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减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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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减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
第九章减、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
第一节减、免税管理概述
一、减、免税的概念和种类
减、免税是国家为了照顾国民经济中某些特殊情况,运用税收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免税对于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哪些纳税人在什么范围内给予减、免税,减、免税数额多少,减、免税多长时间,都直接关系到税款征收的多少。
因此,减、免税是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加强减、免税管理,不仅是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减免税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照减免税的时间长短、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法定减免、特案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是税收基本法规中列举的减免税。
在每一个税种中,一般都有减免税条款,这些减免税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特案减免即专案规定的减免税。
特案减免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各税的基本法规确定以后,随着政治经济发展变化所作出的新的减免税;另一种是某些不能或不宜在各税的基本法规中一一列举而需要采用专案规定的形式。
临时减免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临时批准给予的减税免税。
临时减免税通常是定期减免税或者是一次性的减免税。
(二)按照减免税的内容划分,可分为鼓励生产性减免、社会保障性减免和自然灾害性减免
鼓励生产性减免,如对新产品给予的定期减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社会保障性减免,如对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减免税等;自然灾害性减免,如纳税人遇有风、火、水、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得不到保险赔款,纳税有困难的,可书面申请这种灾害性减免。
二、执法依据
(一)《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
三、执法程序
1、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附报受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派员到企业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说明企业基本状况、减免税法律依据、减免税金额、减免税期限等,按期报送相关科(处)室,相关科(处)室签署意见后报局务会研究,局长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需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上报有审批权的上级机关。
3、在办理减免税事宜时,各级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或批复文件。
四、执法检查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对加强减税、免税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1.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减免税税金的用途,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的详细情况,并提出减免税后可能达到的经济效益和可行的措施。
另外,按照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必须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各行其是,擅自减税、免税。
凡涉及中央减税、免税管理权限的,各地区、各部门应事先征得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并报批财政部。
审批机关在审批减、免税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证财政收入预算的实现,提高减免税金的经济效益。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认真地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上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和下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3.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决定、指示,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直至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4.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被批准后的后续管理。
(1)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2)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或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相应减免的税款。
(4)对减税、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个别纳税人恢复纳税仍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5.国务院已明确规定税收减免立法权要高度集中于中央,任何一级政府和部门都不能随意乱开减免税口子。
因此,减免税执法检查的重点是:
1、减免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随意乱开减免税口子,有无扩大减免税的区域和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在接到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后,认真地核实,并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上报。
2、负责审批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着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审批,有无越权减免的问题。
3、减税、免税期满后,是否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有无存在擅自延长减免税期限的问题。
有无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在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不报告而继续享受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对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未依法纳税的,依法予以追缴税款。
4、是否存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不全的问题,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是否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是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是否取消其减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第二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9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2号;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十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563号;
(十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97号;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606号;
(二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二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二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二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8号;
(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
(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
(二十六)《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二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二十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
(二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三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0号
(三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
(三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18号
(三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
(三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
(三十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88号)
(三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69号
(三十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三十八)其他减免规定。
二、执法程序
截止到目前,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免税的主要形式有直接免税、低税率、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先征后返、规定起征点等不同减免税形式。
减免税形式不同,执法程序亦不尽相同,检查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减免的形式
1、直接免税方式
(1)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的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仅限于个体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
(2)免除某种货物生产经营各环节应纳的增值税款
饲料;农膜;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对黄金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对进口黄金(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免除某一行业某个环节应纳的增值税款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税化肥比例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换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电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应税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非应税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在2005年底以前,对县以下(不含县)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4)、免税劳务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低税率
在增值税基本税率17%外,设一档照顾税率13%和一档零税率,并明确某些行业某些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减半征收
(1)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2)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4、即征即退
福利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比照福利企业的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5年底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列举),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己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单晶硅片),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
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含氮量不低于18%的硫酸氨。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小时扑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先征后返,即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还。
(1)、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地方上述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参考消息》、《半月谈》、《嘹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上述前七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②自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发行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③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④在2005年底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⑤在2005年底前,对国家列举的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先征后返35%。
⑥在2005年底前,对国家列举的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先征后返70%。
⑦在2005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民贸产品),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先征后返50%。
⑧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2004年先征后返50%。
6、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包括个体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起征点的幅度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二)直接减免税的执法程序
1、申请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和依据,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附报受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受理
税务机关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3、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派员到企业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说明企业基本状况、减免税法律依据、减免税金额、减免税期限等,按期报送相关科(处)室,相关科(处)室对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减免税项目进行审核。
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2)不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上报领导环节审批。
4、报批
相关科(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规定报主管局长或局务会研究,局长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需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上报有审批权的上级机关。
负责审核、审批的职能部门或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事宜时,审查报送资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确认所申请的减免税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或批复文件。
5、资料回退
税务机关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上签注承办情况,通知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三)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执法程序
1.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
纳税人提交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如下资料:
①《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②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③残疾职工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
④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⑤残疾人员名册;
⑥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⑦企业基本情况表;
⑧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受理
税务机关管理岗位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税政管理部门。
(3)审核
税政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按居民身份证号码稽核,看是否有重复安置问题。
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签署意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4)年检
税政管理部门定期与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开展年检,审查纳税人报来的资料,核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和是否重复安置。
签署年检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税收优惠,并建议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2.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法程序
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按期办理退还手续:
安置“四残人员50%以上的工业企业交税的同时全部退还;安置四残人员35-50%的工业企业按期申报纳税,年底发生亏损的,经县局批准以不亏损为限,全部或部分返回。
即征即退政策的执法程序为: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缴纳税款后,填写先征税后返还税款的申请审批表,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返还。
(3)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返还税款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退还纳税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批的退税资料整理归档,并应按月统计逐级上报实际征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和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执法程序
1.申请
经省及省辖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认定,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照不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有的适用即征即退,有的适用减半征收,每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增值税申请,报送如下资料:
①企业书面减免税申请;
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省辖市级以上技术部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④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书;
⑤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近期跟踪检测报告。
2.审查、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并与存档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同上报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对报送的意见和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对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产品,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征退税手续。
除即征即退外的其他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增值税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局审批。
三、其他部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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