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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渝新委发﹝2008﹞124号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北部新区管委会第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部新区管委会机关公务用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车辆开支,科学、规范、合理、高效使用和管理车辆及驾驶员,保障管委会机关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未参加车改的委领导公务用车和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用于管委会商务接待等公务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管委会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在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调配、计划、维修、保养、档案资料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金泰公司协助后勤服务中心对商务接待车辆和借用驾驶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下设车队,负责公务用车和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和淘汰
第五条车辆配备按国家和市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新增车辆的,由办公室提出购买用途和车辆型号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勤服务中心承办。
车辆购买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为确保委领导用车安全性能良好和减少维修成本,对车况差、耗油量高或因车辆发生事故,经维修不能达到安全行驶标准的老旧车辆,应及时更换或报废。
所换旧车进行公开拍卖或经委领导同意交由下属单位继续使用,其程序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未拍卖而继续留用的旧车依据行驶公里和使用年限,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废。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委领导公务用车车辆及驾驶员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配,相对固定。
第十条机关各部门使用商务接待车辆,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商务接待用车的派遣程序。
(一)机关各部门需要使用商务接待车辆,原则上提前一天填写《出车通知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后勤服务中心车队提出用车申请,按照保证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由车队统一调度安排。
(二)驾驶员凭有效出车通知单,按规定线路出车,并做好行驶里程记录。
(三)机关各部门用车结束后,确认行驶公里数,并在《出车通知单》上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商务接待用车的计费。
车辆使用按不同车型根据行驶里程分别计费,由车队负责人按月根据《出车通知单》记载的里程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停车费、过路费),由金泰公司委托后勤服务中心按标准向用车单位收取。
第十三条为方便机关未购车职工上下班,由后勤服务中心联系重庆市巴士公司开通固定线路的交通车,提供有偿服务,按月收取乘车费。
第四章车辆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定人保养,定点维修。
定点企业后勤服务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一年一定。
第十五条驾驶员未将车辆开到定点维修单位维修(因公出差在外地经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的除外),一切修理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按照日常保养项目完成,车队负责监督检查并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车辆的等级保养,由驾驶员配合定点维修企业完成。
第十八条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或其它需要保养和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报修单》,经车队负责人核实维修项目在报修单上签署意见,报经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统一开具一式两份的维修单,驾驶员凭维修单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车辆维修完成后,驾驶员据实在维修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短途(主城九区以内)行驶车辆,在出车途中突然出现故障或造成事故不能行驶的,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和车队负责人,经后勤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由车队负责人通知定点厂派技术人员前往处理,并及时按程序补办《车辆维修、保养报修单》报修手续。
第二十条长途(主城九区以外)行驶车辆,在出车途中出现故障或造成事故不能行驶的,应及时报告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经后勤中心负责人同意后,车队负责人通知定点维修厂修理,特殊情况经后勤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可就近急救修理。
否则急救修理费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车辆费用报销
第二十一条车辆的保险、路桥、停车、洗车、养路等费用由驾驶员据实填写报销单,送车队负责人严格审核签字,连同车辆费用登记册,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第二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报销,凭有效派修单、驾驶员签字的修理明细表和正式发票,经后勤服务中心审签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报销支付。
第二十三条在修理过程中发现需要扩大修理范围或增加修理项目,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及时在《车辆维护、保养报修单》上注明扩大或增加修理的范围和项目。
第二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须预先报价,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批准后送修。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的用工关系和增减更换。
(一)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指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专职驾驶的工勤人员和从金泰公司借用的驾驶员。
(二)金泰公司应安排技术好、素质高、作风正的驾驶员借到管委会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考核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三)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或更换借用驾驶员,车队根据日常考核情况提出增加、减少或更换建议,由后勤服务中心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金泰公司按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四)借用驾驶员工资待遇经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标准后,由金泰公司按后勤服务中心核定人数按月支付。
第二十六条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一)车辆驾驶员是车辆安全的具体责任人,对车辆维修和保养负责,应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做到出车前、行驶途中、回场后勤检查,并及时排除故障,消除隐患,严禁开“带病车”。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对违章驾驶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二)服从车辆调度,如遇本人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应及时汇报,以免影响完成出车任务。
(三)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班,听从调派,准时出车,严禁驾驶员开私车和擅自将车开回家中以及私自将车转给他人驾驶,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四)车辆应统一停放在规定停车场,对不按规定擅自停放所带来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一年内三次违反停车规定的,次年不再聘用。
(五)因公务出车,工作至晚上10点以后,并且次日晨7点以前因公务要出早车的,需经车队负责人同意,方可将车辆停放在住家附近条件较好的室内停车库内。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的考核和奖惩。
每年对驾驶员实行半年和年终两次考评,由后勤服务中心和金泰公司根据驾驶员安全行车、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参考服务对象的评议意见进行考评。
对不合格者,正式职工年终考评为“不称职”;借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
第七章油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车辆燃油实行采购、使用分离制度。
由车队负责人提出购油计划,按程序逐级报批后实行定点购买,定点加注。
定点油库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一年一定。
第二十九条车辆油料加注,严格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注的办法。
车队要加强与油库工作人员的协作,确保加油时与车辆号牌相符。
第三十条车队要建立单车逐日、逐月车公里和油料消耗情况的登记统计制度,将当月车公里和油料使用情况统计并公示,及时查明、整改油耗偏高的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解释。
主题词:
行政事务用车管理通知
抄送:
委领导。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08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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