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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
(一) -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1、考点:
96、民通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约时诚实行事、埠蜜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2、考点:
抗辩权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考点:
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并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第63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考点:
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考点:
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2、考点: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通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娩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个字。
第三节公民的住所3、考点:
公民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九条的规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节监护4、考点:
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民通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考点: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效力民通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阳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得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注意“除为”。
6、考点:
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
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国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7、考点:
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民通第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8、考点: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时间利害关系人必须遵循这一顺序。
9、考点: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指定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10、考点: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11、考点:
撤消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通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2、第七节个人合伙考点:
合伙负责人处理合伙财产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3、考点:
合伙人债务的承担、追偿权、被告的适格民通第35条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通意见第46条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是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通意见第48第规定: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第30条规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民通第35条规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当的多承担责任。
民第35条规定:
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
另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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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
(二)-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一般原理14、考点: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民通第38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注:
行政副职也可成为法定代表人。
15、考点:
法人的分类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标准,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法人。
根据法人产生基础的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中社团法人是指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成员集合而成的法人,强调人的集合,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财产为基础为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强调财产的集合。
根据法人活动目的的不同,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第二节无考题第三节法人责任16、考点:
法人的有限责任民通第37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
它的主要特征是:
其一,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创立人、其它法人或者法人成员:
娩二,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17、考点:
企业法人的成立和变更民通第44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注意:
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18、考点:
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民通第26条规定: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41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产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9、考点:
企业法人的变更民通第44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
20、考点:
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通第40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据此,清算法人便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三)-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原理21、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时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还是双方享有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和双务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负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相享有权利并互相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
较普遍观点认为:
借款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22、考点: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6第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3、考点: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人行为,如果当事人外部意思和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便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24、考点: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推定形式,即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另一类是沉默形式,即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动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四节无效民事行为25、考点:
无效民事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6、考点: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另要注意:
合同法47条与民通58条的区别:
严格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进行适用。
第五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7、考点:
欺诈和诉讼时效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
另民通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考点:
欺诈构成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欺诈的行为(3)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4)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第六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这部分无考题)第七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9、考点: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前提。
附期限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期限必将到来而条件不一定产生,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30、考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以条件内容所设定的事实发生与否为标准,条件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四)-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第二节违约的民事责任(两节无考题)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35、考点:
一般侵权,务必注意与共同侵权的区别民通第117条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通第125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6、考点:
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和实践,债权人对部分债务免除连带责任时,该债务人仅就在连带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债权人负清偿责任,而不再负全部给付的债务,此时,其它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37、考点: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反事实。
民通10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8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8、综合题考点:
共同侵权的构成、民事诉讼的被告、连带之债的承担。
民通第117条的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原理,在连带债务中,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者数人请求一部分或者全部给付。
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给付请示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
当然,债权人亦有权以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39、考点:
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民通第127条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0、考点: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1、考点:
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9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2、考点:
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致,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民能第126第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3、考点:
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4、考点: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45、考点:
侵害身体权的赔偿范围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的一般原理 46、考点:
诉讼时效的运用民通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此可推知诉讼时效只运用于请求权。
第二节 诉讼时效计算47、考点:
诉讼时效民通第136条规定: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五)-
第十一章财产共有61、考点: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通第78条规定: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62、考点:
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第48条规定: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价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63、考点: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民通第35条规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人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第53规定: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第三节共同共有64考点: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注意法条中的“在同等条件下”几个字民通第78条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自己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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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六)-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65、考点:
相邻关系的种类根据民法理论,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4)因修建施工,防盗发生的相邻关系;(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66、考点:
典权房屋典权是指典权支付典价,占有他人(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根据民法原理和司法实践,典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该损失由出典人承担。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抵押权67、考点:
主债权的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22条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8、考点:
担保法第37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但中学的小汽车不是教育设施,可以抵押。
69、考点:
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担保法第54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70、考点:
主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24条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意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1、考点: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担保法第17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载,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18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2、考点:
特殊的保证人担保法第8条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73、考点:
连带保证人的权利担保法第12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74、考点: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法第51条规定: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但保。
75、考点:
连带保证人的权利担保法第18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力人在主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31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6、考点: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担保法第1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力发生重在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77、考点:
主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26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节 质押权78、考点:
抵押与质押的生效条件担保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房屋抵押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法第64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质押。
质押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79、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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