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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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资质证书;
(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
(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
(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
(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
(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前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办公场所核查。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审查确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拒绝与监管系统的连接。
同意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有关信息。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每年对已连接监管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被通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应通报并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市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连接,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连接或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切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
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
(二)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
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三)检测报告内容应当在加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章后立即传输报送至监管系统。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连网,因网络故障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属于同一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实施;属于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监管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并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担相关检测项目业务:
(一)超越资质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
(二)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四)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五)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六)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八)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本市辖区内公路工程的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4]125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04]417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条件
本能力条件针对检测项目提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通用条件和相应检测项目的专项条件。
一、本条件所覆盖的检测项目包括:
(一)见证取样检测;
(二)专项检测: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4.钢结构工程检测;
5.市政路桥工程检测;
6.工程附属的弱电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检测;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8.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在广州市市辖区内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专项检测机构应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试验及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
(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检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3)建立了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管理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检测信息,完成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数据的工作。
(4)对于涉及力值的检测项目,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经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自动传输报送数据信息。
(四)检测人员持有上岗证书。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条件
(一)承担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条件
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
(1)水泥;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混凝土、砂浆检验与试验;(4)砂、石常规检验;(5)新型墙体材料;(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12)pvc线槽、线管;(13)管道阀门;(1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15)电线电缆;(16)家用插座;(17)漏电开关及断路器;(18)建筑门窗;(19)饰面砖粘结强度;(20)建筑玻璃;(21)建筑卫生陶瓷;(22)沥青检验与试验;(23)土工试验(土壤、路基路面)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
(4)中级以上职称检测人员占全部检测人员的20%以上,且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
2.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性能满足检测项目要求,具备有效的检定记录。
(二)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条件
检测范围:
(1)单桩静载试验(含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
(2)高应变动力检测;(3)低应变动力检测;(4)钻芯法检测;(5)超声波法检测;(6)地基土原位测试及复合地基检测(压板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7)岩基压板载荷试验;(8)锚杆锁定力检测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都从事工程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工程基础检测上岗证。
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4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对申请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3个单项以上的检测机构,其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0人。
(4)每个检测单项应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检测人员或从事工程桩检测3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负责现场检测、资料分析、检验报告编写和审核工作。
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静载试验(含压板载荷试验、锚杆抗拔试验):
有与申报方法、荷载相符的重物试验反力架、千斤顶、0.4级油压表、30mm以上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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