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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案例
涉嫌故意伤害案例----精选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演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昌XX亲属的委托,指派方律师担任昌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首先对此案给被害人唐XX经亲属带来的伤害表示同情,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昌XX在本案中只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①本案中,被告人昌XX并不是主谋,也并非"策划者"。
是被他人所利用,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②并非"纠集者"。
"纠集"具有两个特征:
一、主动性。
即纠集者主动实施某项活动,而不是被动的按他人意图行事;二、号召性。
即纠集者指挥、支配他人从事某项活动,而不是向他人传达第三者的意图。
在案发前,被告人昌XX正在和贾XX一起吃饭,听说邵XX抓住小偷后,为了讨好工头因平时都是要好的朋友,出于哥们义气和死要面子,还怕别人笑话胆小,才跟着贾XX来到现场,出于气愤踹了被害人几脚,但这并不是被告人所愿意的。
以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有无昌XX的参与,这场殴打都是不可避免的。
③案情发生转折是在郝XX到场后,要让被害人唐XX对盗窃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被害人唐XX对赔偿是无能为力的。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其家人才能赔偿。
在此之后,被害人唐XX的挨打都是与围绕拿钱赔偿有着密切关系。
无论是问起家庭住址,还是其家人的手机电话,还有被害人唐XX及其家人对赔钱多少的态度,都可能成为被害人唐XX挨打的原因。
对昌XX来说,他没有策划索赔的对象,没有策划审问被害人家里的电话,没有策划赔钱的数额,更没有直接打电话去要钱。
因此,被告人昌XX不应当对他人实施预谋、策划的行为负责。
④法庭调查充分证明被告人昌XX与他人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指挥的隶属关系。
其说的话没有人去听从。
说明被告人昌XX参与程度较浅,在本案中的作用显著较轻,系从犯。
不应将昌XX列为第一被告。
二、被告人昌XX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积极的交待问题,将自己知道的实情及犯罪经过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陈述。
并且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另一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本案的起因中,被害人唐XX有严重过错。
1、本案中的诱因是因为被害人唐XX的偷窃行为所引发的。
如果被害人唐XX不实施盗窃行为就不可能出现本案的结果。
可见受害人存在严重的过错,被告人昌XX对本案的起因没有过错。
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对给予从轻处罚。
2、被害人唐XX有自残行为。
从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自残是有一定依据的。
XX大学第二医院病理科2006年9月19日所做《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情况》可看出诊断:
被害人唐XX患有心脏病、重度脂肪肝、动脉严重粥样硬化。
据当时金阳XX工地被害人唐XX的工头,李XX证实:
被害人唐XX在2006年8月4日已与其妻子离婚,回工地后光喝酒,喝醉了就不干活。
被害人唐XX已过而立之年,既没有孩子,也没有家业,妻子又离他而去。
悲大莫过于心死,其明知自身有严重疾病,却借酒浇愁,自暴自弃。
没有钱就盗窃,有钱后就酗酒。
在案发现场,也发现被害人唐XX喝醉酒。
济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
被害人唐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毫升。
众所周知,整日酗酒,又有严重内存疾病,可能导致加速被害人死亡。
因而,被害人唐XX自残行为是有主观过错。
四、王云X的伤害严重程度及最终致死的原因
究竟是谁对被害人的伤害是致命的,这涉及被告人罪轻罪中的量刑问题。
在昌XX商量报警后,王云X听说被害人唐XX是小偷,上前就对坐地上的被害人唐XX头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唐XX当时处于清醒状态,后脑部重重地撞在地上,王云X又接着对躺在地上的被害人唐XX胸部猛跺一脚。
造成被害人奄奄一息,再也没有爬起来。
为掩盖被害人唐XX身上、头上的脏土,王云X又用水壶给被害人洗脸,浇醒被害人,在漆黑夜晚,王云X在无法分清是鼻子、是嘴的情况下,给被害人灌水,水呛溺的被害人才想坐起来,结果没能坐起来。
那么XX大学第二医院病理科2006年9月19日所做《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情况》可看出诊断:
3、慢性肺淤血;6、脑水肿。
综观全案,其他人没有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实施击打,这两处伤也足以致命。
用水壶向被害人口鼻灌水,足以使被害人溺水致死。
时间和空间是人活动的载体,被害人之死在时间顺序发展中,在什么阶段受到致命打击而死亡,这对于认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但是,本案的加害人王云X却至今逍遥法外,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这对6名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王云X对被害人的严重伤害,也是最终致死的原因之一,王云X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理应受到刑事追究。
五、法医鉴定有悖科学常规和客观。
法医鉴定与病历记载存在重大矛盾。
法医鉴定结论是在心瓣膜病基础上,外伤作用导致死亡。
XX大学第二医院病理科2006年9月19日所做《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情况》可看出诊断:
(1)、二尖瓣县委组织增生、缩短,致二尖瓣关闭不全
(2)、左心室心肌肥大,变性增厚(3)、慢性肺淤血(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5)、重度脂肪肝(6)、脑水肿(7)、肾浊肿。
那么,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报告书》中却遗漏(3)、慢性肺淤血(6)、脑水肿。
这两处伤与被害人死亡有什么关系,《刑事科学技术报告书》也没有采取排他方法作出认定,心瓣膜病、外伤作用和饮酒对被害人死亡有什么影响,心瓣膜病、外伤作用和饮酒对死亡这一事实各起多大作用、占多大比例均未明确,还存在重重的疑点,这种不准确性,必然给法院判案带来难度。
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所犯罪行按疑罪从轻原则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卷宗材料和刚才的法庭事实调查,被害人身体受伤以后,如果能及时送医院抢救,根据现有医疗水平,完全可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我们的根据是:
1、失救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
案发在金阳XX施工现场,在其周围最近处就有省XX医院,但却被送往了第XX人民医院,舍近求远,放弃高水平救治,屈就医疗水平差的救治。
这一行为使得被害人丧失了得到第一时间救助的最佳时机,这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能说没有关系,谁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一责任再由被告承担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不能排除医疗事故的可能性。
从本案的案卷中可以看出,第XX人民医院的资料没有在被害人休克增压措施的记录,没有CT报告单、没有失血补液记录,没有腹腔探查记录。
对于主治医师来说,只要被害人还没有医学或法律上认可的死亡,就必须进行救治。
那么主治医师为什么没有为被害人进入手术室创造条件?
主治医师可能担心被害人会死在手术台上。
那么输血是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抢救措施之一,主治医师为什么不去做?
辩护人不得不提出一个疑问:
到底是不能救治,还是不会救治,还是不想救治?
只有在解决了抢救措施是不是最积极、最有效的问题之后,才能确定性得出死亡是不可逆转的结论。
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处以什么刑罚。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医生没有采取积极的、有效的抢救措施,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第XX人民医院既不提供病案记录,也不提供抢救记录。
因此,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必要切实可行的。
如果不能排除这种医疗事故的可能性。
那么,造成被害人唐XX死亡的结果不能由昌XX来承担。
3、依据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之死是多因一果。
被害人唐XX患有心脏病、重度脂肪肝、动脉严重粥样硬化。
是其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
被害人唐XX自残行为,可能加重其伤情,最终导致死亡。
(3)、慢性肺淤血(6)、脑水肿。
这两处伤均可以最终导致死亡。
失救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
医疗事故也是造成被害人唐XX死亡的原因之一。
情绪激动、剧烈运动也是造成被害人唐XX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原因之一。
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要达到这个标准,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
而本案没有排除这些可能性前,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所犯罪行按疑罪从轻原则减轻处罚。
4、本案中,被害人唐XX伤情并没有致命伤,被害人唐XX皮肉伤系轻伤。
无法确定是被告人昌光勇一人所造成的。
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罪是结果犯,虽然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应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客观与主观原因,各被告的行为对造成死亡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而确定各被告人所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被告人昌XX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只有间接的、偶然的、非内部决定性因果关系,被告人昌XX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
七、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昌XX是出于哥们义气,替老板帮忙壮胆,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酿成大错,在其主观上并不存在对抗社会、蔑视法律的恶劣心态。
对社会的认识能力有待提高,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是在特定的外在环境和特定的诱因条件下失足犯罪,由于长期自由散漫,缺乏自我约束力,才造成今天的沉重代价,相信通过此事件,对其震动是巨大的,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给其本人造成了终生的悔恨。
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的悔过和痛改前非的决心。
挽救每一个失足者,使他们能洗心革面,从新做人是我国的《刑法》立法思想之一。
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八、被告人昌XX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
认罪态度较好。
平时遵纪守法,表现一贯良好,有悔罪表现,因为家庭比较贫穷,再加上一时的冲动而失足。
一个人的将来可能影响到其家庭的生活,虽然现在触犯法律,但他仍是父母的寄托,家庭的希望,提请合议庭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被告人昌XX从轻处罚,有利于被告人改造。
这样也能体现出我国刑法的目的打击惩罚犯罪,体现刑法的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也能体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综上被告人昌XX既不是故意伤害的决定者,也不是号召他人故意伤害的纠集者,更不是故意伤害的预谋、策划者,其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较轻,作用较小,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考虑,建议给适用减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作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死
2006-08-07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甲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和宋连义律师担任某甲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其所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一)事实方面:
首先,起诉书认定本案的最初起因是"因个人生活问题"缺乏事实根据,公诉机关所提交的案卷材料并不能有效证明某甲个人生活方面存在问题,起诉书上的认定属于主观推断,如此措词不利于矛盾的根本解决;其次,起诉书认定在第二现场李**家"某甲等人和陈**再次发生打斗"也有失严谨,此现场的关键证人李**尚且说"只是推搡""顶多打两巴掌""一点事都没有""我在中间挡着",何来"某甲等人和陈**打斗"一说,要弄清楚推搡撕拽与打斗是有本质区别的;再者,对于第三现场**涮锅城所发生的事情某甲抱的是什么态度、采取的是什么措施、实施了什么行为均未查清,某甲是否指使他人继续追赶陈**缺乏证据材料,某甲指使他人继续殴打陈**及如何进行殴打更不清楚,而这一点恰恰是如何确定某甲刑事责任的关键事实。
(二)证据方面:
关于对公诉机关所提交证据的异议,本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时已经作了充分阐述,在此不予重复。
另外对证据不足这一观点补充说明两点意见:
第一,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某甲有伤害陈**的故意,鉴于本案发生的特殊原因、各当事人的特殊关系、案件后果的特殊情况,辩护人认为,某甲所抱的主观心理状态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更应该查明某甲的心理变化,综合分析其心理状态,而把目光仅仅停留在事发的客观过程和客观结果上对某甲是不公平的,在法律上也是不严肃的;第二,关于**市公安局的法医学鉴定书,结论很明确,"死者因剧烈活动、情绪激动、外伤、心脏疾患诱发室上性心动过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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