晰的声光功能。
5.3.3桥台老虎嘴操作,应采用远距离液(气)动方式。
5.3.4临时矸石山架头前端的支撑应垫实,不得空架头作业。
架头轨道最前端应装设可靠的阻车装置;卸矸架头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防雷装置。
5.3.5三面翻矸车、天轮、电机、减速机、变频器等应有足够的备品备件。
5.4安全运行
5.4.1机车运行
5.4.1.1地面运行(含井口、地面广场、地面料场、临时排矸场、矸石充填等)的列车不得采用单环链直接卡在连接销头上或采用异物代替。
5.4.1.2通过地面行人较多或有作业人员区域的机车应提前发出警号并减速。
5.4.1.3穿越地面工业广场道路或车间大门时,机车司机应发出警号,加强瞭望。
5.4.2临时矸石山提升
5.4.2.1矸石山安全设施齐全可靠,地下道漏斗处和翻车机之间应设直通电话。
5.4.2.2矸石山轨道两侧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
5.4.2.3矸石山提升机的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卸矸大架的稳绳每周检查一次。
5.4.2.4更换或移动翻车机、卸矸架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5.4.2.5矸石漏斗下的地下道,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
清理地下道矸石杂物或处理堵塞漏斗故障时应严格执行“开钩牌”的规定,绞车司机不见“开钩牌”不准开车。
5.4地面管理
5.4.1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标准化考核办法。
5.4.2明确安全管理单位、责任范围、负责人、考核单位。
5.4.3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在环境安全的状态下作业。
6立井提升
6.1安全环境
6.1.1井上下口应设置专用打点室、等候室,室内应整洁、卫生、通风良好,照明符合要求。
6.1.2井上下口应保持整洁、卫生、无杂物,水沟应畅通,盖板应稳固、齐全。
6.1.3井上下口作业区照明符合要求,灯具按规定选型、安装。
6.1.4电器开关上架、小型电器上板、管线吊挂整齐。
6.1.5冬季应对井口房供暖保温,井筒不得出现上冻、结冰现象,否则不能提升。
6.2安全设施
6.2.1井上下口安全门、罐位、摇台、推车机与提升信号联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6.2.2井上下口出车侧应安装反向阻车器。
6.2.3井上下口进出车侧应安装声光接车报警信号。
6.2.4立井提升系统宜安装视屏监控系统。
6.2.5打点室应有矿调度电话和联系绞车房直通电话。
6.2.6井筒应敷设两根信号电缆,并且信号是两套相互独立的。
信号设置和转发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6.2.7在提升机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6.2.8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6.3操车设备应符合MT/T1097-2012中3.1.15和3.1.16条的要求。
6.4安全提升
6.4.1立井提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规定。
6.4.2同层罐笼严禁人、物混合提升。
6.4.3井口应设有专职把钩工和检身人员。
井口作业人员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6.4.4乘罐人数规定应在井口公布;入井人员应遵守井口管理制度,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6.5立井管理
6.5.1制定立井管理制度并悬挂井口明显位置处:
6.5.2制定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悬挂井口明显位置处。
7平巷运输
7.1安全环境
7.1.1优先采用管道排水,水沟保持畅通,盖板齐全。
7.1.2平硐、井底车场、平巷、石门、采区车场、装车点或翻罐笼等巷道(简称平巷)和硐室的设置应
符合GB50533-2009中13要求;巷道净断面、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及双轨运输巷中2
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1.3平巷应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人行道无浮矸杂物。
7.1.4井下平巷应有足够照明。
7.1.5井下平巷内管线按规定敷设。
7.1.6放煤车场应设置栅栏,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行人和上下车。
7.2安全设施
7.2.1平巷运输应满足GB50388-2006中3.2条要求,同一水平运输有3台及以上5台以下机车运行时应设置机车通讯系统;同一水平运输有5台及以上机车运行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
7.2.2井下辅助运输信号与通信的设计,应符合GB50533-2009中14条的要求;
7.2.3平巷内所有装载点、卸载站(翻车机)等,在机车进出车侧应设置栅栏封闭,禁止行人。
7.2.4同一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总调度之间,应有通讯系统。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应安装语音报警装置(声光具备)。
7.2.5平巷内应设置路标、警冲标、里程标及主要峒室标志牌。
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
路标、警标应具有反光显示功能。
7.3运输设备
7.3.1轨道
7.3.1.1平巷轨道敷设,应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要求。
7.3.1.2主要运输平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主要运输平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
7.3.1.3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7.3.1.4同一线路应采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应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7.3.2电机车及架线
7.3.2.1煤矿井下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逐步淘汰架线电机车。
7.3.2.2使用架线电机车,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第三百五十五、第三百五十六、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
7.3.3蓄电池机车及充电设备
7.3.3.1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和充电机应符合MT491-1995、MT1093-2008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要求。
7.3.3.2蓄电池机车应符合完好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灯、铃、闸、控制器闭锁失效、电器失爆等存在隐患的电瓶车。
且蓄电池机车应有顶棚。
7.3.3.3充电硐室的装备操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充电硐室内应备有灭火器材;
b)充电硐室应备有中和电解液用的溶液、冲洗蓄电池用的水源(储水池)以及比重计、温度计、电压表等仪表;
c)蓄电池机车充电工作业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电解液浓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充放电记录;
d)更换电源装置时,应认真检查起吊工具,不应站在电源装置与机车之间进行操作。
7.3.4矿用防爆型柴油机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条规定:
7.3.5装、卸载设备
7.3.5.1不应使用机车牵引代替推车机,不应用推车机和人工配合推车。
7.3.5.2使用绞车、推车机向翻车机方向牵引车辆时,绞车、推车机应与翻车机闭锁,必须由司机一人操作。
7.3.5.3严禁在翻车机两端的第一辆矿车处,摘挂矿车的连接销链。
7.3.5.4在处理矿车进入翻车机位置不当或其他故障时,应将翻车机、推车机的电源可靠切断,阻车器应在阻车位置,附近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并确认电机车在不能顶车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7.3.5.5翻车机司机应注意矿车卸载状况,防止违章乘坐矿车人员、设备、杂物等翻入卸载坑内。
7.3.5.6卸载时,翻车机司机应打开灭尘水管,降低粉尘浓度。
7.4安全运行
7.4.1机车运行
7.4.1.1机车运行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
7.4.1.2列车组列时,应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7.4.1.3不得用机车顶车运行;特殊情况,有人在顶车前方指挥时可顶车,速度为0.5m/s;在调车线、车场需要顶车时,不应摘掉连接装置顶车。
7.4.1.4机车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开车前应发出开车信号。
7.4.1.5机车不得甩掉保护装置或调大保护的整定值。
7.4.1.6机车(列车)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应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应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检查机车(列车)。
7.4.1.7列车占线停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b)不能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c)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d)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应影响行人通过。
7.4.1.8行驶中,司机应经常注意瞭望。
应按信号指令行车。
应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细心操作。
7.4.1.9生产矿井及在建矿井应明确标明电机车减速行车的区段。
7.4.1.10列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m/s;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应超过2m/s;车场调车时不应超过1.5m/s。
7.4.1.11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应减低速度,发出警号。
7.4.1.12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应紧急停车。
7.4.1.13紧急停车时,司机应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制动结束,应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7.4.1.14蓄电池机车不应进入架线机车运输巷道,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架线下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架线停电,
7.4.1.15机车在车场调配车辆时,不应摘去连接装置。
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间不得使用机车顶车。
7.4.1.16平巷中途不应停留车辆,如需中途停车装卸物料时,应经运输调度站批准,停留的车辆应掩好。
7.4.1.17平巷运输应取消押车工(平巷人行车除外),并应在车场设专职人员,负责调车和摘挂钩工作。
7.4.1.18应使用正规的连接器连车,不应使用绳鼻子或其它代用品。
7.4.2平巷运人
7.4.2.1平巷运人应符合GB50533-2009中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六十条规定;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7.4.2.2平巷乘人车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等应有规定;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数,计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发送时刻表,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确保运送人员及时、安全。
7.4.2.3运送人员时不得超员乘坐,机车运行速度不的超过4m/s。
7.4.2.4平巷人车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人车车门的开、关应采用平移式。
不应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7.4.2.5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时间发送列车。
乘人车场应装备视频监视系统,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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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 煤矿 辅助 运输 管理 修改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