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款票据管理制度6财务会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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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票据管理制度6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呆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限额。
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招致的呆账,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
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公安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
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得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
送货签单由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三)超过8‰,未满10‰,记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四)超过10‰,未满12‰,记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记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三)低于3‰,高于2‰,记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四)低于2‰,高于1‰,记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五)低于1‰,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分公司因倒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一)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的奖金。
(二)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发票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法定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核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及地方发票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票的范围:
销售商品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对方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范围。
第三条发票的种类:
现用发票种类有手写千元版、百元版以及定额发票等,市内发票由财务部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市外店由各店会计人员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各部门在领用发票时要逐本进行登记,认真检查,有无缺号、缺联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本退回财务部。
用完后交回存根及记账联进行注销。
第五条各有权开票的部门,必须定范围、定权限、定人员,加强责任心。
开出发票必须有依据(即必须是公司经营的商品),不得任意开出。
对所开出的发票,字迹要工整,填写要清楚,内容要完整,不得马虎草率,由于有意或无意发生错误,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开票人员负责,店长对本店发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使用发票必须按顺序、逐项填写,不得涂改、挖补,如因填错需要作废时应书写“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若丢失发票,应及时报财务部并上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各店开票金额要按购物小票开具,并在小票上加盖“发票已开”戳记,有“发票已开”戳记的购物小票不得再开发票。
第八条本店所开发票中奖,除一等奖由顾客到税务局领取外,其余奖均由各门店垫付,并将兑奖凭证作为现金在结帐时上交财务。
第九条发票只限于用票部门专人使用,不得带出部门以外填写。
第十条一切使用发票的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财务监督。
财务部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犯此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发票管理奖惩办法
1、店长和开票人员同等承担发票的奖励和处罚。
2、月发票用量在10本以内的门店,当月开具的发票全部符合要求,且无一份作废,奖励开票人员、店长各20元。
作废发票合计超过1份的,超过部分每份罚款5元。
3、月发票用量在10-20本之间的门店,当月发票票面开错或作废在3份以内,奖励开票人员、店长各20元。
当月作废发票合计超过3份的,超过部分每份罚款5元。
4、月发票用量在20本以上的门店,当月发票开错或作废在5份以内的,奖励开票人员、店长各20元。
当月作废发票合计超过5份的,超过部分每份罚款5元。
5、作废的发票,必须三联保存完整,三联不完整的每份罚款5元。
6、发票丢失,视情节每份处罚100-1000元。
7、私自刮开有奖发票的,每份罚款100元。
8、未按规定和范围开具发票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开票人承担一切责任。
9、凡开具的发票金额在200元以上的必须保留购物小票,并随同发票上交财务备查。
无购物小票的必须有店长或部门经理的签字,否则按私开发票处理,予以辞退。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为严格依法治理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
第二条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若开错发票、收据应予以重开或者在错误处(除金额外)用红线更正法予以更正并加盖公章;若金额开错,不得用此方法,必须重开。
第四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开具的发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六条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立即报告公司财务,公司将按有关规定报告税务机关。
第七条发票、收据由公司出纳员保管,公司财务需建立发票领用本。
领用发票需登记,交还发票也需登记。
交还时需检查存根的连号情况和作废发票、收据的保存情况,不允许存根漏号和报废发票、收据缺失。
如发现上述情况要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使用发票、收据的各单位、各部门,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未收款”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第二条“催收款”
“未收款”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第三条“准呆账”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一)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二)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
(三)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四)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五)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第四条未收款的处理
(一)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核之。
(二)对于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所属解决。
第五条催收款的处理
(一)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处理第
(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5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提交副总经理,呈总经理核实。
(二)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所属解决。
第六条准呆账的处理
(一)准呆账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至于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
(二)移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的时机:
准呆账第
(一)、
(二)两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务部配合处理。
第(三)、(四)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依规定(催收款的处理)先行处理解决。
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务部依法处理。
(三)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务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
(四)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签准办理,并随时转会营业单位,协助有关事项。
第七条准呆账的检查
准呆账移送法务部后,由法务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企划、财务等单位,召开检查会,检查案件的前因后果,以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及协商处理意见。
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结算流程
1、结算中心将所有供应商的对帐日按照日期、类别进行划分,并且要与供应商协商落实。
与供应商对帐时,需要提供验收的正式凭证(正票与退票)和增值税发票。
2、结算中心在结帐前提前2天把结帐需要用的数据(进销存及发票余额等)整理好。
3、财务部提前2天把结帐时需扣除的费用清单与采购部核对后交到结算中心。
4、结算工作流程:
验收单勾对(供应商对帐)——付款审批单——制作付款单——实现付款——付款单传递财务入帐。
第二条对帐工作
⑴验收单勾对之前,专人在系统里提取所需日期范围的验收单,在“采购结算系统→结算管理→抽单管理→提取验收单”模块里执行;
⑵在验收单勾对模块进行勾对,勾对后打印“发票提交审批单”交领导审批签字;
⑶在收回供应商手上的单据后在“已勾对验收单明细查询”,按“供应商编码+单据汇总”打印并签上操作员名称;
⑷供应商提交的对帐的验收单据应以**公司运行的管理系统打印的验收单据为唯一有效结算凭证,包括配送中心验收单(正单、负单)、门店直配验收单(正单、负单)、直配调整单、退补单。
1配送中心验收单:
配送中心验收或退货时打印。
2门店直配验收单:
门店验收或退货时打印。
3直配调整单:
用于对勾对数据的调整。
4退补单:
由系统自动生成。
注:
后二种类型的单据应该在本次勾对时首先选中。
⑸指定对帐日供应商提交验收单,结算中心对帐工作人员将供应商提交的验收单于对帐表上进行核对,将已完成对帐工作的供应商单据及对帐表已勾对供应商记录传递到下一环节。
供应商对帐如有不符的在采购结算系统里进行明细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及时处理。
比如:
供应商未提交验收退单,对帐表里汇总金额是不包括退货金额的,这样将不能完成对帐,则要求供应商提交完整单据,逾期将取消本次本帐。
提示:
①勾对以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记往来账。
②勾对后打印结算发票提交审批单,汇总后交领导签字,根据签字的单据录入“付款审批单”。
③如勾对过程中发现无单据号,原因有三种:
一是进入“提取验收单”按月提取;二是在“已勾对验收单明细查询”中检查是否已经勾对;三是业务数据不全,要求信息部检查。
第三条结算(对账日期及付款日期见下表)
结算包括付款审批与付款。
1、对帐工作完成后,验收单据与对帐表已勾对供应商记录将传递结算环节,结算工作人员制作付款审批计划表(或者对帐表与付款计划审批表合二为一)提交领导审批。
领导完成付款金额审批后,付款审批计划表返回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据此在采购结算系统里进行单据勾对与发票提交单录入。
2、____号至___号提交付款审批计划表,由领导确认审批付款金额;____号至___号结算人员根据领导确认的审批付款金额与供应商完成发票提交及金额确认。
3、如果供应商提交单据金额不完全勾对的,将本次需要勾对的完成后,供应商验收结算单据将被结算中心收回,需要打印一份未勾对验收单明细给供应商作为下次勾对凭证。
比如:
本次供应商提交的验收单商品品种为10种,总金额为1000元,根据公司要求本次只勾对单据里的其中8种商品,金额为800元;可以通过采购结算系统勾对到商品明细,由于单据只有一份且结算中心对帐后将收回供应商所持单据,所以本次未勾对的商品需要打印一份未勾对验收单明细,相关经办人员与供应商签字,供应商凭该单据作为下次对帐的正式凭据。
4、负责结算工作人员在以上工作完成后,查询供应商费用管理报表(专指应收款部份,不能直接冲减应付货款),与结算中心出纳进行核对,保证应收与实收款项完成后才能对供应商付款。
比如:
结算工作人员在付款日期先查询系统里供应商费用管理报表应收与实收项目,供应商完成费用的缴纳后,结算工作人员在系统里生成付款审批单并制作付款单。
5、___号至___号付款日,结算工作人员在“采购结算系统→付款管理→付款单录入”里制作完成付款审批单,在系统里制作付款单;结算中心出纳根据付款单明细表实现款项支付。
财务部门在付款日期内通过系统查询供应商付款及往来情况,据此进行帐务处理。
重点注意:
结算中心核查供应商应交款项,包括:
新品进场费、堆头费、促销费、仓储费、配送费等。
财务以发票提交审批单作为制作凭证的附件。
对账日期及付款日期
类别
对账日
付款日
备注
副食
15、16
三天内
节假日顺延
百货
17
三天内
节假日顺延
县城直供商
18
三天内
节假日顺延
备选日
20
三天内
节假日顺延
问题账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表演与试用)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
第七条经批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仓库部接到法务室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账款”的商品,专案列帐,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
第九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后,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简略原因。
(三)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形。
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日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应不予受理。
逾15日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法务室协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日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账理赔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日。
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
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日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法务室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酌情惩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
银行支票管理制度
一、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
支票起点为100元,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二、现金支票是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要在支票背面加盖印鉴;转帐支票是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
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但印鉴必须另有人保管,实行票章分管。
根据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不得做为转帐支票使用。
凡是顾客持现金支票购物时,商场一律不予受理。
三、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所有项目。
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四、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五、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六、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七、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支票领用单”各项要填写清楚。
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八、支票自领用起五日内报帐,报帐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用的支票五日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
九、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
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
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风险损失机率,确保应收账款及时收回,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收账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1、本公司实行业务人员“销售收款全程负责”的考核办法,即每个业务员除了要完成自身的销售任务外,必须确保销售货款的及时、安全回笼。
2、销售业务原则上实行“现款交易”方式,但不排除根据市场需求、客户资信状况许可发生的“赊销”业务。
赊销业务必须遵循销售部门调查申报、总经理审批授权、经办责任人全程负责的原则。
3、允许赊销的品种及客户应当每月由有关销售人员在充分调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及本公司产品的市场适销程度后,提出“赊销授信限额建议”,并向公司提供担保人或担保物,经销售部门审核后报送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一律不得擅自办理赊销业务。
4、“赊销授信限额”包括已开票结算的应收账款及尚未开票结算的发出产品。
二、应收账款的监控管理
1、财务部门应当依照每个销售责任人(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分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应收账款控制表》分送业务人员及有关部门。
2、销售部门接到财务部门送来的《应收账款控制表》,督促业务人员及时收款。
对于旧帐未还、新账又欠的销售业务必须进行严格的把关,XX销售部门不得擅自办理产品出厂事务。
3、业务人员接到财务部门提交的《应收账款控制表》,依照有关合同规定,迅速落实相关的收款措施。
如果发现账单中有不属于本人的应收账款,应当尽速通知销售、财务部门更正。
对于一时难以收取的账款,业务人员必须与付款单位办理签认手续,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收取票据注意事项
1、付款单位提供的银行票据必须清晰无误,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出票人的图章、出票年月日、收付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等,绝对不允许涂改。
否则,即使印章齐全也是一张无效的票据。
2、票据抬头上要求写清本公司的全称。
3、涉及跨年度收款,日期容易发生笔误,应当特别注意。
4、收取的票据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5、对于付款单位提供的“背书”票据时,应当由付款单位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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