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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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兰高速公路邯郸至涉县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二、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
第三条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及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法定检测机构。
各试验室应设试验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第四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试验室的面积(包括标养室)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
各级试验室首先应通过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取得临时试验室资质,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
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需外委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
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
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项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
第七条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任务是:
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C40、C50混凝土配合比、特殊混凝土配合比、基层、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重点试验项目进行验证、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资质考核工作;参加单位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总监办《原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进场材料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
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巡回监督与抽检。
(三)对于钢绞线、锚具、橡胶支座、伸缩缝、外加剂、沥青材料由施工单位报驻地办初审后,报总监办审核、批复。
其他材料(如水、土、钢材、水泥等)报驻地办审核、批复,必要时报总监办备案,若总监办2日内不提出意见可视为同意。
(四)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要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同时要求各级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必须在各自的工地试验室独立完成。
第九条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
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
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申请批复单》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30(含C3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驻地办试验室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总监办认为必要时要做复核试验。
C40、C50混凝土配合比、特殊混凝土配合比、基层、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标准试验在驻地办进行复核对比试验并初审,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条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和指导。
1、对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
2、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3、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择。
4、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
5、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
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2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
(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
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
在试验检测前,承包人应提出试验检测方案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
承包人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方案进行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三)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全方面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并按有关标准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三、试验检测依据、频率和方法、试验月报
第十三条试验检测工作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冀交基字[2005]510号)交通部及河北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等。
第十四条试验检测频率和方法
(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
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散装水泥每车作为一个批次100%取样进行取样试验。
(二)驻地办试验室按20%以上检测频率独立抽检;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巡回监督检查、独立抽检。
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桥涵、路面、房建等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驻地办应100%抽样。
2、散装水泥每车驻地办应100%取样。
3、路面基层、面层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
总监办将随机监督检查、见证。
4、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5、路基压实度现场测定采用灌砂法(D=150mm灌砂筒)进行检测,砂为标准砂(0.3-0.6mm)。
6、地基承载力检测要求根据现场情况,采用重型或轻型动力触探仪检测。
7、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
8、其他检测试验项目、检验批量、试验依据、判定标准详见附表a。
第十五条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试验月报包括封面、进场材料汇总表(附表b)、标准试验汇总表(附表c)、外委试验汇总表(附表d)、试验检测汇总表(附表e),并附本月试验工作总结(应对本月进行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给予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下月试验工作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试验工作)。
(二)驻地办、总监办试验月报包括封面、抽检及送检情况汇总表、标准试验汇总表,并附本月试验工作总结(应对本月进行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给予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下月试验工作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试验工作)。
(三)施工单位、驻地办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按自然月执行。
施工单位试验月报一式三份,驻地办试验月报一式两份。
(四)施工单位每月26日向驻地办报送本月试验月报,驻地办每月28日前将本月试验月报连同承包人试验月报共同报送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四、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驻地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的进行旁站见证:
1、桥涵、路面、房建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承包人所留取的混凝土(水泥净浆)试件强度试验进行100%旁站见证。
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稳定性及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果全过程旁站见证。
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5、对于钢绞线张拉、松张、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不定期对监理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
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总监办(驻地办)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
必要时驻地办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见证。
第十七条取样见证制度
总监办,驻地办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
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
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
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
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
对于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试件抽样成型后,在工地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养护一天(保证养护的温度和湿度),然后移交驻地办(总监办)。
五、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第十八条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第十九条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所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第二十一条水泥、沥青、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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