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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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4.5 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及技术保障
5.2 物资与经费保障
5.3 社会动员保障
5.4 宣教培训
5.5 应急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秩序
6.2 分析报告
7 附 则
7.1 奖惩
7.2 预案管理
7.3 名词术语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保障民生;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及时预警,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5.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到我市及省内周边其他市州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副总指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1)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厅局及其他市州通报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3.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
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理后续审批事项。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经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初判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和单位要保护好现场。
(2)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判定事故级别、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食品与环境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农牧、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器具,待查明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工器具,消除污染。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药品监管、农牧、质监等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7)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8)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2 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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