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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检函69号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工作督查机制的通知
2011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检函〔2010〕1102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各直属局均完成了各自的全面自查并提交了自查工作总结,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交了整改措施并进行了整改;总局检验司对选定的三个直属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对其自查工作进行了抽查,并根据其自查和抽查情况,对全国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情况进行了总结。
通过此次专项督查工作,不仅发现了各地许多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找到了一些差距和不足。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下称废物原料督查)工作制度,建立强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逐步提升,现对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废物原料督查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考评
废物原料督查内容主要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督查内容及相关文件标准的要求。
今后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重点督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具体内容按照《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督查表》执行。
督查工作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根据得分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80分及以上为良,79分以下的列为下一年的督查工作重点对象。
受总局表扬的可另行加分。
二、督查周期及对象
总局每4年完成一次对全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专项督查,对各直属局及所辖分支局的自查工作进行抽查。
各直属局至少每2年完成一次对所辖分支局及办事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专项督查。
分支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自查,并对所属办事处工作进行督查。
总局根据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来源国和/或地区、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进口种类、进口量等要素进行评估,确定抽查对象。
直属局根据辖区内各分支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情况确定督查对象,一个周期对所辖分支局督查一遍。
督查方式可采用巡查、抽查及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
对各级机构的工作常态进行检查。
总局检验司及各直属局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计划。
三、人员组成
总局废物原料督查工作由总局检验司牵头并带队,以总局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专家组成员为主,适当吸收部分直属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专家共同组成督查工作组,组长由总局指定。
直属局组织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由各直属局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并带队,以各直属局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专家组成员组成,组长由各直属局相关职能部门指定。
组长负责废物原料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督察程序:
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
督查工作组开展督查工作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了解被督查单位的管理体系、自查情况,总局电子监管系统提取有关的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信息和数据。
督查组人员行前应学习讨论督查内容,确定工作重点并统一目光。
2实施阶段:
督查工作组按《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督查表》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工作组应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被督查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查工作组应形成工作报告上报总局检验司或直属局相关职能部门。
3总结分析阶段:
总局及直属局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总局及直属局对督查结果及时汇总,认真分析,结合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国际废物原料外贸形势及装运前检验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国家检验检疫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并逐步完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机制。
4整改追踪阶段:
总局和直属局分别对各自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
附件: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督查表。
附件: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督查表
被督查单位:
督查人员:
督查时间:
项目
督查项目
序号
核查要点
对应的管理规定和条款
核查方法
核查情况
扣分
备注
一
受理报检情况(总分15)
1
报检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二条第1款。
抽查报检单,查核报检有关单证。
3
2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装运前检验证书》,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和其他贸易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上的信息相互之间是否一致;申报的废料是否属于注册登记范围内的种类。
总局119号令第三十五条、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二条第2、3款。
核查存档有关证书上的信息内容,相互印证。
3
3
申报的废料种类是否属于不同大类(如废金属与废五金)进行拼装(箱),或在同一提单下使用多份装运前检验证书进行拼货。
散装船装载的进口废物原料,同一船次中各船舱装载不同大类废物原料的,是否分别提供提单。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二条第4款。
核查存档有关证书上的信息内容,相互印证。
3
4
境外供货企业是否属于总局预警对象且在有效期内。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二条第5款。
核查供货商资格信息及报检时期的总局预警信息,查看记录。
3
5
查证提单真伪、查明废物原料的真实装货地或发运地,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签发是否符合指定业务范围或区域的规定。
2007年112号公告、2009年140号公告。
核对进口舱单、查询承运人航运信息
3
二
口岸现场检验检疫情况(总分25)
6
集装箱号、封识号与报检单据是否一致,对集装箱无封识、封识号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相符或封识信息不完整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掏箱检验。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三条第1款。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提单、装运前检验证书,相互印证。
3
7
是否按照“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指定的集装箱号进行开箱查验和掏箱检验。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五条第7款。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电子监管系统信息之间能否进行验证。
3
8
掏箱检验时是否规范地将货物自集装箱内全部卸出或见到箱底再实施检验。
关于印发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骨干培训班会议纪要的通知(质检检函[2005]11号)
查看视频和照片。
2
9
是否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T1791系列规定的比例进行拆包、分拣,并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2005系列)对废料环保项目、指标和品质要求实施查验。
仍无法判定合格与否的,是否进一步扩大比例,直至做出准确判定。
SN/T1791系列、GB16487-2005系列、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三条第1款。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视频和照片。
2
10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对进口废物原料化学成分和物理形态有特殊要求的,是否按照《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规定执行。
五部委2009年36号公告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
2
11
是否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检验规程》(SN/T0570-2007)的规定,进行天然辐射本底和进口废料的放射性检测,巡测、布点和落地检测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SN/T0570-2007、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三条第2款。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视频和照片。
现场确定放射性本底值。
3
12
散货船装运的进口废料,是否实施卸货全过程监控或在货堆码头上实施查验。
有否加强对倒垛、储存装车等环节的监控,确保各环节能及时发现问题和有效处理。
总局2009年91号公告第三十九条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视频和照片。
3
13*
陆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是否对进口废金属实行落地检验,将货物全部卸至指定检验检疫查验场所实施检验。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三条第3款。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视频和照片。
2
适用陆运口岸
14
是否按照总局和直属局要求对查验过程实施视频监控或拍照存档,照片能否完整反映现场查验的情况和货物状况。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三条第1款。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视频和照片。
2
15
是否按规定做好检验原始记录,记录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能否全面、如实、完整地反映检验检疫情况,结果判定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签审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废料电子监管系统的结果录入与书面记录的数据是否一致、完整。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三条第1款。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电子监管系统。
3
三
证单签发与不合格处置(总分10)
16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是否在检验流程时限内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物质”。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总局119号令第三十八条。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通关单。
2
17
对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是否按规定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是否及时上报有关疫情。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2
18
经检验不合格(包括环保项目与品质要求不合格)的进口废料,或者发生检验检疫重大案情的,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总局和直属局。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八条第2款、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不合格情况报告单。
2
19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进口废料,是否及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移交海关作退运处理。
结果判定是否准确,单证用语是否规范。
总局119号令第三十八条、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四条第1款。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检疫证单。
2
20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进口废料,是否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中,并上传现场检验的照片。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五条第9款。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电子监管系统。
1
21
是否密切注意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并要求国内收货人在半年内提供退运结关证明,作为检验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半年内仍未作退运处理或确实无法退运而在国内处置的进口废物原料,是否及时将《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国内处置结果信息表》报送总局。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附件1第四条第2款。
查看存档的检验原始记录、退运出口报关单和《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国内处置结果信息表》(如有时)。
1
四
档案管理(总分5)
22
检验原始记录与视频、照片的保存完整,数量符合规定,无损坏、丢失或遗漏情况,编号统一规范、方便检索与查阅。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N/T0003)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视频和照片。
2
23
是否按规定建立进口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档案,有关文件、报告、表单是否及时归档,卷内资料完整无缺失。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N/T0004)
查看检验检疫业务档案。
2
24
是否建立起进口废料国内收货人的档案,档内资料齐全。
总局2009年91号公告第四十五条
查看检验检疫业务档案、企业档案。
1
五
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总分15)
25
是否结合口岸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规范或作业指导书。
国质检检函[2009]475号第三条。
查看直属局规章制度和检验检疫业务档案。
3
26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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