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护结构及基坑开挖工程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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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及基坑开挖工程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XX公司兴建的XX地铁车站项目工程,位于XXXXXXXXXXXXXXX。
该工程项目占地面积约XXXXXXM2,拟设地下室两层,基坑深约XXXM;南边临近XX大道,东边、西边、北边靠近多层及低层民房。
本工程采用钻孔桩、地下连续墙围护,
φ600单排旋喷桩止水。
二、监理目标
1、质量目标:
优良工程。
2、进度目标:
合同工期为165天日历期,合同开工时间为XX年XX月XX
日开工,至XX年XX月止。
三、本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
1、国家、建设部和地方颁发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2、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试验及检验规
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具体如下:
国家标准: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行业标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
广东省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201-91
《桩基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1
3、依据设计文件、现场地质勘探报告、业主指令、技术会议纪要和图纸会审记录等。
四、对本围护工程钻孔桩、地下连续墙围护、φ600单排旋喷桩,主要对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理。
质量控制方面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全面质量管理,监理工程师除了从材料进场、加工到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原材料及材料加工质量外,还要对工程测量记录、混凝土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等进行检查,确保满足设计要求。
同时,要监督工程进度、协调人力、物力的使用和分配,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
钻孔桩监理细则
一、钻孔桩基础应根据设计图纸标明的桩径及地质资料,选择钻机类型,试验配制护壁泥浆,防止孔壁坍塌;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钻进,钻至设计标高或设计要求进入的岩层深度,应根据钻进记录情况及提取的钻渣,由监理工程师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签字同意终孔,方可移走钻机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钻孔桩基础应注意检查下列项目:
对钻孔桩的水下混凝土、桩底沉渣厚度和钢筋笼等关键部位,要严格按《验标》检验质量。
1、护筒:
⑴木质适应旱地板厚3~4CM;
钢材适应旱、水地板厚2~4CM;
钢筋混凝土适应水地板厚8~10CM;
⑵直径:
旋转钻钻头直径D+20
冲击钻钻头直径D+40
⑶筒顶高程:
施工水位或地下水位+(1.5~2.0)M或施工地面+0.3M;
⑷护筒的深度:
岸滩上粘土不小于1.0M;砂土不小于2.0M;松软土层埋入
较坚实地层不小于0.5M;水中筑岛;深入河面以下0.5M。
2、泥浆:
⑴比重:
用正旋转钻机、冲击钻机时:
比重1.1:
1.3
用反循环旋转钻机、冲击钻机时:
比重1.05:
1.15
⑵粘度:
一般土层16~22s;松散易塌地层19~28s。
⑶含砂率:
≯4%;
3、清孔:
灌注水下混凝土前应清孔,桩柱允许沉渣高度小于10CM;摩擦桩
不大于30CM。
⑴方法:
抽渣法:
适应冲击钻,冲抓钻造孔;
吸泥法:
适应冲击钻造孔,但土质松软孔壁易塌时不宜用;
换浆法:
适应正循环旋转钻。
⑵不得用加深孔底深度的方法,代替清孔。
4、水下混凝土:
⑴坍落度采用8~22CM;
⑵混凝土初存量应满足前批混凝土入孔后,导管埋入深度不小于0.8MM;灌
注中导管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小于1.0M,且不大于3.0M;水下混凝土应连续灌注,不得中途停顿。
⑶水下混凝土灌注顶面高出桩顶0.5~1.0M,以便清除浮浆,保证质量。
⑷桩身混凝土质量检查:
每根桩混凝土取试件不等于一级,混凝土桩身有问题时,钻取桩身混凝土鉴定或其它方法检验。
对特大大桥的柱桩按3~5%钻孔取样,检查沉渣高度。
5、钢筋笼:
⑴主筋与加强筋,必须全部焊接,以增加钢筋的钢度。
⑵钢筋笼入孔后,应牢固定位,以防发生掉笼和浮笼事故。
⑶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4-2的规定。
钻(挖)孔桩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钢筋骨架长度
±100
尺量检查
2
钢筋骨架直径
±20
尺量检查
3
主钢筋间距
±0.5d
尺量检查
旋喷桩监理细则
一、监理内容
旋喷桩作为分项工程,主要对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控制。
质量控制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内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又分为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的质量控制,其工作重点是施工前控制,监理除了从材料进场、水泥浆配合比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外,还要对工程测量记录、旋喷桩施工的主要机具和参数(喷嘴直径、提升速度、旋喷速度、喷射压力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要协调人力、物力的使用和分配,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
二、旋喷桩质量监理
2.1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如下表所示:
项目
质量控制点
工程测量定位
标准轴线、定位轴线、标高
旋喷桩成孔过程
孔深、垂直度、土层状况、持力层岩性
水泥浆搅拌、注浆过程
水泥质量、搅拌时间
施工机械
搅拌机、引孔机、旋喷机
其它
施工技术环境、劳动环境、管理环境
2.2施工质量预控制
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做好如下工作:
2.2.1研究设计方案和地质报告、桩位平面布置图、对设计图紙提出问题和意见。
2.2.2审查承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准备工作等。
2.2.3未经试验或无技术鉴定书的新材料、新技术等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监理工程师应针对所设置的控制点事先分析施工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
采取质量预控措施如下表所示:
旋喷桩质量预控表
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
质量预控措施
工
程
测
量
定
位
施工平面布置、桩位地面标高等与设计单位或规划部门提供的数据不一致
认真检查旋喷桩现场的规划基线高程和桩位线。
桩径、桩顶及桩底标高与设计不符
桩位测点后,引孔过程中应不断检查桩孔中心位置。
孔斜
检查垂直度,发现偏差及时纠正。
2.3旋喷桩施工过程质量监理
2.3.1施工过程质量监理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控制内容
控制目标
控制桩位
及垂直度
桩位测定后,检查桩孔中心位置
孔口平面位置偏差不得大于50mm,钻孔倾斜度不得大于1%
桩底持力层检测
1、照地质资料,判定入岩情况;
2、进行超前钻,取样判断。
桩底持力层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桩底注浆
1、注浆前应检查桩深垂直度,浆液搅拌时间;
2、检查注浆流量、风量、压力、旋喷提升速度等。
确保桩体质量
2.3.2施工中出现下述情况时,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规定形式,报业主
同意后下达停工令:
2.3.2.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商仍不采取改进措施,或
采取改进措施不力,未能扭转这种情况者;
2.3.2.2对已发生质量事故未进行处理和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就继续作业;
2.3.2.3使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
承包商必须对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认真整改,并填写复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方可签发复工令。
2.4竣工后质量控制
2.4.1按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方法,对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2.4.2协调业主、设计单位及有关质检部门对桩的质量进行检查;
2.4.2.1对一定数量的桩采取钻孔抽芯法对桩的质量进行检验,抽检数5%;
2.4.2.2检查桩体的整体性、均匀性和垂直度;
2.4.3审核承包商提交的竣工图;
2.4.4整理有关工程项目质量的技术文件,并编目、建档;
2.4.5编写旋喷桩施工监理总结,并报业主及上级有关部门。
基坑露天开挖监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
1、土方及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5—201—91)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程(包括修订本)(GBJ7—89)
4、设计单位施工图
第二条:
开工前应落实业主向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的基础资料内容包括:
1、工程地质报告;
2、气象资料;
3、现有供电线路、变电站位置平面图;
4、现有地下管线布置平面图;
5、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文物、永久性测量标桩、地质地震长期观测孔等分布平面图;
6、路平面控制和水准点测量资料;
7、明挖基坑施工图及技术要示说明书;
8、经城市规划局批准的基坑开挖空心思占地红线图。
第三条:
基坑开挖前,应督促检查“三通一平”等的准备工作,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2、基坑开挖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的维护、改迁、拆除的施工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3、市政地下管线(供水管路、排污管道、动力通信电缆、煤气管道等)的
迁改情况;
4、地面供电线路、变电站的改移;
5、全工程周边临时防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和各施工段的时时方案;
6、坑内排水措施;
7、周边控制桩、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8、基坑边桩及高程放线结果;
9、临时施工场地布置及设施设置完成情况;
10、排渣场位置、面积、容量是否合理和满足施工要求;
11、进斜坑坡道、地面施工道路至排渣场道路是否形成;
12、施工用水、用电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建筑物围护、管线拆迁和防排水工程大要求以及回填量、选择
排渣场的实际情况,基坑土方可采取分段开挖,间隔施工。
第五条:
根据土质性质和设计要求,基坑开挖程序应自上而下分层依此进行。
第六条: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放坡,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密切注意开挖边坡的稳定性,是否有裂缝、变形现象,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原因,并通知业主、设计单位研究确定防护措施或设计变更。
第七条:
督促施工单位随时主演开挖揭露的土质性质,绘制地质素描图(断面、剖面、实测地质图),并与工程地质报告对照,以指导施工顺利进行。
第八条:
遵循“先治水后开挖”的施工顺序,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对现有排污沟的改移工程。
第九条:
雨季施工,工作线不宜过长,应分片,分期段循环交叉作业,以缩小边坡暴露时间。
第十条:
雨季施工,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加固和疏通,准备充足的排水设备,以能及时排除基坑内的积水。
第十一条:
雨季开挖基坑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基坑外侧筑临时土堤或截水沟,防止洪水进基坑。
临时截水沟至开挖边坡上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第十二条:
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应督促施工单位暂停作业,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并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要求施工单位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土体的位移和沉降变化,做好观测记录,绘制滑坡体平断面实测图。
第十三条:
由于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应督促施工方按设计要求在基底设计标高以上保留300mm以上的保护土层,在浇注混凝土垫层前再开挖。
如有超挖必须督促施工方按设计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基坑开挖达到设计标高和宽度时,应对基坑进行检查。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基底设计标高以上是否按设计要求保留300mm以上的保护土层。
2、保护土层宜人工开挖清理整平,如采用机械开挖(如推土机)清理时,
应采取压实整平措施;
3、基底地质条件是否与设计相符,如有不符,应会同业主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4、基底平面尺寸、边坡、放线位置,标高等是否与施工图设计相符;
5、检查基坑边坡有无变形滑坡迹象和坑底土层有无起拱现象;
6、检查基底土层有无超挖,扰动原状土的情况。
对超挖地段,应严禁用软土回填,超挖回填方式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7、检查基底排水及地下水的处理情况,严禁基坑积水,基底面上的淤泥杂物必需清除干净;
9、查阅“监理日志”和施工记录,对设计变更作详细检查。
第十五条:
明挖基坑尺寸允许误差见表1
项目
允许误差
检验方法
基底标高
±50MM
用水准仪测量
坑底宽度
不小于设计值
用尺量
坑底长度
不大于设计值
用尺量
基坑边坡
设计值的5%
用坡度尺量
第十六条:
基坑开挖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填写“明挖基坑检查证”,作好隐蔽工程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明挖基坑检查证”(表2)。
然后由监理方主持,会同业主代表、设计单位、质检站进场验收。
经验收合格,监理方签发工程验收合格通知单(表3)和下道工序准予开工通知单(表4),方可开始进行主体混凝土垫层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
钢筋混凝土工程监理细则
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第一条:
模板工程
1.1模板的材料宜选用钢材、胶合板、塑料等,模板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
材等,材料的材质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当采用木材时,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
1.2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2.1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1.2.2具有足够的承截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1.2.3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
1.3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沾污钢筋与混凝土接茬处。
1.4对模板及其支架应定期维修。
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
1.5模板的安装
1.5.1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撑部分,当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且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
1.5.2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1.5.3现浇梁、板,当跨度等于或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1.5.4现浇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取分层分段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
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4.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负荷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支撑;
1.5.4.2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1.5.5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横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1.5.6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6的规定。
预留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MM)表1.5.6
项目
允许偏差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
3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
3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外露长度
+10
0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10
截面内部尺寸
+10
0
1.5.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将合表1.5.7的规定。
1.6模板的拆除
1.6.1现浇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1.1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
后,方可拆除。
1.6.1.2底模,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表1.6.1规定后方可拆除。
1.6.2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
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截;当施工荷截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截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MM)表1.5.7
项目
允许偏差
轴线位置
5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截面内部尺寸
基础
±10
外露长柱、墙、梁
+4
层高垂直
全高≤5M
6
全高>5M
8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表面平整(2M长度上)
5
现浇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表1.6.1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
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板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2
75
>2
100
注:
表中“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系指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第二条:
钢筋工程
2.1一般规定
2.1.1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
钢绞线等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1.2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拥(盘)钢筋
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做化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
现象,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2.1.3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应进行检验,检验所得的强度实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2.1.3.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1.3.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4.
2.1.4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标志,并应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或污染。
2.1.5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2钢筋加工
2.2.1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院要求。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
损伤、油污、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
带有颗粒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2.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2.2.3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1Ⅰ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度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
直径D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3倍;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钢筋直径d的3.5倍;
2.2.3.2Ⅱ、Ⅲ级钢筋末端需作90度或135度弯折时,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
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4倍,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2.3.3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5
倍。
2.2.4箍筋珠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2.5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MM)表2.2.5
项目
允许偏差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10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20
2.3钢筋焊接
2.3.1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将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
的有关规定。
2.3.2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2.3.3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
错开。
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00MM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和装配式构件连接处不限制。
2.3.4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汁,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距处。
2.4钢筋的绑扎与安装
2.4.1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1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2.4.1.2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2.4.1.3梁和柱的轴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2.4.2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MM)表2.4.2
项目
允许偏差
受力钢筋的排距
±5
钢筋弯起点的位置
20
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绑扎骨架
±20
焊接骨架
±10
焊接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5
水平高差
±3
0
受力钢筋的保护层
基础
±10
柱、梁
±5
板、墙、壳
±3
第三条:
混凝土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
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或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3.1.2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3.1.3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4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
3.1.5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锻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3.1.6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标准》的规定。
3.2混凝土配合比
3.2.1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应根据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质量检验以及混
凝土施工和易性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合理使用材料和经济的原则。
3.2.2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50KG/M3。
3.2.3混凝土浇筑时的塌落度,宜按表3.2.3选用,塌落度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混凝土浇注时的塌落度(MM)表3.2.3
结构种类
塌落度
基础或地面等的垫层、无配筋的大体积结构(档土墙、基础等)或配筋稀疏的结构
10~30
板梁和大型及中型截面的柱子等
30~50
配筋密列的结构(薄壁斗仓细柱等)
50~70
配筋特密的结构
70~90
3.2.4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骨料最大料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碎石不宜大于1:
3;卵石不宜大于1:
2.5;通过0.315筛孔的砂不应大于15%;砂率宜控制在40%~50%;
3.2.4.2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KG/M3;
3.2.4.3混凝土的塌落度宜为80-180MM;
3.2.4.4混凝土内宜掺入适量的外加剂。
3.3混凝土的搅拌
3.3.1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不得超过3.3.1中允许偏差的规定。
混凝土原材料的允许偏差(%)表3.3.1
材料名称
允许偏差
水泥、混合材料
±2
粗、细骨料
±3
水、外加剂
±2
3.3.2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按表3.3.2采用。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表3.3.2
混凝土塌落度(MM)
搅拌机机型
搅拌机出料量
<250
250-500
>500
≦30
强制式
60
90
120
自落式
90
120
150
>30
强制式
60
60
90
自落式
90
90
120
3.3.3混凝土自高处自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
3.4混凝土质量检查
3.4.1混凝土在拌制和浇筑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3.4.1.1检查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每一工作班至少
两次;
3.4.1.2检查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塌落度,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
3.4.1.3在每一工作班内,当混凝土配合比由于外界影响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查;
3.4.1.4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随时检查。
3.4.2检查混凝土质量应进行抗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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