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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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平阳县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乡镇: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8〕5号)精神,加快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和《平阳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五年规划(2018-2022年)》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现特征询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仔细审阅。
请于6月18日下班前将《征求意见表》传真至县经信局(传真:
63722601、邮箱: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第二条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项目应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符合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温州工业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及指导目录,并符合我县产业布局;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第三条小微企业园开发主体须编制小微园建设方案报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入园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入,经批准后方可入园。
第四条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和绩效评价组织申报工作,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初审上报和事后监管工作,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开展入园企业项目评
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小微企业园的审核确认。
小微企业园需经县、市、省三级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小微企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相关建设规划,统一开发建设或改造提升,有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承担园区统一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三)、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2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生产性服务类等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在1万平方米以上;
(四)、有明确的企业入园条件,主导产业特色明显,小微企业数量占70%以上,生产制造类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
第七条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的审核确认。
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需经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县经信局(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小微企业园入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是符合小微园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为平阳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的工业企业。
(二)、入园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求和投资额度选择自建、购置或租用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进行生产活动,严禁存在土地、厂房闲置浪费的行为。
(三)、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25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可选择自行建设厂房(统规自建)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1250万元以下,可选择购置厂房发展或租用小微园生产厂房从事加工生产活动。
(四)、入园企业须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三年内销售产值达到2000元∕平方米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以上,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五)、入园企业须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低碳的要求。
(六)、现有产业延伸配套、特色工艺品制作、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及大学生创业项目、科技孵化器毕业企业或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八条小微企业园开发主体负责组织入园企业按月做好销售收入、税收(包括人均税收、电耗税收)、用电量等基本情况上报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当月基本情况督报及投产达效综合评价后续管理,对三年内销售产值未达到2000元/平方米以上、且税收未达到150元/平方米以上的入园企业以及擅自出租、擅自变更主导产业的入园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可申请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稽查倒逼手段,对拒不配合,销售收入、税收零申报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予以停产整顿或清退。
第九条针对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亩均产出、企业培育、高端要素聚集等重点指标(详见附件1),实施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
在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开展小微企业园星级申报和评定,绩效评价结果C档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可申报星级。
小微企业园按园区规模、入驻企业、产业特色、运营管理、配套设施、园区服务、园区数字化等主要指标(详见附件2)实行星级评定,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为一至五星五个等级。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十条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绩效评价以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为主体,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对象为已列入《平阳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五年规划》的所有已建、再建及规划项目,经县、市、省三级审核认定并已在浙江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小微企业园和企业。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合入园企业销售收入、税收(包括人均税收、电耗税收)、用电量等基本情况设立相应指标,主要包括亩均税收(权重30%)、单位电耗税收(权重20%)、亩均销售收入(权重10%)、人均税收(权重10%)、企业培育(权重15%)、运营管理能力,根据园区产业集聚度、入园企业运行、安全监管等实际情况作为加分项。
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总得分。
(一)、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亩均销售收入、人均税收等4项评价指标,取小微企业园所有入园企业上一年度内税收实际贡献、销售收入、全年用电量、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分别计算出该园区年度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亩均销售收入、人均税收等数据,结合各项指标权重计算绩效得分。
(二)、企业培育以小微企业园区当年累计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为主要评价指标,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为准,小微企业园规上企业年度净增家数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入园企业上被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隐形冠军企业的,以认定文件为准。
(三)、运营管理能力以小微企业园区建立或引进物业管理公司、专业化运营管理公司、实施运营管理服务和数字化管理为评价指标,以有效证明材料核定为准。
(四)、加分项根据纳入评价园区的主导产业集聚度、入园企业运行数据汇集、园区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公共管理规范化建设等实际情况,每项酌情加分。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小微园办)组织实施,通常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并上报温州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微园办)。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绩效评价,由小微园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每年1月份完成入园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统计并上报县小微园办。
同时,提供新增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以及隐形冠军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
第十五条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小微园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做好相关基础资料收集,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将各小微园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县小微园办。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园区占地面积数据;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园区税收、销售收入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净增上规企业数量和名单,小微园办负责园区净增上规企业的比对核查;科技部门负责提供园区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企业数;电力部分负责提供园区企业用电数据;经信部门负责提供园区隐形冠军企业数,小微园办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并对各项评价数据进行审核,核实后录入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市小微园办。
第十六条县小微园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县小微园办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经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后,正式发文公布,并上报市小微园办。
市小微园办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从绩效评价为A档小微企业园中选取突出对象,优先向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申报四星、五星小微企业园评定,并委托第三方完成一到三星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工作。
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其中A档为总得分排名前20%(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本区域上一年度规下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亩均税收平均值的小微企业园、B档为总得分排名前20%-50%(含)的小微企业园、C档为总得分排名前50%-90%(含)的小微企业园、D档为总得分排名后10%的小微企业园。
其中,亩均税收高于本区域上一年度规下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亩均税收平均值的小微企业园,不列为D档,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亩的小微企业园直接列为D档。
绩效评价总得分排名前10%(含)的小微企业园提名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小微企业园。
第十八条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县促进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依法享受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招工、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和创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按入园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比前一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给予地方留成80%的奖励;新注册入园企业按入园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以及隐形冠军企业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平阳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五年规划》年度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县委、县政府对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年度绩效考核。
相关绩效评价结果: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A、B档园区、入园企业和总体绩效情况显著的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被评为A、B档的小微企业园和园区企业在原有融资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下降10%和5%的利率优惠。
(三)、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延伸服务,创新券和小微企业服务券在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内优先实施。
(四)、优先推荐绩效评价A档小微企业园区申报四星、五星小微企业园评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国家级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2、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标准
3、温州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说明
4、2019年度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采集表
5、征求意见表。
(联系人:
潘一民661221,黄晓炜660381)
平阳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此文公开发布)
附件1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评价指标
单位
参考
权重
指标说明
1.亩均税收
万元/亩
25
园区企业税收收入/实际用地面积。
各市可根据全省亩均税收情况制定本地的亩均税收基数。
基数实行动态调整。
2.亩均产出
万元/亩
25
园区企业销售收入/实际用地面积。
各市可根据全省亩均产出情况制定本地的亩均产出基数。
基数实行动态调整。
3.企业培育
家
30
当年累计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数,以每净增1家企业为基数。
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
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等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可参照“小升规”一定比例赋分。
4.高端要素
集聚
—
20
当年新增高端人才数量,外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基金实到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企业专利、省级及以上品牌拥有量等。
5.其他绩效
指标
—
加分项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如产业集聚度、绿色发展、就业贡献等能体现园区绩效的相关指标。
注:
1.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权重,应该在省定参考权重0.5倍至2倍范围内赋权
重;
2.前四项指标分别设置权重分值25、25、30、20分,共计100分,单项计分最
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两倍;
3.加分项权重控制在20分之内。
附件2
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申报)标准
序号
指标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四星级
五星级
1
绩效评价
C档及以上
C档及以上
B档及以上
A档
A档
2
园区规模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20亩,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20亩,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3
入驻企业
生产制造类≥10家。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20家。
生产制造类≥10家。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20家。
生产制造类≥20家。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40家。
生产制造类≥50家。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80家。
生产制造类≥50家。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80家。
4
产业特色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50%。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50%。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60%。
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80%。
5
运营管理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园区运营管理规范。
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园区运营管理规范。
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完备的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
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建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部门,以及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制度和部门。
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园区导入先进质量管理体系。
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完备的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
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建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部门,以及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制度和部门。
6
配套设施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
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
7
园区服务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人才招聘、创业辅导等方面2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
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等工作。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创业辅导等方面3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
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等工作。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专家服务、创业辅导等方面5项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
为入驻企业提供部分公益性服务。
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等工作。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专家服务、创业辅导、员工培训等方面8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建立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具有若干项特色化服务。
入驻企业享受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覆盖面达到100%。
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小升规”等工作,每年培育出一定数量的规上企业。
能够引进高级人才或团队,产生显著的技术、专利、新产品等科技成果。
能够吸引优质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服务,成为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服务平台。
密切联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专家服务、创业辅导、员工培训等企业所需的各项服务功能,建立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服务特色和成效明显。
入驻企业享受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覆盖面达到100%。
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小升规”等工作,每年培育出一定数量的规上企业。
能够引进高级人才或团队,产生显著的技术、专利、新产品等科技成果。
能够吸引优质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服务,成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平台。
密切联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8
园区数字化
具有一定的园区数字化管理基础条件。
具有初步的园区数字化管理能力。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管理和企业服务。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机构,较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
建立大数据平台、信息发布平台、应急平台等。
园区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机构,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
园区大数据平台、信息发布平台、智慧应急平台等能充分发挥作用,实现数字化企业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实现全覆盖。
园区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附件3
温州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
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占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
指园区入园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总和,由税务部门负责。
占地面积:
指园区签订的项目合同用地面积,以项目合同为准。
(二)亩均销售收入(单位:
亿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销售收入:
指园区入园企业销售收入总和,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度)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入园企业总用电量
入园企业总用电量:
入园企业工业用电量总和,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计算,由供电部门负责。
(四)人均税收(单位:
万元/人.年)
人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
指园区入园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和,由小微企业园提供,小微园办负责审核。
附件4
2019年度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采集表
序号
园区
名称
占地
面积(亩)
年平均职工人数
税收总额(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园区用电量(万度)
2018年本辖区规下企业“亩均论英雄”
企业培育
运营能力
亩均
税收
单位
电耗
税收
净上规企业数
其他企业培育
业主
委员会
专业化运营管理公司
数字化园区改造
1
2
3
4
说明
1.园区占地面积以园区签订的项目合同为准;园区用电量以园区入园企业2018年度总用电量之和计数;税收总额和销售收入以园区入园企业2018年度税收和销售收入之和计数;
2.2018年本辖区规下企业效益情况取2018年规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数值;
3.净上规企业数指2018年度园区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数;
4.其他企业培育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培育情况,在表格用文字说明,并提供省级认定文件;
5.运营能力在相应栏填写业主委员会名称、运营公司名称、改造公司名称,并提供委员会成立文件、签约合同文件、运营管理状况等证明材料。
附件4
征求意见表
议题名称
平阳县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绩效评价管理试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涉及单位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昆阳镇、万全镇、鳌江镇、萧江镇、麻步镇、水头镇、腾蛟镇、平阳县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意见
无意见签署“同意”并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名(如有意见,请写明原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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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阳县 企业 绩效评价 管理 试行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