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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现象问题研究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现象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领土占国土面积的90%以上,人口占80%以上。
农村是最大体生活资料的终极来源,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更是具有基础地位。
①若是在这么广大的区域人口中没有法治,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就更谈不上社会的稳固、国家繁荣强盛了。
一、村民自治的一样概述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人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成绩,是中国农村治理模式在新时期的重大制造。
②村民自治是中国农人在制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又一壮举,它既适应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体制又能与整个市场经济相耦合的农村公共权利新的治理模式。
这也证明了列宁的观点:
朝气蓬勃的社会主义是由千百万群众自己制造的。
关于村民自治,学者各有不同的说明。
王种田、詹成付以为:
“村民自治确实是依托农人,实行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效劳的新型社会组织治理制度。
”③徐勇以为: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处置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治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效劳。
”④许安标以为:
“村民自治是农人依法治理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事务。
”⑤曾宪义以为: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部村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立自治组织,行使村民自治权,自主治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民主制度。
”⑥ 村民自治在法律上通过《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表现出来。
其中《宪法》第111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域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督。
” 依照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咱们能够看出,村民自治是一种非政权性质的区域基层民主,村民自治不能嬗变成政权机构,承担大量政权组织的任务,其目标是使村民在村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组织下真正成为村的主人,依法行使自治权,进行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
⑦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基层直接的民主形式,它与国家政权有着紧密的联系。
它是在国家政权的指导和监督下运行的,并随着整个国家民主的进展而进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份。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基层民主的的重要部份,为整个国家的政治建设拓宽基础,壮大民主力量,推动国家民主化进程。
关于像我国如此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来讲,大力营造如此的基础性工程具有专门重要的意义。
二、村民自治在我国的进展 村民自治在我国普遍推行后,在国际、国内产生了强烈的反应,有的把实行村民自治称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历史性工程”。
它扩大和保障了亿万农人的民主权利,增进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是中国千百年来的第一次。
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村民自治在法治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上不断完善和进展,在实践中取得了进一步的查验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着要紧表此刻:
1,村民自治及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制制度日趋完善;2,自治及村民主选举的实践范围遍及全国;3,村民选举日趋标准,民主程度日趋增强;4;村民自治村级民主选举推动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和方式的改变;5村民自治及村级选举的实践推动了乡村关系从直接的行政领导关系向协商指导关系转变;6,村级民主选举对基层政权及国家民主的选举产生了踊跃的增进作用;7村级民主选举提高了农人的素养,增进了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
⑧ 三、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 村民自治在农村经历了20连年的实践,尽管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成效,但毕竟,他只是在实践探讨时期,免不了受一些阻挠和面临一些问题。
立法不足──-使村民自治先天不足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村民自治权做出明确规定,只对村委会的产生、组成、职能作出规定,而村民究竞在村民自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那么没有规定,⑨我国有关村民自治的立法中,主体应是村民,而非村,更非村民委员会,可是我国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用了大部份条款对村民委员会作了较祥细的规定,而对村民资格、村民权利、村民自治权、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那么、村财务会计等这些直接关系村民权利的问题,没有规定或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只是流于形式,作表面文章。
村民自治遭遇国家公权利 村民自治是国家权利转型为社会权利的一项制度革新和组织建设,在国家权利和社会权利磨合期公权利必时不时以其居于强势地位去干与,侵犯社会权利。
一、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 行政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有效执行国家意志的手腕,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要紧表此刻以下五个方面:
1,行政强迫命令,有些行政部门为执行某些行政命令无视公民的人身权、住宅权、财产权,对其进行任意踩踏;二、行政干与过量,要紧包括以行政权取代自治权,随意性大于标准性,一些本由村民讨论决定的事,却由上级行政部门决定,一些本由村民制定的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却由乡镇政府颁发,自治组织形同虚设;3、行政惩罚不妥,有些行政部门违章乱罚款,滥用行政惩罚;4、行政不作为。
对村民的举报、请示和反映的情形不予以受理或敷衍了事;5行政特权化。
一些公职人员为谋取其私利不吝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 当农人的合法权益蒙受侵害,专门是蒙受公权利的侵害时,诉之于司法往往受到了各类阻挠,使司法裁决不公,造成错案、假案,深深地阻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评判,深深地妨碍了他们的情感,造成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
(三)基层腐败给村民自治蒙上阴影 一些乡村干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贪污腐化。
具体表此刻:
一、乘改革之机,发“改革之财”。
一些村干部在农村改革中,在处分原集体财产进,划化公为私或贪污挪用,重办侵害了农村集体的权益,这就很容易造成村民对村干部的敌视。
二、很多干部钻政策的空子,加重农人负担,用从农人那里非法集资的钱财中饱私囊;3、贪污腐化,公款吃喝。
乡村的吃喝之风十分盛行,即即是一些贫困地域的村干部也不例外。
专门是一些贫困地域的村干部更是将扶贫款用于迎来送往,公款消费。
在如此一个以权利为主导,充满着腐败的乡村,谈村民自治岂不让人贻笑大方。
村级基层组织有待提高 在广大农村,“无人办事”的亚瘫痪仍然存在,农村治理的“盲区”严峻存在。
要紧缘故在于:
一是职能错位,村“两委”职能明显的行政化,要紧精力都泡在税费征缴上,打算生育、检查达标等繁重艰巨的工作当中,而其自治性、效劳性的社会职能那么发育不良,农村社区“当家人”的角色没能扮演。
二是利益分化。
从当前中国农村利益结构看,国家、地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农人都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这一利益结构的分化及由此形成的各自明确的利益取向,致使部份干部“光要钱不办事,部份村干部”只顾个人致富,不肯为群众致富和进展集体经济效劳“,更为严峻的是一些乡镇政府出于完成财税任务的考虑,竞采纳了“恶人治村”的方法,成心让一些黑势力通过“合法途径”走上了村政的前台,从而使流氓混混团伙欺压农人、横行乡里,对抗政府,部份地址的乡村政治还显现了劣化与“痞子化”的局面。
农村村痞作恶,严峻破坏村民自治 农村一家缺乏家庭教养,学校教育的个别分子,在乡间为非作恶、称王称霸,或偷盗家畜,或投毒下药,成为害群之马,使得农村无法安宁。
更有甚者,一些混混流氓,拉帮结伙,结成“黑帮”团伙,危害乡邻,给农村集体群世人身、财产造成严峻损害。
为农村村民自治制造了一个稳固的环境,为老百姓营造了一个太平世界,这些村痞流氓必需予以清除。
农人素养和法律意识淡薄限制了村民自治进展 在中国如此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社会里,经历了几千年的治,民众同意法律价值的基础比较脆弱。
他们对礼的推崇大大超过对法的呼唤,更有一些文化素养不高的农人以为法律是官方的标准,是为官方利益效劳的;还有一些农人偏面明白得了法律,以为法律确实是惩处犯法的,一旦与法打上了交道必然没什么好果子吃。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就尽可能避让法律,让法律形同虚设。
咱们不可能苛求让每一个农人都成为法律专家,但至少得让他们正确把握大体的法律,不然,谈什么村民自治只能是一相甘心 四、村民自治的前途 咱们明白有许多因素制约着村民自治的进展,但咱们不能因此而气馁,而应该勇敢地面对挑战,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标准和完善村民自治,发挥其在中国农村法制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增强村民自治化、制度化建设 推动向村民自治的轨道上进展,重要的环节确实是成立和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机制。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综合性规章;村规民约大多是关于保护社会秩序的规定,相当于政府“行政性”的规定。
他们把村民的权利、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和经济治理、社会治安、村民风俗、婚姻家庭、打算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的明明白白,增强村民的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都是村民自治的行为标准,是实施国家关于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配套方法,是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机制,是乡村形成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标准。
第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由村民群众结合本村的实际制定的,它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保证。
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约进程中,需组织农人学习、研究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村民受到较为系统、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相当于一次很有实效的普法运动。
村民自治章程和规约更是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然村的实际情形结合起来,成为全村村民一起遵守的行为准那么,如此能使村民间接地运用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通过对利益的保护,自觉地遵守了国家法。
第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标准了村级治理的大体制度和方法,为提高村务治理水平奠定了基础。
它理顺了各方面的关系,规定了农村村级组织的各项制度,从而使村务民主治理进入了标准化、程序化的时期。
同时它还有效地帮忙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处置了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费用,也保护了本村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标准了干群关系,表现了村民的意志和愿望。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既约束村民又约束了村官,使干部群众在制度治理下都是治理者又都是被治理者,形成了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机制。
通过标准化的运行,慢慢化解乡村社会的各类矛盾,增强了村民和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自治意识,从全然上改善干群关系。
理顺农村的各类政治关系 一、地址党委和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地域由农人依法组织起来的实行自治的组织,它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组织的派出机关,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农村基层政权的基础。
”由此,咱们能够看出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它不是政权机关,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但他又是与政权机关紧密联系的。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是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
因此并非是说村民自治确实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完全不手约束,它必需是成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自治,更应该在国家指导下的自治建设。
2,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承担着对乡村的政治领导职责。
但在广大的农村,许多农村党支部书记都有片面错误的熟悉,一些人以为,坚持党的领导确实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就应该服从党支部书记的领导,村内事务、大政方针应由党支部决定,村委会只是执行党支部的决定罢了。
这固然是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
因此,村党组织,应该在法律制度范围内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活动,充分和谐与村委会的关系,把要紧精力放在贯彻党的领导、线路、方针,应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摆脱出来,幸免行政化的偏向;引导、支持和帮忙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弄好本村各项工作。
3,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 村民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要紧体此刻选举、办事、监督方面。
要处置好村民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必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真正落实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制度规定;二是要落实村民委员会为农人效劳的制度,为农人致富铺路,真正成为农人致富路上的带头人;三是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监督和制约村民委员会的规定,增强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4、国家法制与乡村自治标准的关系 在实践中,咱们不仅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巩固和进展乡村民主,落实村民自治制度,还要处置好国家法制与乡村自治标准的关系,制定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来保障村民自治。
这就需要咱们充分和谐好乡村地域的“民间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幸免他们之间产生摩擦。
咱们都明白,在中国现代传统的的乡村社会,民间法仍是维系必然秩序的要紧标准,而且起到了专门好的作用。
为此,咱们不能轻忽民间法中的一些精华部份,咱们应该对其加以引导、标准,合理地运用民间法这一优势资源,实现国家法与乡村自治标准的融合,以促成乡族民主标准的形成的运行,实现和辅助实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达到村民自治。
(三)制造条件,增进村民参与,完善村民民主监督体制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依法实现选举权、决策权、治理权,是村民自治的全然所在。
要增强对村民的宣传和教育,使村民自治深切人心,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同时,要完善选举制度、议事制度,村务公布制度,和村民对村干部的评议制度,增强要民对村委会的监督操纵能力,沟通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渠道。
一项制度的建构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够完成的事,它需要在实践中去反复的验证,一样村民自治的建设也是一个长期的进程,需要几代人去尽力完成的伟大工程。
咱们应该严肃地对待村民自治,胜不骄,败不馁脚踏实地地走出一条通向成功的治理农村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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