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山镇整治违法建筑目标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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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山镇整治违法建筑目标考核办法》
《佘山镇202*年整治违法建筑目标考核办法》
佘府字(202x)第44号
办法
佘山镇202*年整治违法建筑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镇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和有效实施目标责任,以确保“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目标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202x年1月至10月底,全镇拆除违法建筑总面积达13.6万平方米。
二、考核对象
各村(居)委会
三、考核内容
1、建立和完善拆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各村(居)委会要组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完善拆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大对拆违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全面掌握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年代、面积、功能、结构及违法搭建户基本情况,采取“一房一照一表”,建立好台帐。
3、确保本辖区内无一例新增违法建筑。
4、按照《佘山镇202x年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区域内各类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推进情况。
5、镇“拆违”领导小组和镇拆违办布置的阶段性工作任务。
四、奖惩
为进一步调动各村(居)委会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积极性,加大对违法建筑拆除后的环境整治,确保202x年拆违任务顺利完成,镇政府将
对各村(居)委会实行奖励和惩戒。
(一)奖惩
1、对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各村(居)委会,按照实际拆除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5元的奖励。
其中,每平方米20元用于拆违后垃圾清运、平整复土以及对有条件的区域进行绿化;每平方米5元用于对组织实施拆违工作的单位班子成员和拆违工作人员的奖励。
2、对于超额完成年度拆违目标任务的各村(居)委会,在每平方米奖励25元的基础上,按照实际超额拆违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奖励,用于对组织实施拆违工作单位班子成员和拆违工作人员的奖励。
3、拆违奖励资金由镇财政专项拨款,具体由镇拆违办和财政所负责核算。
(二)惩戒
1、凡在本辖区内出现新增违法建筑或按照目标责任书不能完成拆违任务的各村(居)委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凡在本辖区内出现新增违法建筑或根据目标责任书不能完成拆除任务的各村(居)委会,对其班子成员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在年终报酬中予以扣除。
具体由镇拆违办和经管站负责核算。
3、凡漏报、瞒报违法建筑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新增违法建筑论处,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佘山镇人民政府
202*年三月二十四日
佘山镇政府办公室202*年三月二十四日印发(100份)
第二篇:
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书**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责
任
书
二○一四年十二月
为顺利推进雅安市经开区**片区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经开区**片区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现象,切实遏制私搭乱建行为,根据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当前规划区内不同程度发生私搭乱建行为的整治工作会议要求,**镇人民政府与你村(社区)特签订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书,内容如下:
1、各村支部书记是本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中化城村、瓦窑村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也是直接责任人);村委会主任和村两委干部为各村直接责任人,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自身做起,动员亲戚朋友,力争做到带头纠正违法建筑行为。
2、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与调查、上报工作(202x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统计上报,之后每发现一起上报一起)。
各村根据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进行动员和部署,张贴公告及宣传标语,加强群众对土地、规划、
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工作。
3、配合经开区城管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纠正违法建筑行为等工作(202x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已发生违法建筑行为的农户发放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自行纠正违法建筑行为的,当事人所在村两委干部应当予以协助、劝导,并协助做好相关强制拆除等工作。
4、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实行包户责任制,动员违法建筑户自行拆除。
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筑户,由经开区城管分局组织工作人员帮助拆除,力争自行拆除率达100%。
5、加强对群众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千方百计保证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不出现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等行为。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及时向各村征地拆迁工作组上报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度及相关工作信息。
7、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干部的执行力及各方面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将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和指标之一。
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干部将予以加分奖励,对于在这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工作态度不端正、徇私情、不作为,不落实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将由镇纪委严格问责。
8、完成本次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及责任村(社区)各持一份。
**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社区)(盖章)
法人代表:
责任人(村书记或主任):
202*年
日
月
第三篇:
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书悦来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责任书
二○一七年七月
为加强全镇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有效管理,形成控违拆违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底子清、情况明、信息准的优势,进一步加强村支两委领导,明确职责,强化措施,达到整治“两违”工作规范化和常态化,确保管控有效。
结合我镇实际,现镇党委政府与
村签订悦崃镇202x年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
1、各村支部书记是本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和村两委干部为各村直接责任人,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自身做起,动员亲戚朋友,力争做到带头纠正违法建筑行为。
2、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与调查、上报工作。
各村根据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进行动员和部署,张贴公告及宣传标语,加强群众对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工作。
3、配合镇政府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纠正违法建筑行为等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自行纠正违法建筑行为的,当事人所在村两委干部应当予以协助、劝导,并协助做好相关强制拆除等工作。
4、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实行包户责任制,动员违法建筑户自行拆除。
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筑户,由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帮助拆除,力争自行拆除率达100%。
5、加强对群众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千方百计保证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不出现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等行为。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及时向各村征地拆迁工作组上报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度及相关工作信息。
7、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干部的执行力及各方面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将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和指标之一。
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干部将予以加分奖励,对于在这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工作态度不端正、徇私情、不作为,不落实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将由镇纪委严格问责。
8、完成本次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及责任村各持一份。
悦崃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盖章)
法人代表:
责任人(村书记或主任):
202*年
月
日
第四篇:
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2x)8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x年6月24日
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形成全市严查严控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转型升级,加快温州市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法建筑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第三条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全面查处、重点整治、
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区分别成立辖区范围内的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市(区)长任副组长,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确定和部署整治查处违法建筑的目标任务,研究、通报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情况,监督考核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联动协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管与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查控违法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和查处工作,行使拆除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牵头组织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共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工作,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
(二)城管与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移送违法建筑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
(三)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为违法建筑提供图纸、承接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六)发改、质监、农业、民防、环保、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工商、文广、卫生等行政许可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验收或许可手续,已办理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七)税务、工商、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
(八)房管、金融、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公用事业服务,已经办理的要依法停止服务。
(九)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和查处工作,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持,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对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要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起诉。
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按程序立案查处,必要时要提前介入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的行为、建房审批和对违法建设监管中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及腐败现象进行查处。
第八条检察机关要及时起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涉嫌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要从速审理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涉嫌犯罪案件,并及时履行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义务。
第三章现行违法建设监管
第九条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数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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