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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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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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Q/GHDD
神华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GHDD210-024-2012
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2012年9月20日发布2012年10月12日实施
神华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制度控制表
版本
编号
编写日期
签发日期
编写人
初审人
复审人
批准人
有否
修订
试行
2006.01
2006.01
文亮
刘华
江涛
张艳亮
01
2006.09
2006.12
文亮
江涛
李建定
贾志广
有
02
2009.07
2009.07
邵兴远
孙蓟光
张顺剑
贾志广
有
03
2010.12
2010.12
邵兴远
孙蓟光
张顺剑
贾志广
有
04
2011.08
2011.08
邵兴远
崔勇前
李建定
贾志广
有
05
2012.09
2012.09
杨金星
王学
高武军
贾志广
有
05版修订改动内容:
1、条款增加4.1.3.10、4.1.3.11、4.1.3.12、4.3.4、4.3.5、4.1.8
2、4.1.7.1条款增加4)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5)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3、4.1.4修订为:
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区域,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去除原二级动火工作票及无动火工作票区域说明。
4、4.1.5.2条款增加项目6)无人监护动火作业及未备有足够消防器材时,严禁动火。
5、4.2.2修订为:
一级动火工作票、维护消缺期间的二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
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在计划性检修期间,设备及系统停运超过168小时的二级动火区域,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制度中安全技术部变更为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安健环变更为安健环部、维护部变更为设备维护部。
7、4.4.1修订为: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流程:
动火单位工作负责人填票(BFS++或纸票)--经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消防管理负责人签字(消防队)――经安健环监察部人员签字审核――经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批准――打印票样――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字――经专职消防监护人签字――动火执行人签字――经可燃气体检测确信符合标准后检测人员签字――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字――消防管理负责人(消防队)――安健环监察部人员签字――经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专职消防人员加盖(已检查)章――经当班值长(或主值)许可签字。
8、4.4.2修订为:
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流程:
动火单位工作负责人填票(BFS++或纸票)--经设备主管部门专业主管及以上人员签发――消防管理人员签字(消防队)――经安健环监察部人员签字审核――经公司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工程师批准――打印票样――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字――经专职消防监护人签字――动火执行人签字――经可燃气体检测确信符合标准后检测人员签字――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字――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申请动火部门安全主管及以上人员签字――经公司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工程师签字――专职消防人员加盖(已检查)章――经当班值长(或主值)许可签字。
9、4.4.3.2修订为:
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专职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动火前,第一次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由运行人员负责,之后每2小时监测一次由消防队监护人员负责,并在专职消防人员的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定无问题后,由专职消防监护人员在动火工作票左上角加盖(已检查)方章后,并由动火工作负责人负责召集消防管理负责人(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安监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审核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再由工作许可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作业。
10、4.5.13修订为:
易燃易爆场所和易燃、易爆和可燃的设备、容器内动火作业,动火部门应24小时设置专职人员,对于动火区域出入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火种,在动火作业人员临时撤离时间内每30分钟进行现场检查一次(用测温枪测量有可能燃烧的部位温度,现场查看有无燃烧情况和烟味),动火结束后要继续现场检查12小时,每1小时现场检查一次,(具体工作根据设备所辖部门负责人要求延长)并做好检查记录。
11、4.7.5修订为:
动火工作票的销毁
每月将已结束动火工作票各部门安全主管保存,纸质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对动火工作票进行扫描(TIF格式文件),长期保存动火工作票电子版本。
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职务:
生产技术部经理
职务:
生产技术部消防主管
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票管理中的执行程序、职责分工以及检查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神华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
《消防管理标准》(GHFD-03-TB-03)
《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GHFD-06-TB-04)
《发电供电消防安全》发电分册(2003)第0926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术语及定义
3.1防火重点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危险场所:
火力发电厂的危险场所系指其中的氨区、制氢站、氮氧站、储煤场、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制粉系统等。
3.2禁火区域
防火重点部位及危险场所均为禁火区。
3.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域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发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执行程序
4.1动火工作票管理范围和原则
4.1.1在下列部位明火作业和电、气焊作业或检修作业时可能激发火花(例:
角磨机打磨物件飞溅火花等情况),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4.1.1.1控制室、油区、集中油库、运输和储油容器、用油设备、乙炔容器、各类油泵房内;
4.1.1.2内装化学物品,有可能经化学作用而转变成易燃易爆气体容器、电缆夹层、竖井、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内、燃料输煤系统、制氢站、发电机氢冷系统、输氢管道等。
4.1.2由于动火地点、动火作业对象不同,存在火灾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审批手续都应有所区别。
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
4.1.3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的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4.1.3.1制氢站、储氢罐区、氢气输送管道、设备和所设围墙及室内;
4.1.3.2储油、供油、卸油、油处理设备及其设置的堤堰、围墙和房屋内;
4.1.3.3各类油系统,氨、酸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系统连接的吹扫和伴热管路等。
4.1.3.4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包括压缩空气、氢、煤气、乙炔、油等)系统的设备、管道、阀门、法兰、氢冷发电机及距上述设备系统二米及以内区域;
4.1.3.5石油液化气站、乙炔及氧气站、氨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所设围墙及房屋内;
4.1.3.6蓄电池室、通信机房、集控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机房、档案(资料)室、变压器、汽车库、电缆隧道、电缆沟道、电缆竖井及夹层内等;
4.1.3.7锅炉制粉系统,包括:
煤仓、给煤机、磨煤机及粉管;
4.1.3.8脱硫容器内进行防腐作业的:
吸收塔、澄清池、事故浆液箱、烟道等;
4.1.3.9化学除盐水箱、凝补水箱、清水箱、淡水箱、精处理自用水箱高速混床、酸碱储存罐、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离子交换器进行内部防腐作业项目以及有限作业空间内壁防腐作业中的动火作业;
4.1.3.10脱硫脱硝设备及系统;
4.1.3.11冷却塔填料区域;
4.1.3.12输煤系统的设备(输煤廊道、储煤间、输煤皮带)间等部位。
4.1.3.11一级动火区域为上述设备和建筑物2米及以内范围内。
4.1.4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区域,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4.1.5动火工作票的原则
4.1.5.1动火工作必须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视其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4)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5)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4.1.5.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到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
6)无人监护动火作业及未备有足够消防器材时。
4.1.6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4.1.7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4.1.8动火工作的监护:
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前,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和各级审核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应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将测量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可燃指标测定记录》表内,并签字确认,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专(兼)职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专(兼)职消防队人员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在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附近动火检修时,应设两台以上的测爆仪进行现场监测。
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置换过程中应有专人定期取样分析。
6)短期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设备所辖区域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长期维护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设备所辖区域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长期维护承包商安全主管及以上人员进行现场监护,设备所辖区域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安全情况进行监察。
4.2动火工作票的时限要求
4.2.1一级动火工作票要求提前一天上票,一级动火票许可人所在主管部门负责在第二天早会上通报,动火工作时间在早8点至第二天8点之前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缩小到最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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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火 工作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