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屋买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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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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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屋买卖
篇一:
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样本
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大岭山中学后门的教师宿舍楼D幢101(即靠近学校后门的那一套)的使用权明确转让给乙方。
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屋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该房屋自用使用权面积为93关规定而定.,使用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若房屋转让给乙方前就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则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如遇到中途拆迁,拆迁补偿款全部赔偿给乙方,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交易总金额为壹拾叁万元整。
乙方已向甲方付定金壹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乙方向甲方转入房款壹拾万元整,转帐银行:
东莞市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转入帐号的存折持有人姓名:
,转入的帐号:
。
余款贰万元整乙方于20XX年07月31日前支付,付款方式:
现金。
第三条手续办理
乙方付清全部房款时,甲方应即时将之前的房屋购买证明(大岭山镇政府开出的)和收据等相关材料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房屋使用权交接
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没有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屋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元整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
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见证人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使用权房交易流程注意事项
上期,志远法律服务中心带您认识了什么是使用权房,使用权房有什么优势,使用权房是否能够交易等知识点,今天,将继续就使用权房,向您介绍使用权房的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篇三:
上海使用权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上海使用权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以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承租居民只拥有使用权,可以永久使用及继承,但没有产权,不得上市买卖,如果要上市买卖必须将使用权转化为产权方能出售。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购房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第八条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
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九条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十条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
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确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
购房款已(:
使用权房屋买卖)付清并购房后已住满五年的,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住房由自己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十一条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出售的范围内,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在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购房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履行: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办法,暂按现行管理体制继续执行。
(五)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暂由购房人和出售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职工收入的提高,将逐步提高购房人承担的比例,直至全部自理。
第十三条出售公有住房应按下列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三)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电梯、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
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第十四条地区政府应帮助购房人成立房屋自管组织,自行管理物业,或者由自管组织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市房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由房管部门负责核收并解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系统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核收,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
题解答沪房改办发(1994)第35号
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
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
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或者配偶双方和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住一套,则可由承租人和已婚子女,或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别购买,但子女购买时,必须事先变更租赁户名。
2、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购买前需办哪些手续?
答:
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时,只能购买一套。
购买前,配偶双方户口必须迁至同一处,或在另一套继续租赁的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和户口簿上注明该配偶“已购公有住房。
”
3、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住房的,应如何处理?
答:
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公有住房时,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委颁发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处理。
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
“最低限价”是指成本价乘以工龄优惠,成新折扣,鼓励买房优惠,购买已租住房优惠,地段、朝向、层次增减系数后的实际出售价格。
不包括一次付款的20%优惠。
5、购房人工龄如何计算?
答:
购房时计算工龄的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人事局工作年限工龄规定计算;计算工龄的职工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连续工龄计算。
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的,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气体等工种的职工工龄一年折合一年半计算的,在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不能套用。
6、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筑面积是否需要核定?
答:
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7、《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后,退交原租用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职工退交原公有住房10年的租金金额”的规定,是否仍可享受?
答;这次购买套配公有住房时,这一规定仍可适用。
8、市政动迁中,原租用公有住房的住户重新安置住房时,如何购买?
答:
市政动迁中,原租用公有住房的住户重新安置住房时,如拆迁户愿意购买,可视同先分后买的政策处理,售房款由动迁单位回收。
9、出售公有住房时,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答:
区、县房管局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时,应向市房管局办理审批手续;系统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时,需向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10、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可否购买?
答:
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租住的,应同样给予购买。
11、房屋层次、朝向如何确定?
答:
房屋的层次确定,以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所在层次为准。
房屋的朝向确定,以独用成套房屋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最好朝向确定。
12、购买住房一次付款的含义是什么?
答:
一次付款是指购房的职工利用家庭成员的储蓄、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或向亲友借款支付购房款的。
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或向单位申请分期付款不包括在内。
13、职工购房如何申请抵押贷款?
答:
如果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手续向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申请抵押贷款的“可贷额度”应按借款人及其同户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计算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0%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确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所需资金的70%。
支付首期款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每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冲抵。
1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上调幅度有否限制?
答: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其上限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40元。
15、购买公有住房,超过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1994年市场价如何确定?
答:
1994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场价:
Ⅰ、Ⅱ级地段定为2492元,Ⅲ、Ⅳ级地段定为1780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068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场价:
Ⅰ、
Ⅱ级地段定为3780元,Ⅲ、Ⅳ级地段定为2700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620元。
实际售价应连乘以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16、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个人时,维修基金如何建立?
答:
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个人购买后,购房人在购房时应缴付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成本价1.5%的房屋维修基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缴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按成本价的6%,高层住房按成本价的12%房屋维修基金。
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一九九四年定为每台电梯50万元;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17、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个人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产权转给个人后,住房管理和维修问题如何解决?
答:
住房管理和维修问题按现行商品房管理办法执行。
18、中、小学教师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
考虑到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可按控制标准增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
19、单位购买的外汇商品房、侨汇商品房和高标准商品房分配给职工租住的,是否属于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
答:
这些住房不属于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二
沪房改办发(1994)第45号
1、计算离退休人员的工龄如何掌握离退休时限?
答:
非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工龄时限计算,以法定离退休年龄内的实际离退休年限为准;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工作的,经批准的工作年限仍可计算工龄。
2、《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购买一套的含义是什么?
答:
每个家庭“购买一套”,“套”的含义是以自然套为准,即使两套住房相邻,租赁凭证只有一张,也只允许购买一套。
3、如果一个职工租赁两套公有职工住房,一套按成本价购买后,另一套可否按市场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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