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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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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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
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壹、前言
建築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修正公布後,課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的責任,並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而內政部嗣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之授權,於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令頒「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將各類組建築物之檢查申報期間,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區分為八類廿三組,並分別規定每一、二或四年申報一次。
同時依據行政院訂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之省市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優先順序,分別規定於八十六年、八十八年及九十年逐步施行。
隨著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的實施,建築物在使用管理上已邁入了嶄新的紀元,相較過去建築物的公共安全必須仰賴政府機關檢查,本質上具有劃時代的變革。
尤其在制度設計上,確立了建築物使用行為的權責歸屬,明確賦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檢查簽證之申報義務,更借重民間大量的專業人力投入公共安全檢查工作,彌補建管人員的不足,使得為數眾多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能全面委託檢查,達到「公安無死角」的目標;另一方面,落實了「行政監督」與「技術簽證」分立原則,建築物公共安全的實質檢查由專業檢查人簽證負責,政府機關再針對簽證內容執行抽件複查,藉以防杜簽證不實情事,確保簽證品質。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自八十六年實施以降,於茲七年有餘,對於眾多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場所,不符規定項目業能藉由申報制度的實施自行改善,尤其室內裝修材料、分間牆、防火區劃等防火避難設施之檢討改善,有效遏止了火勢的蔓延,從近年國內公共場所火災傷亡人數逐年下降的趨勢來看,無疑是對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的實施成效,做了最具體的驗證。
當然,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早已成為社會大眾基本的生活訴求,但都市多元化的發展下,營業場所型態日趨多樣化,建管法令亦相對修正頻繁,這些法規攸關大眾權益甚鉅,且具有專業性,必須要加強宣導使建築法令與專業觀念「生活化」,進而使社會大眾均能自主性地參與建築物使用管理的工作,達到全民化、自治化的風氣,這是當前建築管理工作上最重要的課題,也是建築物使用管理的理想與目標。
以下,茲就本市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之相關規定,採提案問答方式加以說明:
問7:
學校內的禮堂、活動中心、室內游泳池、活動中心等建築物,可否併同學校辦理申報?
申報頻率為何?
答:
學校附設禮堂、活動中心、室內游泳池、活動中心等建築物係供教學活動使用,得併同學校辦理申報,其申報頻率依前述學校類組暨其建築物樓層高度而定,至學生宿舍、員工餐廳等附屬空間,亦得比照辦理。
問8:
委託檢查結果若有不合格情形應如何處理?
答:
委託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由專業檢查人提列「改善計畫書」,併附於申報書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主管建築機關再視其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
通常改善期限以不逾三個月為原則,本市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倘因預算或其他因素無法於限期內改善完竣者,展延改善期限當報由所屬一級主管機關統籌簽報市府核定之。
不過應立即改善的事項,例如逃生通道、樓梯間堆積雜物等,不可提列改善計畫。
問9: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需檢附哪些文件?
答:
(1)申報書
(2)檢(複)查報告書
(3)檢查紀錄簡圖
(4)使用執照(無使用執照者,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替代;門牌經整編者,應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5)現況照片(能清楚呈現受檢場所各項檢查簽證項目為原則)
(6)專業機構、專業檢查人認可證
(7)檢查機構認可證(執業技師、開業建築師免檢附)
(8)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9)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10)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
(11)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須在有效期限內)。
(12)改善計畫書(經檢查有不合規定者)。
問10:
何種建築物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最低保險金額是多少?
答:
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表列11種建築物應常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類序
場所類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1
供集會、展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
戲(劇)院、電影院、集會堂、演藝場、歌廳等類似場所
2
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夜總會、酒家、酒吧、理容院、PUB、KTV、MTV、公共浴室、三溫暖、茶室、舞廳、舞場、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服務業等類似場所
3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市場、量販店等類似場所。
4
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咖啡店(廳)、餐廳等類似場所。
5
供不特定人休閒住宿之場所。
旅館、觀光飯店等之客房部等類似場所。
6
供低密度使用運動休閒之場所。
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等類似場所。
7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之教學場所。
補習(訓練)班、兒童托育中心(安親、才藝班)
8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建、訓練(庇護)、輔導、服務之場所。
殘障福利機構等類似場所。
9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等類似場所。
10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養老院、安養中心、寄宿舍、招待所、中途之家、育幼院、庇護機構等類似場所。
11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瓦斯、電焊、爆炸物、爆竹煙火、液體燃料廠、危險物儲藏庫等類似場所。
最低最低保險金額規定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200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000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2400萬元。
問11: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要如何申請?
答:
(1)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昇降設備管理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授權管理之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保持性能正常。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期限屆滿三十日前自行或委託保養之專業廠商向內政部指定之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
經檢查合格者,由檢查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未依上開規定申請年度安全檢查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停止昇降設備之使用。
(2)目前經內政部指定之檢查機構計有表列五家:
號序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1
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
臺北市寶清街二一之一號十一樓
02-27686066
2
中華民國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
臺北市建國北路二段九九號二樓之三
02-25152779
3
臺北市機械技師公會
臺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一號八樓
02-28273132
4
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
臺北市汀州路二段二號三樓
02-23649277
5
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七○七號
07-23315202
問12:
如何得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結果?
答:
申報備查結果,建築主管機關會以書面通知,概可分為下列五種情形:
(1)准予報備不定期抽查(公共安全檢查項目均符合規定,且現況用途與原核准用途相符者)。
(2)准予報備列管複查(公共安全檢查項目均符合規定,但現況用途與核准用途不符者)。
(3)准予報備列管定期檢查,並限期改善再行申報(公共安全檢查項目不合格,提列改善計畫者)。
(4)不合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重新申報(逾改善期限仍未改善完成者)。
(5)申報書件經審查不合格,退件補正,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後重新申報。
問13: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常見哪些遭退件原因?
答:
公共安全申報常見哪些退件原因,例舉如下供參:
(1)「申報人」或「申報建築物概要」之資料填寫錯誤或不完整。
(2)部分檢查項目未填註檢查結果,或備註內容有嚴重瑕疵(如六層以上建築物,昇降設備及避雷設備載明「無此項設備」)。
(3)未檢附專業檢查人親赴現場檢查之相片,或其相片背景無法辨識是否為申報場所。
(4)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金額不足,或保單所載保險地址與申報場所不符、保險期間已過期。
(5)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已逾有效期限。
(6)檢查記錄簡圖未依規定之圖例及符號標註。
(7)現況照片明顯呈現不合規定情事,卻經專業檢查人簽證合格。
(8)提列不合法令規定的改善計畫。
(9)檢附文件張冠李戴(如甲場所辦理申報,卻檢附乙場所之現況照片)。
(10)專業檢查人或檢查機構之認可證有效期限已逾期。
(11)整棟違章建築物辦理申報。
問1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內容包括哪些項目?
答: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計有「設備安全類」及「防火避難設施類」合計十七項,表列說明如下:
防火避難設施類
1
直通樓梯
設備安全類
1
空調風管
2
安全梯
3
特別安全梯
2
昇降設備
4
走廊(室內通路)
5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
特殊供電
6
防火區劃
7
緊急進口
4
廣告招牌
8
裝修材料
9
避難層出入口
5
避雷設備
10
非避難層出入口
11
屋頂避難平台
6
燃氣設備
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標準
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標準依據,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由於涉及專業法令之檢討,不易在短時間內完整說明,以下謹就學校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維護方面,比較「生活化」的規定加以說明:
1、直通樓梯
(1)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400㎡,其他任一層超過240㎡者,應設置二座直通樓梯。
(2)自樓面居室內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50公尺。
但位於四層以上之教室,自教室內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應在30公尺以下。
二、安全梯
(1)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2)安全梯之四周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為限。
(3)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其寬度不得小於90㎝,且不得設置門檻。
(4)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往避難方向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特別安全梯
(1)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特別安全梯。
(2)特別安全梯及排煙室四周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為限。
(3)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四、走廊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D3(國小校舍)、D4(國中以上校舍)類組供教室使用部分,走廊兩側有居室者,其走廊寬度應在240㎝以上;單側有居室者,走廊寬度應在180㎝以上。
(2)其他建築物,如F3類組(兒童福利)、H1(宿舍)等類組,走廊兩側有居室者,其走廊寬度應在160㎝以上;單側有居室者,走廊寬度應在120㎝以上。
(3)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走廊寬度,依建造當時法令規定檢討即可。
五、分間牆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公共集會)、D類(休閒文教)、B1(娛樂場所)、B2(百貨商場)、B4(旅館)、F1(醫療照護)、H1(宿舍安養)、樓地板面積300㎡以上之B3(餐飲場所)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樓地板面積達300㎡以上之餐飲場所)之廚房,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材料為限。
六、防火區劃
(1)平面區劃:
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上者,應按每1500㎡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2)用途區劃:
建築物用途供集會堂、演藝場使用之觀眾席部分,或體育館、停車空間、學校教室、工廠生產線部分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無法區劃分隔時,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
(3)垂直區劃:
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4)貫穿部之區劃: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再貫穿部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5)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至於防火區劃之牆壁時,應以不破劃牆壁防火時效之方式施作,嵌裝於防火時效之牆壁者,該牆壁仍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七、緊急進口
(1)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
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2)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75公分以上及高度120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80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3)設有緊急用昇降機之建築物,得免設緊急進口。
八、裝修材料
(1)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學校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規定如次(93.08.19修正):
建築物類組(別)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空間
通達地面之走廊、直通樓梯
D3(國小校舍)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D4(國中以上)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F3(兒童福利)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H1(宿舍安養)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地 下 層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無窗戶之居室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十一層以上部分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2)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內部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A)按樓地板面積每100㎡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以下者。
(B)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3)建築技術規則93.08.19修正前之既有裝修材料,俟內政部訂定完成「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集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後,應依該辦法檢討改善。
(依該辦法草案條文,裝修材料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改善)
九、避難層出入口
(1)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以上者,除直通樓梯於避難層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2)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
十、非避難層出入口
(1)位於非避難層之安全梯出入口,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往避難方向開啟。
(2)防火門不得設置門止或其他阻礙物,以免妨礙逃生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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