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docx
- 文档编号:3014257
- 上传时间:2022-11-17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3.66KB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docx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概述
人身权利:
是指公民人身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如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等。
民主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如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权等。
第二节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特征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法益)
侵犯的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对象——有生命的他人。
(1)人:
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包括正常人和非正常人;包括有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2)他人:
刑法不承认自杀是犯罪行为,故这里的人是指行为者以外的任何第三人。
(3)生命: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客观方面: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2)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作为
②不作为
3.主体:
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故意
(二)故意杀人罪认定涉及的问题
1.间接正犯杀人
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
3.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杀人行为的定性,如投毒、爆炸、放火等方式
4.安乐死
5.错误论
6.自杀案件的处理
(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2)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更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3)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应根据教唆、帮助行为在实现自杀过程中的作用的不同分别对待:
①逼人自杀的,
②以其他方式教唆有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
③教唆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以本罪从重处罚;
④帮助行为起了重要作用的,对帮助者以一般情节的故意杀人处理;
⑤被教唆者、被帮助者自杀未遂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情节严重的,属本罪的未遂。
(4)相约自杀
①各自起意相约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②教唆他人与自己共同自杀而自己自杀未遂的,以教唆自杀论;
③共同自杀时应对方要求帮助对方自杀的,以帮助自杀论
④提供自杀条件而未产生死亡结果的,一般不论罪
⑤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藉以达到故意杀人目的的,以本罪从重处罚。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情形:
1.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故意杀人;2.激于义愤而故意杀人3.激情杀人4.一般情节的教唆、帮助自杀行为;5.杀人预备行为、未造成损害结果或损害较轻的杀人未遂、造成损害的杀人中止;6.父母的溺婴行为;7.受被害人嘱托而故意杀死被害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二)刑法第2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
三、故意伤害罪
(一)构成特征
1.客体: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侵害的对象是他人。
(1)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构成犯罪,
(2)对尸体加以伤害的
(3)伤害胎儿的
(4)破坏人体上的假肢行为的定性。
2.客观方面: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非法伤害:
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伤害行为:
通常表现为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伤害的结果:
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类,即对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破坏。
从伤害的程度上,可分为以下4级:
①轻微伤
②轻伤
③重伤
④致人死亡
3.主体:
(1)致人轻伤的,已满16岁;
(2)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已满14岁以上。
4.主观方面:
故意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理论观点:
目的说、故意说、事实说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
(3)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与造成伤害结果的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四、遗弃罪
(一)概念:
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特征:
1.客体:
是生命的安全,其本质在于将需要扶助的人置于不受保护的状态,进而使其生命和身体处于一种危险状态。
2.客观方面
(1)行为主体必须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2)受扶养一方不局限于家庭成员,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承担扶养义务的一方具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
(4)行为人在有义务且有能力扶养的情况下,拒绝扶养,从而使得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处于一种危险状态。
第二节侵犯性的自我决定权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概念和类型
(二)普通强奸罪的本质
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罪的法益:
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
(三)普通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1.客观要件:
(1)对象:
认识错误?
(2)目的行为:
(3)手段行为:
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2.主体要件
(1)妇女:
强奸罪是身份犯吗?
(2)丈夫:
所谓婚内强奸,如何权衡得失?
3.主观要件
(1)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2)与婚前性行为的界限
(3)通奸行为性质的转化(即当女性一方不再同意保持通奸关系时,男性一方行为性质的认定)。
(4)利用从属关系强奸妇女与双方互相利用情形下发生性行为的界限
(四)奸淫幼女(非独立罪名)
行为人合理地相信被害人有16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之性交,实际上被害人只有13岁的,如何处理?
2.既遂标准的疑问
(以两性生殖器官接触为特征)
既遂标准对上例的影响?
2003年最高法院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五)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注意:
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
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
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概念:
概念: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侵害妇女性的羞耻心)
(二)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
(1)猥亵的含义:
性交以外的其他一切刺激对方或他人性欲,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
(2)侮辱的含义:
这里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是指为获得性兴奋或性刺激,采取的性交和猥亵以外的淫秽举止或言语挑逗戏弄妇女,损害妇女性尊严的行为;
(3)强制:
本罪中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必须是强制进行的,即这些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的。
针对妇女实施的猥亵表现为以下方面:
1)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
2)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
3)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4)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2.犯罪主体
Q1:
妇女能否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Q2:
丈夫能否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犯罪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
补充:
倾向犯的理论
观点一:
认为本罪是倾向犯,必须有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
观点二:
否定倾向犯的存在
注意:
1.猥亵儿童罪不以强制为必要,其中儿童也包括男童(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
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
2.在强奸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对被害妇女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猥亵、侮辱行为属于强奸行为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猥亵是一个具有价值判断色彩的概念,是一个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它和人们的道德观念密切相关。
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节侵犯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法益:
身体活动自由
(二)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1.行为对象“他人”没有限制。
是否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
2.行为内容包括两种情形:
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
2)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
如拿走洗澡妇女的衣服;开快车使之难以跳下等。
(三)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1.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
一般要24小时才算既遂。
2.使用欺诈方法剥夺他人自由的,如果违反了被害人的现实意识,侵害了其身体活动自由,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3.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即负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场所的法律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义务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如应当释放,而故意不释放)。
4.实施其他犯罪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牵连犯、吸收犯、想象竞合犯或者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5.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非法拘禁的行为与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7.注意与强迫职工劳动罪区别:
强迫职工劳动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
(四)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区分:
致人重伤、死亡与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
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以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2.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西概念为的,应直接认定数罪,定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
3.非法拘禁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按照法律拟制的转化犯处理,定故意杀人罪。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侵犯 公民 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