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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安监管46号
温安监管[2011]46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安监局办事公开制度》等
九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监局办事公开制度》、《温州市安监局AB岗制度》、《温州市安监局首问负责制度》、《温州市安监局一次性告知制度》、《温州市安监局否定报备制度》、《温州市安监局限时办结制度》、《温州市安监局服务承诺制度》、《温州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温州市安监局责任追究办法》等九项制度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局党组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
作风建设规章制度通知
抄送:
省安监局、市委办、市府办、市考绩办、各县(市、区)安监局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4月7日印发
温州市安监局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安监局(含直属事业单位)可公开的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公开,以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市安监局主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等),做到“五公开”,即公开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工作纪律和工作结果。
提供技术服务的要公开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办事公开的内容:
1.本局和各处室职能、职责。
2.本局拟制的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应告知的规定。
3.行政审批、办证事项。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性措施的标准和依据。
5.社会服务承诺内容。
6.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业标准。
7.群众关注的其他重点、热点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对公开事项,除通过常规的发文、会议、公告等渠道公开外,在温州市安全生产网公布。
第六条公开的内容按照即办制的要求按时公开,保证公开的及时性。
第七条对外公开的项目、内容要严格按照局公众信息网公布的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违反办事公开制的,经查实,将依据《温州市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市安监局机关内设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市安监局AB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消除服务空当,方便群众办事,创建服务型机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现有岗位及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本局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三条除特殊岗位外,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四条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六条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单位或部门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七条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八条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安监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市安监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增强我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为服务对象及群众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指在本局范围内凡属第一个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不论其职责与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是否有关,均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来访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服务周到,回答问题细致明确,解决问题耐心周全。
第四条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落实办理,做到处理问题客观公正,按照即办制的要求迅速办理并反馈给来访人员。
第五条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首问责任人要立即向领导请示或安排到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必要时要全程陪同来访人员,负责到底。
第六条对不符合办事条件的项目或事项,应做出解释,让来访人员满意。
第七条在首问接待中,要一律使用文明用语,严禁出现“不知道”、“我不管”、“没有办法”、“找别人去”等服务忌语。
第八条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应将电话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登记在册,并及时告知办理的业务处室及负责人。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市安监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当事人到市安监局机关(审批窗口)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五条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七条一次性告知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八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市安监局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或避免因机关工作人员失误而造成行政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延误或损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否定报备制是指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申报审批事项,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将不具备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送有关领导签字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否定报备事项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报送的申报资料不真实或提供的主要资料不完整的;
2、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的;
4、申请事项超期或时限未到的;
5、属于保密事项不能公开办理的;
6、其他不能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经办人员应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后,对决定实行报备的事项,要及时填写《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
《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办处室人员职务、姓名、联系电话;
2、被否定事项情况及基本原因;
3、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否定报备事项属机关处室审批范围的,经办人员报处室负责人审批;属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的,由经办人员按程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分管领导对否定报备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违反法律、法律规定的,经办人员在接到分管领导纠正意见后,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安监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申请事项
申请人
单位
姓名
联系
电话
被否定事项情况及基本原因
经办人员意见
年月日
处室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主要领导意见
年月日
注:
否定报备事项第1、2种情形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否定报备事项第3、4、5种情形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重要否定事项由主要局领导签署意见;其他情形视情况而定。
温州市安监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即办制有关要求,结合市安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
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2.局重大决策事项。
3.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4.局会议决定的事项。
5.局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6.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7.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五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第六条没有规定办事时限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时效性按照“即办制”的有关要求办理。
l.局重大决策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会议决定或领导批办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2.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3.局党组会议、局长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照办理时限办理;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除涉及经费、人员调动、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以及时间跨度较长的外,一般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事项负责人(安排人)。
4.信函件、各类信访件、市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举报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备案登记后1O个工作日内办结。
5.局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时限规定办理;不明确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6.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有决定权的领导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第七条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即办制的要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巧办,注重结果。
第八条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责任追究办法》,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市安监局机关内设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市安监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即办制有关要求,结合市安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是根据本局及各业务处室的职能要求,将政务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承诺首问服务。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热情接待,给予行政相对人明确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确保行政相对人申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二)承诺限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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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