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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合同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合同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安全生产上与员工之间、与承包方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与员工、承包方之间的安全生产合同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管理通则(暂行)》
3定义
3.1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是指公司因劳动关系与本单位员工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
3.2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施工协议):
是指公司与承包方因工程服务项目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施工协议),包括基于与集团因关联交易项目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合同制定
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内容,经公司人事部、工程管理部、机动部审核,法律事物中心负责审定合同最终文本。
安全环保部负责合同文本的制作并分发给合同的签订部门。
4.2合同签订
4.2.1人事部负责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工作,在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签约人必须是劳动合同的签约人。
安全生产合同代签视为无效合同。
4.2.2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新改扩建项目的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工作,在引进工程承包方时首先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具有与工程服务合同同等法律效率。
签约人必须是工程合同的签约人,代签的《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4.2.3机动部负责组织检维修服务项目的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检维修项目的大小,根据检维修服务的时间,按服务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
4.2.4公司内各单位之间的工程服务,以单位单独签订《工程安全生产服务合同》,合同由双方第一负责人签订。
4.2.5其它关联活动视具体情况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与相关方没有主合同的关联活动,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的责任人签订。
4.3合同管理
4.3.1《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一份,签约员工一份。
4.3.2《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一式四份,主合同管理部门一份,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一份、项目管理部门一份,乙方一份。
4.3.3其它项目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一式四份,主管业务部门二份,安全管理部门一份,乙方一份。
4.4职责
4.4.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履行情况。
4.4.2事故发生后安全环保部依据合同追究责任。
4.4.3工厂安全部门和公司安全部门依据《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对违章违纪的承包方进行安全签证。
4.4.4各级决算部门依据安全签证作出最终决算,没有安全签证不能最终决算。
4.4.5财务部(股份、石化)依据附有安全签证的决算书方能入帐、付款。
5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按照本规定监督检查责任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对没有按照要求签订或执行安全生产合同的部门或单位,没有造成事故影响的,纳入公司月考核,造成事故影响的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管理通则(试行)》追究责任。
6附件
6.1附录A《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
6.2附录B《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文本。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甲方:
公司
地址:
大街9号
负责人:
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岗位):
职务:
工种:
文化程度:
安全教育程度:
劳动合同编号: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为了进一步明确上述甲、乙双方在劳动用工关系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A.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述用语在本合同内具有如下含义:
主合同:
指甲、乙双方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书》。
事故:
指在本安全生产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
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不伤害:
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三违:
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A.2双方权利和义务
A.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2.1.1甲方的权利
a)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b)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奖惩。
c)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
d)有权停止没有经过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及格的乙方上岗。
e)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三违”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并按规定处罚。
f)发生事故后,甲方有权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按照事故处理权限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和上报。
g)有权对身体条件和安全技能素质确实不具备岗位要求的乙方,调整转换岗位。
A.2.1.2甲方的义务
a)甲方必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点源控制措施、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b)甲方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标准、规定。
c)甲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健康检查。
d)甲方必须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组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e)如乙方为女职工,甲方对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f)甲方应对发生的事故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甲方对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
对乙方的工伤确认,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g)甲方对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1)模范遵守劳动保护法令,遵章守纪,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积极组织抢救事故,对减少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损失有突出贡献者;
4)在安全科学技术、劳动卫生、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效者。
h)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工伤保险。
A.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2.2.1乙方的权利
a)有权对甲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b)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举报;
c)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生产条件或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d)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并立即报告甲方;
e)有权享受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劳动保护。
如乙方是女职工,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f)根据有关规定有权享受工伤保险。
A.2.2.2乙方的义务
a)乙方必须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标准,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会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到“三不伤害”;
b)乙方按规定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发现生产过程中部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上报;参加抢险时,应服从命令,确保人身安全;
c)在生产过程中,配合操作的乙方之间,有互相监护的责任,发现“三违”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上级反映;
d)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记录等资料;
e)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
f)乙方应自觉维护企业的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和器材;
g)乙方应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教育培训,并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h)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i)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岗位的乙方,除应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关管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的义务。
A.3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
事故调查执行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
A.4违约责任及处理
A.4.1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未造成事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A.4.2甲方违约造成事故时,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A.4.3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
接受警告、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4.4因甲、乙双方共同违约而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A.4.5乙方(包括代表甲方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
A.4.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自身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和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责任:
a)蓄意违章;
b)违法或犯罪;
c)酗酒;
d)斗殴;
e)自杀或自残;
f)吸毒;
g)在生产、工作区域或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与生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或活动;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4.7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者按以下条款处罚:
a)一次轻伤1人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同)的,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至5%。
b)一次轻伤3人至10人,或重伤1人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至30万元的,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到3%,对严重违章的直接和主要责任者,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c)一次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至10人,或死亡1人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至500万元的,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至1%,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解聘;对负有主要、直接领导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1%至0.3%,同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d)一次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解聘;对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同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05%至0.1%,对已经给予撤职处分的,不再执行经济处罚。
e)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解聘:
1)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且不听劝阻和制止,继续违章蛮干、蓄意违章或酗酒等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3人以上(含3人)重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在生产、工作区域或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与生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或活动,造成他人死亡或3人以上(含3人)重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在日常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死亡或3人以上(含3人)重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f)因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责任事故的,比照4.7相应处罚条款,给予加一档行政处分:
1)非特种作业人员擅自从事特种作业造成事故的,或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擅自从事特种作业造成事故的;
2)在易燃易爆场所或使用益燃易爆物品,违章动用明火、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使用防爆用具、电器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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