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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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
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文化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所开展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文化商品是指具有同类、同质性的艺术品、工艺品、钱币、邮资邮品、限量收藏品、版权、产权等可独立交收交易的文化商品。
第二章交易参与方
第五条本所是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为文化商品交易提供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系统及相关通讯系统组成。
本所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间文化商品交易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本所不参与文化商品交易,不承担文化商品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本所会员是指依程序在本所注册并签订会员协议,自愿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会员包括交易商会员、经纪会员、发行会员、承销会员、职能会员,各会员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详见《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除职能会员外,其他会员均可直接参与文化商品交易。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八条为规范本所文化商品交易品类,明确挂牌交易商品标准,方便会员开展交易活动,本所实行挂牌商品目录管理制度。
第九条所有入场交易的商品必须为本所文化商品目录公布范围内的商品。
未列入文化商品目录的,会员可向本所申请增补文化商品目录,文化商品获得代码后方可入场交易。
第十条文化商品目录包括商品名称、交易代码、板块、发行年份、发行总量、发行机构、交易单位等。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一节交易基础
第十一条会员自愿参与文化商品交易,自担风险。
会员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所制定、修订、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文化商品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所以及其他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保证其提供的文化商品来源可靠、品质合格、无法律瑕疵。
第二节挂牌、入场登记
第十四条本所文化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持有人可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由本所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的,视为持有人同意接受本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
首次申请挂牌的文化商品的总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五条挂牌参考价由交易商会员根据专业市场现货均价、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来确定。
(一)专业市场现货均价:
采集专业集贸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采集周期不短于托管公告前15个自然日的均价。
(二)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
由本所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标准及行业惯例提供参考价。
第十六条拟挂牌文化商品经本所审核通过后,将在本所官网上或指定媒体发布挂牌公告并受理入场登记。
第十七条场外持有本所已挂牌文化商品的会员可向本所提出入场登记申请,具体入场登记申请程序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拟入场的文化商品须经本所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在本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托管入库后,方可登记确权。
第三节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交易时间为09:
30至11:
30和13:
00至15:
00;交易清算时间为15:
00至17:
00。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挂牌文化商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本所实行实名制会员交易制度。
会员在申请交易之前应当按本所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注册手续,开立交易账户并绑定银行结算账户。
每个会员在本所只可以设立一个交易账户,包括资金子账户和商品登记子账户。
第二十一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本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交易资金是指参与交易的会员存放于指定银行账户用于文化商品交易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申请交易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
会员应当在指定交易时间内提交交易申请。
交易申请在交易未达成前可以撤销,在交易完成后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本所采用当日交易申请当日处理原则。
在当日15:
00仍未达成交易的交易申请,按撤销处理。
第二十五条交易申请指令应当包括:
交易账户号码、商品代码、买卖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内容。
会员应保证委托申报时账户实际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文化商品或资金。
第二十六条本所挂牌交易采用交易双方自主报价原则,交易双方自愿协商完成交易。
第二十七条本所采用货银对付、钱货两清、实时交易原则。
交易双方对文化商品交易事项达成一致的,实时签署电子买卖合同。
交易双方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交易双方承诺自愿根据电子合同的约定,同时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和相对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依本规则达成的远程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会员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
任何通过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文化商品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会员本人的行为,该行为由会员本人负全部责任,与本所无关。
第三十条文化商品首次挂牌的第一个交易日报价区间为[-30%,+30%];常规交易日报价区间为:
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10%]。
文化商品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挂牌交易的文化商品连续涨(或跌)停三个交易日的,本所将对该挂牌商品实施临时停牌一小时的交易监管措施。
后续连续涨(或跌)停的,本所将发布风险提示通知并再次停牌一小时。
第三十二条在本所挂牌的文化商品可以设置不同的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具体的最小报价变动单位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文化商品挂牌交易可采用发行申购的方式。
会员可向交易系统提交申购申请,具体申购事项以本所发布的申购公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所文化商品挂牌交易可采用承销发行方式。
发行会员可委托承销会员承销文化商品。
第三十五条本所根据挂牌交易的文化商品历史交易数据编制的指数属于提示性信息,仅供会员参考,不构成本所的交易建议。
会员自行分析及判断市场风险,并自担风险。
第三十六条本所提供大宗文化商品交易服务。
会员参与大宗交易申报时,应当确保账户拥有足额的商品或资金,达成交易后不得撤销。
大宗交易成交量计入文化商品成交量统计范围,但不纳入指数编制范围,本所将及时公布大宗交易信息。
第三十七条质押登记申请人在签订质押协议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本所对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质押登记并出具相关质押登记文件,质押登记的生效时间以该文件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第三十八条质权人有权向本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
本所对质权人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解除质押登记并出具相关解除质押登记文件,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该文件上载明的解除质押登记日为准。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本所同时向质押人与质权人出具剩余质物的质押登记证明。
第四节结算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交易登记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对会员参与文化商品交易业务所涉及的交易价款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日终清算,次日划拨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会员交易资金由本所指定银行作为第三方进行存管。
本所指定结算银行根据本所提供的交易数据及会员本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执行清算。
第五节实物交收
第四十二条实物交收包括文化商品的托管入库、提货出库以及特殊情形下仓储交收机构间的移仓交收。
第四十三条文化商品经本所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会员可向本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提出托管入库申请。
经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对文化商品验收无误后,仓储交收机构应当协助会员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完成托管入库交收并及时向本所提交交收文件。
第四十四条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客户端提出提货申请。
提货申请审核通过后会员需在约定日期到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办理提货手续。
第四十五条未办理正式提货交收前,会员可撤销提货申请。
第四十六条若会员未能在指定提货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的,提货凭证自行作废。
第四十七条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应当对申请托管入库的文化商品做好验收工作;商品提货人应当对提货出库的文化商品做好验收工作。
文化商品验收项目包括商品的名称、标签、外观、数量等,如在完成交收后因上述验收项目存在异议的,由文化商品验收义务人自行承担责任,与本所无关。
第六节市场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所对文化商品交易中的以下情形,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的;
(二)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波动的;
(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研究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规则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会员的利益,本所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临时停牌措施。
第五十一条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本所有权认为是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暂停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
第五十二条对于本所认为不活跃的文化商品、有较大争议的文化商品或者已经全部完成交收的文化商品,本所有权对其启动摘牌程序,文化商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交易相关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挂牌费、鉴定费、保管费等,以上费用的费率由本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所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与文化商品交易有关的对外公布的文件。
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等对交易各方及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
通知、资讯等信息属于提示性信息,仅供本所会员参考。
如会员采用该信息而造成损失的,与本所无关,由会员自行承担损失。
第五十五条本所信息公布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
本所公布的提示性信息仅供会员参考。
第五十六条本所有权对有关信息进行增修、废止并通过本所网站公布,不另行通知。
第五十七条如果公布的信息与本所已有规则、办法、规定相违背的,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所公布的一切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篡改或非法使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本所对会员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本所有权要求相关会员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按要求提交说明。
第六十条如会员违反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所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六十一条会员之间因文化商品交易活动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所申请调解。
第六十二条由本所介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三条在文化商品交易过程中,会员与本所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本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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