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买卖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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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买卖合同法
德国买卖合同法
篇一:
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
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
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
“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
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
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
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
“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
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
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
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
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
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
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
问:
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
关于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
问:
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1、FoB风险转移
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案例: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
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评析: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
德国公司在20XX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
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评析:
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4、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案例: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
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
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5、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
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6、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
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
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
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
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
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案例: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
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8、货物的风险转移
案例: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
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评析: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9、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案情:
198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
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
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评析:
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
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
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10、买方解除合同
199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
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
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
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
协议规定:
(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
(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
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
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
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
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
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
(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
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评析:
我们讲到买方对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而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
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11、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
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
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
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
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
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
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1、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事实及证据: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及时向甲方寄送结算书,是甲方无法知道自己的账目情况。
乙方最近在媒体公开发布对甲方的攻击性言论,泄露甲方的隐私。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
篇二:
德国商法典与我国合同法的区别
就立法体例而言,在中国,民法与商法基本合而为一。
就商法而言,单独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在德国,除了《民法典》(BGB)之外,还有《商法典》(HGB)。
中国和德国之间的贸易中,几乎全部的合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是受《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公约》(ciSG)调整和规范,或者在贸易术语项下受到国际惯例(如incoTERmS20XX)约束。
中国合同法应用的机会较好。
由于德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和主导地位,有些中国客户被迫接受其格式条索款而适用德国法律,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适用HGB。
有意思的是,由于HGB对于合同双方的义务之规范更为合理和严谨,使得很多情况下,HGB的适用更有利于中国贸易方。
HGB中很多对于买卖双方的义务有十分细致的约束,如法定验货期限、索赔通知义务等,这些在中国合同法中是缺失的,对于中国客户相对来讲比较陌生,因而很可能意识不到问题所在或者自己的权利。
对于在中国设立的三资企业之间的业务,虽然可能是同一个国家的投资来源国,但是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是适用中国合同法的,但是公司的外国领导层通常用本国法律思维去考虑问题,因而导致员工和律师无法理解或发生沟通困难。
如果选择了外国法律,则在中国进行诉讼或仲裁中,很可能因为外国法的举证困难而变成最终仍然适用中国法。
国际贸易一般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但是所有的律师都不喜欢国外的仲裁制度,因为费用和时间是无法想象的。
中国进行的国际仲裁也往往无法预见结果。
诉讼仍然是最公平和最节约的方式。
篇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章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a.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b.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协议c.合同是合同当事人间就设立、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3.合同的种类:
a《德国民典法》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信贷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旅游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保证合同b《中国合同法》包括15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买卖合同的特点:
a.买卖合同为有偿的双务合同b.买卖合同买卖的是某种具体的标的物,一般是指财产c.买卖的价款,一般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确定
5.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支付价款就成为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
6.我国《合同法》未对买卖的“标的物”作具体解释,但从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中看出,买卖合同不包括无行权利的买卖,仅指有形的实物。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
a.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b.订立合同的发价和接受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完成,或者发价和接受虽在一个国家完成,但是货物的交付需在另一个国家履行c.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选择,或适用国际贸易条约或惯例所规定的规则
9.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⑴契约自由原则:
a合同当事人或交易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b.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c.合同的解释应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⑵诚实信用原则:
a.当事人在交易中的行为,不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应当在事实上诚实,应当遵守同行中的商业交易准则b.当事人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力求正确解释合同,不得隐瞒事实,故意曲解合同条款⑶公平交易原则:
a.当事人应当依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b.当事人承担的合同责任或者是履约过程中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应当是合理的⑷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则原则
第2章
自然人:
是指某一个个人。
自然人要订立合同,必须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这是合同有效订立的要件之一。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是指个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是指个人以自己的行为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
是指依法设立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解散、撤销或财产终了。
法人的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
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本人实施某种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点:
1至少要有三个关系人参加2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3代理人在本人(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某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对本人(委托人)具有约束力4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实施法律行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通常是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间接代理:
代理人自己作为买方或卖方与对方(第三人)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1要了解订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及其所属国关于自然人或法人缔约能力的规定。
2要相互通告签约代表的授权情况,并应向对方揭示自己的授权证书3在合同转让时,同样对合同新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必须进行了解,且对合同主体的变更应当持慎重的态度。
4中国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或公司)应当建立分级授权的签字制度。
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好处:
有利于合同的规范化,采用标准合同条款格式进行磋商交易也可加速交易的进行;同时也有利于分清双方责任,顺利履行合同,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一旦产生争议,也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笔交易的达成,有时要经过询价、发价、还价和接受四个环节。
但从法律上来说,一项合同有效成立,只要依法则发价和接受这两个行为完全就足够了。
发价:
向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构成发价的要件:
1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十分确定2表明如果被发价人接受,发价人就要受其约束的意旨3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发价的生效: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送达:
当发价递送到被发价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送达”。
终止: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接受:
即我国法律上所称的承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如未在发价规定的时间内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送达,接受无效,但需适当的考虑交易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
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要件:
1接受发价的人,必须由被发价人向发价人作出2接受作出的方式,必须以声明(书面的或口头的或电子记录)或其他行为作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能构成接受3接受必须在发价的有效期限内作出4接受作出的内容必须是无条件的,且必须是对发价的实质性内容的同意。
根据公约规定,凡是接受中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提出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包装)
如何计算有效期间:
1如果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有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
2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3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
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正遇上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而未能送达时,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逾期接受:
1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逾期接受通常无效,不产生订立合同的效力。
如果发价人原意接受已逾期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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