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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评审授信监督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对公授信业务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评审人员和各级授信审批受责人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控制授信的评审审批风险,提高授信评审审批效率,有效管理授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监督是指通过特定的工作单元对我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目的在于:
监控授信评审审批质量和效率,保证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时效性和科学性,严格控制授信评审审批风险――误受风险和误拒风险。
第三条评审监督的基本原则为监督、制衡、辅导、服务,评审监督不具有通过和否决项目的权力。
第四条评审监督所依据的标准为我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制度、评审技术规范、各项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授信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负责评审监督的特定工作单元统称为评审监督工作单元,具体包括:
1、总行授信评审部内设评审监督中心;
2、部分事业部评审中心内设评审监督组。
第六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对全行评审监督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根据分工开展特定范围内的评审监督工作,具体负责:
1、制定评审监督工作计划;
2、对全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
3、对总行派出评审机构和事业部内设评审机构的授信评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4、对总行直接授权的授信审批受责人审批的项目进行评审监督;
5、对上级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评审监督;
6、根据监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
7、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8、按要求向上级提交评审监督报告;
9、开发评审监督技术和制定全行评审监督制度。
第七条事业部评审中心内设评审监督组,接受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的监督和指导,并向派驻风险官和总行评审监督机构汇报工作,具体负责:
1、制定评审监督工作计划;
2、对事业部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
3、对事业部内评审机构的授信评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4、对事业部风险总监转授权授信审批受责人审批的项目进行评审监督;
5、对事业部领导和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评审监督;
6、根据监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
7、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8、按要求向上级提交评审监督报告;
9、开发评审监督技术和制定内部适用的评审监督制度。
第八条评审监督工作单元享有对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稽查权,有权调阅授信相关材料、询问授信相关人员、对授信相关人开展调查、要求授信相关人员提供报告,行内各机构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评审监督工作单元接受内部检查和外部稽核。
第一十条具体负责评审监督工作的人员为评审监督员,评审监督员负责:
1、依据工作计划、本办法和相关评审监督规则开展评审监督工作;
2、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评审监督规则独立出具评审监督意见;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与评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一十一条评审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可以按业务条线、区域或行业确定,并实行不定期轮换。
第一十二条评审监督员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密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十三条评审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应充分重视与所监督业务的授信审批受责人和评审人员沟通,充分尊重评审审批人员合理范围内的职业判断和自由裁量权。
第一十四条评审监督员所监督项目出现重大风险而未在监督时提出异议的,根据其是否依据监督规则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十五条评审监督员任职资格参照专业审批责任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六条评审监督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数量以及工作尽责情况,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章工作内容、方式和流程
第一十七条评审监督可划分为综合性评审监督和具体项目评审监督两大类,均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非现场监督工作主要依托信贷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进行,现场监督可以采用现场检查、问卷、询问、列席贷审会、外部访谈等方式进行。
第一十八条综合性评审监督的对象是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总体运行情况,由一系列的专项监督组成,监督内容涵盖工作秩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制度执行、授权执行、政策执行、特别风险事项等,主要包括:
1、综合运行情况监督;
2、评审效率监督和评审质量监督;
3、授权执行情况监督;
4、贷审会运行监督;
5、异议后项目审批情况监督;
6、否决和复议项目评审审批情况监督;
7、授信后反馈情况监督;
8、特殊事项监督。
第一十九条综合性评审监督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方式进行,由评审监督工作单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后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具体项目评审监督的对象(范围)为各级对公授信审批受责人终审同意的所有表内表外高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具体项目评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按规定的范围、程序、授权、技术规范、时效要求进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
2、项目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政策、授信准入标准;
3、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或判断严重错误;
4、授信评审审批是否具有明显不符合独立、廉洁原则风险;
5、审批意见是否规范,授信方案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批受责人终审同意项目,由信贷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按抽样比率随机抽取以决定是否进入具体项目评审监督程序,具体抽样比例如下:
1、同意的新授信项目100%;
2、同意的正常续授信项目30%;
3、同意的其他项目100%。
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可以对具体抽样方式和抽样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对于未进入具体项目评审监督的已终审项目(含否决和续议),终审意见直接生效;对于进入具体项目评审监督程序的项目,评审监督员应对项目从发起到终审结束各环节的所有原始资料、电子档案以及其他独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独立出具评审监督意见。
监督意见无异议的,终审意见生效;监督意见有异议的,由上级授信审批受责人经贷审会程序重审后终审,重审结果由系统反馈给评审监督工作单元;监督中发现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存在重大违规事项或具有明显不符合独立、廉洁原则风险的,评审监督员可中止项目正常流程,出具有异议监督意见,并立即向最高授信审批受责人汇报,最高授信审批受责人可直接否决项目或同意项目继续交由上级授信审批受责人经贷审会程序终审或决定采取其他措施。
具体项目评审监督流程图见附件一。
第二十三条上级授信审批受责人通过贷审会重审评审监督提出异议的项目时,应充分考虑评审监督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于进入具体项目评审监督程序的项目,评审监督工作单元必须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审监督意见;除中止项目正常流程外,未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监督意见的,视同对终审意见无异议,终审意见自动生效。
对于应该而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监督意见的项目,评审监督单元应当予以补充监督,并建立档案记录。
第二十五条具体项目评审监督依托于授信风险管理工作系统。
对纳入监督范围但系统尚无法支持的具体项目,评审监督工作单元可以在系统外采用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系统外事后监督完成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终审后2周,事后监督异议的项目,应向上级授信审批授责人报告,由上级授信审批授责人决定是否采取取消终审、重审、终止或中止授信等处理方式。
第四章具体项目评审监督意见
第二十六条评审监督员进行具体项目评审监督时,应对其监督项目的授信审批结论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逐笔填写《授信项目评审监督记录》(见附件二),出具评审监督意见。
第二十七条评审监督意见分为无异议监督意见、有异议监督意见两大类型。
第二十八条对于审批结论出现笔误或不规范、业务流程错误、未按要求录入资料等情况,评审监督无需出具意见,直接退回授信审批受责人,由授信审批受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后再进入监督程序,系统应对退回情况保留记录并确定退回原因类型。
第二十九条评审监督员对项目授信审批结论无异议的应当出具无异议监督意见。
无异议监督意见分为完全无异议意见和有保留无异议意见两类,完全无异议监督意见指对授信审批结论和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均无异议;有保留无异议意见指对授信审批结论无异议,但认为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对技术规范遵循不当且该不当并不影响授信审批结论的成立。
第三十条评审监督员对项目的授信审批结论存在异议或认为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存在以下问题时,应出具有异议监督意见,并说明出具该意见的理由。
1、重大违反技术规范;
2、违反规定程序、授权;
3、违反授信政策、准入标准;
4、授信方案不合理;
5、具有明显不符合独立、廉洁原则风险。
第三十一条重大违反技术规范是指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对技术规范遵循不当且该不当足以影响授信审批结论的成立,其表现主要有:
1、遗漏重要模块评审;
2、重要模块判断错误;
3、遗漏重要风险因素评审;
4、重要风险因素判断错误;
5、应获取法律部门、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意见但未获取或未按要求获取。
第三十二条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存在违反规定程序、授权的表现主要有:
1、未经规定的评审流程;
2、超授权范围审批。
第三十三条违反授信政策、准入标准主要指: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部委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2、违反我行授信政策禁止性规定或授信方式不符合授信政策的要求;
3、授信项目合法性存在问题;
4、违反我行产品手册、业务管理制度和营销规划规定的准入标准;
5、办理未经批准的新业务。
第三十四条授信评审审批中存在以下事项,视为具有明显不符合独立、廉洁原则风险。
1、违反授责规定,越权、绕权审批项目;
2、授信审批受责人可能受到外界严重干扰;
3、评审助理或评审员意见可能受到严重干扰;
4、评审人员和审批人员与项目可能存在直接和间接重大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
5、评审人员和审批人员可能违反廉洁纪律。
第三十五条《授信项目评审监督记录》将进入授信审批受责人工作档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报告制度和信息交流
第三十六条评审监督员应于每季度撰写《评审监督报告》,对该季内监督的所有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做出评审监督总结,提出相关建议,向评审监督工作单元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应每季度向上级提交评审监督报告。
事业部评审中心内评审监督组每季度应向其上级和总行授信评审部评审监督中心提交评审监督报告。
第三十八条评审监督工作单元应通过规定程序定期、不定期与资产监控管理机构交流信息,获取授信后的资产监控信息,作为评审监督工作的重要信息来源,评审监督工作单元可以根据资产监控机构提供的资产监控信息确定监督重点和进行项目授信评审审批工作后评价。
第三十九条评审监督工作单元应与授信政策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机构及各评审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我行授信政策、营销政策、管理制度、行业信息等相关方面的最新信息,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评审监督员在对授信项目进行监督的同时,有义务和责任向信贷政策管理机构反馈我行授信政策(包括行业政策、区域政策等)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授信政策制定及修改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评审监督员有义务对调查报告、评审报告进行分类点评,并将结果推荐给综合管理中心在网站公布,以起到相互交流的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包含以下附件:
1、《具体项目评审监督流程图》;
2、《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评审监督记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授信业务专业审批责任人工作制度正式运行的通知》(民银发[2006]90号)中的附件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解释以及修改。
附件一:
具体项目评审监督流程图
否
是
否
是
否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是
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
授信项目评审监督记录
授信审批编号:
_______
授信项目基本情况
任务类型:
授信方案审批/授信方案变更
业务类型:
正常/续议/复议/仲裁
授信申请人:
授信品种:
授信金额:
期限:
担保方式:
评审机构:
授信审批受责人:
审批方式:
项目受理时间:
评审完成时间:
监督方式:
评审监督员:
监督完成时间:
退回情况
退回记录和退回原因类型:
【审批结论出现笔误或不规范/分行业务流程错误/评审中心项目分发错误/未按要求在系统内登记或录入资料/其他】
评审监督情况
一、评审时限是否合理?
□是□否
1、评审时耗:
2、是否超过审批时限要求?
□是□否
3、超过审批时限要求的原因是否合理?
□是□否
(列明情况)
二、是否重大违反技术规范?
□是□否(如是请列明情况)
1、是否遗漏重要模块的评审?
□是□否
2、是否重要模块判断错误?
□是□否
3、是否遗漏重要风险要素的评审?
□是□否
4、是否重要风险要素判断错误?
□是□否
5、是否应获取法律部门、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意见但未获取或未按要求获取?
□是□否
6、是否有其他重大违反技术规范情况?
□是□否
三、是否违反规定程序、授权?
□是□否(如是请列明情况)
1、是否未经规定流程?
□是□否
2、是否应经贷审会审议未经贷审会审议?
□是□否
3、是否超越授权?
□是□否
4、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定程序、授权情况?
□是□否
四、是否违反授信政策、准入标准?
□是□否(如是请列明情况)
1、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部委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或授信项目合法性存在问题?
□是□否
2、是否违反我行授信政策禁止规定或授信方式不符合授信政策要求?
□是□否
3、是否符合我行产品手册和业务管理制度的准入标准?
□是□否
4、是否违反我行营销规划的准入标准?
□是□否
5、是否属未经批准的新业务?
□是□否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授信政策、准入标准情况?
□是□否
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独立、廉洁原则风险?
1、是否违反授则规定,越权、绕权审批项目?
□是□否
2、是否授信审批受责人可能受到外界严重干扰?
□是□否
3、是否评审助理意见可能受到外界严重干扰?
□是□否
4、是否评审人员和审批人员与项目可能存在直接和间接重大利害关系没有回避?
□是□否
5、是否评审人员和审批人员可能违反廉洁纪律?
□是□否
6、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独立、廉洁原则情况?
□是□否
六、授信决策的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严重错误?
□是□否
(如是请列明情况)
七、授信方案是否合理?
□是□否(如否请列明情况)
1、授信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否
2、是否存在其他授信方案不合理情况?
评审监督意见
【意见类型:
□无异议□有保留无异议□有异议】
对授信审批结论意见:
对授信评审审批工作意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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