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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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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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行业建康稳定发展,公平合理地配置和监管公共资源,根据《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条款。
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下简称“线路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永胜县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许可经营内容及期限
(一)甲方授予乙方线路经营的城市公交线路7条(分别为1路、2路、3路、4路、5路、6路、7路)。
首末站、运营车辆数、运行路线、站点、里程、首末班车时刻见附表。
乙方不得私自更改附表载明的内容,确需调整时,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期限为 年: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必须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实现公车公营,即:
公交线路经营权、车辆产权统一归公司所有,不得采取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经营,不得向驾驶员转移购车成本及经营风险。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执行国家、省有关公交的政策法规,监督乙方经营行为,并对乙方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2.组织对乙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是否延续的依据之一;调整每年的线路运营服务评议考核标准,调查并及时处理乘客对乙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3.对乙方的年度生产计划实施情况、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车辆整洁合格率、车厢服务合格率、发(行)车正(准)点率和运营里程、运力配置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4.因城市道路建设、维修和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致使线路无法通行的,及时对线路实施调整。
5.指导督促乙方开展线路文明创建、优质服务、社会公益活动,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
6.监督乙方车辆广告、站台(站点)广告按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发布;
7.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双方约定,乙方在运营中车辆有以下违规情况的,甲方可根据实际约定服务质量标准和违约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1)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越级上访、违法群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收回终止违规线路或车辆运营;
(2)不按规定的时间发车或提前收班的,或不及时报站的;
(3)拒绝免费乘车人员上车的,向免费乘车人员收取车费(或要求刷卡),擅自上涨票价的,未在规定的公交站点停车上下客的;
(4)车容车貌不达标,车内乱贴乱挂以及垃圾未及时清理的;
(5)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运营服务标志的,未在运营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甲方的义务
1.坚持合理规划布局,有效配置线路资源,保障线路正常经营,及时进行车辆运营登记;
2.加强市场监督,制定城市公交行业的市场规则,协调有关部门改善公交市场运营环境,打击非法营运;
3.协作相关部门核定乙方经营成本,提出合理的价格标准和调整意见或实行成本规则补贴或补偿意见;
4.按照相关规划,结合永胜县实际情况,公同住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乙方在县城区域适量设置公交车站台(或招呼站);
5.指导、督促乙方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6.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经营线路,协调处置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7.及时传达有关公共客运政策法规和公众信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组织研讨公共交通有关政策;
8.乙方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承担政府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甲方报请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补贴或补偿。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授权的该公交线路上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获取合法收益;
2.使用指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线路站点或公交专用车道;
3.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及按规定的补贴或补偿;
4.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向甲方申请办理有关运营手续;
5.要求甲方公开有关公交行业政策法规,监督甲方的办事程序和结果;
6.向甲方提出制定行业政策有关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乙方向乘车人收取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承运车费,并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市民的消费增长幅度、物价指数,向公交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经批准后调整票价。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省或本行政去内政府及公交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公交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经营。
3.接受公交管理部门对运营服务工作的检查执法,如实提供线路运营数据和相关资料。
4.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并将结果向甲方报告;
5.依据经营授权的线路、里程、时间、站点、班次、车型、车辆数,提供持续、稳定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中断线路运营,确保运营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6.发生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影响线路正常运营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做好衔接工作和应对措施;
7.按照甲方要求推广运用先进技术,组织和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及应急保障任务;
8.乙方需履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优惠乘车的义务。
第四条线路经营年度考核
(一)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考核。
(二)甲方应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22484)要求,对经营线路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行业综合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公交管理部门建立公交经营者信用档案,对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评价可邀请乘客代表、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方面人员参加,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
(三)行业综合考核主要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情况;
2、服务质量承诺的履行情况;
3、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服务投诉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5、运营车辆的车况与日常维护情况;
6、定期进行统计核算与按规定报送情况。
第五条 线路经营考核结果
甲方每年把对乙方的线路运营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乙方企业运营绩效、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对于乙方在经营期限内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收回线路经营权。
第六条 线路经营的延续
(一)线路经营期限届满3个月前,乙方可与甲方协商续签《线路运营合同》;
(二)甲方应对乙方线路经营的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状况,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准予延续的,须重新签订运营合同。
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直接授予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七条 紧急调用与处置
(一)因公交规划调整,城市建设、交通管制、客流需求,以及不可抗力而需要变更起止站点或途经站点,乙方应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二)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乙方应该当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三)依照前款规定调用乙方运营车辆,在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及时申报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乙方补贴或补偿。
第八条 线路运营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合同;
(二)甲方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总体规划的要求,确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线路走向、营运里程、停靠站点等)的,乙方应当尊重并予执行,但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线路运营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三个月内做出答复,同意乙方解除合同的,线路经营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运营合同:
(1)服务质量不达标,拒不按公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线路运营年度考核结果累计2年以上不合格的;
(2)疏于管理,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3)未实现公车公营,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
(4)未经甲方批准,获取线路经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运营,或擅自停业、歇业或长时间停运达3次以上、严重影响公众出行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
(二)线路运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终止线路经营的,由乙方负责对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安置处理;
2、线路经营被实施接管的,由甲方或甲方指定者对乙方的运营线路实施托管经营,保障公共客运不间断;
3、经营线路被甲方提前收回,或线路运营合同到期后未获批准延期以及未重新授予线路经营的,由乙方负责对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安置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约双方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
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合同含附件、未尽事宜,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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