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docx
- 文档编号:3255626
- 上传时间:2022-11-2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1.96KB
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docx
《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篇一:
论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
论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
来源:
233网校论文中心[20XX-07-3008:
29:
00]阅读:
288作者:
郑江平编辑:
studa090420〔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现代法治含义
〔论文摘要〕现代法治包含如下基本含义:
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力制约“和”保障自由“;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机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探讨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具有重要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这表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脉相承的,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作进一步探索,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法治在英文中是指:
“Ruleoflaw“,直译为法的统治。
据现有的资料看,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指出: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并认为: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显然,亚氏所揭示的“法治“内涵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所代表的是古典法治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统治斗争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现代法治吸收了古典法治思想的精髓,但现代法治与古典法治不同,它确立的背景不是古希腊狭小的城邦国家,而是疆域广阔的现代民族国家。
在内涵上它更为丰富,拓展为用完善的法律保障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
在功能上,它不仅仅是一种治国的工具,而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基础信仰和社会组织形式。
可见,法治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是不断发展的,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法原则和组织形式,又是一个历史的、阶段的,具有多层含义的概念。
正因为如此,对“法治”的认识、理解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
这种差异一方面:
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
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
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
……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1]。
与《牛津法律大辞典》具有同样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
“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
”“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裁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和阻碍”[2]。
以上两部法律大辞典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解释,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但也蕴含了一个相同的基本点,即两者在不同程度上都是把法治作为人治对立面的一种社会组织机构来看待的。
不同的是,前者注重法律背后的价值分析,而后者注重的是法律本身的价值分析。
然而,关于法治的理论不管有多少看法,这些看法之间存在多大的差异,法治作为一种现实的客观运动,从古至今其内涵日趋丰富,人们对其认识和把握的基本点日趋一致。
这说明,法治是可以解释、可以操作的。
对现代法治其包含的基本含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古典和现代法治共有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制度形态和法律精神。
在观念上,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美国潘恩指出: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更应该成为国王。
”在实践上,它表明:
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二、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力制约”和“保障自由”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各国的法治发展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一是它的民主政体,二是它的国家权力配置。
孟德斯鸠认为,实行法治的根本所在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
国家权力配置问题是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国家权力配置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
他认为,在任何社会,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强调法律在政治社会中的权威性,
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性。
他指出,自由权是公民的根本权利,要想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就离不开良好的政体立法。
权利和自由是标明国家或政府通常所不得随意侵犯的活动范围的界标。
对公民自由和安全权利最严重的破坏来自权力的滥用,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公民才有安全的自由。
“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
可见,法治排斥专制,但并不否认权力,权力是法治的前提和根本条件之一。
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
这是法治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目的。
三、法治实质上是一
种新的社会组织机构法治包括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方面。
两者的概念和内涵分别表述如下:
1、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指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后果上应遵循的社会原则,是衡量法律的价值标准,是通过确定权利的合理定位、自由的合理界限和范围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关系,在社会的组织结构层次上,对法治的一种揭示。
它表明,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结构类型,法律在其中能够遵从的最高原则和服务的最高目的。
这种目的和原则从根本上说,它并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它独立于法律,是由法治所决定的社会最高价值目标。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
同时,法治实体价值还包括了为法律实现这些原则所提供的社会条件,如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所具有的特性。
法治的实体价值,实际上是解决什么是“良好的法律“以及如何保障良法的实现问题。
2、法治的形式化价值,也称法律的形式化价值,它是从法律本身来确定法治下的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其目的在于构建体现和保障法治的实体价值的法律框架及其运行机制。
具体意义在于:
第一,它是社会组织结构、法律制度、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基本要素。
通常所称的“法律制度“,就是以法治形式价值即法律形式化原则为标志的社会制度。
如果一种社会制度中没有“形式化“这个要素,那么这种社会制度显然不能称为一种法制。
进而言之,一个社会若缺乏法律的形式化原则,就难以成为法制社会。
因此,法治的形式价值必须得到尊奉和实现。
第二,它是反映和保障法治实体价值的载体和机制。
即法治实体价值只有通过其形式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和保障。
换言之,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法律形式化原则的实质价值。
有时人们还必须通过规定和揭示形式价值来说明其实体价值。
因此,在形式化原则中,着重考虑的是法律的形式化要求,即构建实现实体价值的法律实体或框架。
第三,它构成了法律生成、发展的基本准则。
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仅仅符合其实体正义或实体价值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能够保障社会可靠运行的形式化的法律体系。
实体正义或实体价值离不开形式化价值,否则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排斥法治的形式价值,最终会导致实体价值或实体正义的式微。
况且,“法”这个术语的绝对定义,实质上包含着选择了正当的和
真实的概念和原则’)(。
第四,它在实现或适用过程中为社会提供的是普遍的、公平的、明确的准则,是公民行使权利的保障和规制,也是司法解决和判决的唯一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可恰当地展示法治形式价值在司法活动中的意义。
它有助于排除功利主义、伦理本位等非形式化原则引发的功利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使司法过程具有可预测、可控制的性质。
法治形式价值包含着多重要素,这些要素归根到底只有从它们同整个形式价值的关联性上揭示出它们各自的意义和重要性。
同时,各个要素相互之间的联系及其模式化也只能以这种关联性为基础。
法治形式化价值包括法律的至上性、普遍性、可操作性、程序正义、组织职业化等原则。
法治的实体价值与法治的形式价值是分析评价法治与否的一对范畴和标准。
法治的实体价值指向法律应有的目标,它着眼于法律的理想,注重法律的道德性。
它从宏观的角度、社会的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好法之治”。
法治的形式价值指出法律自身的形式或程序意义,它着眼于法律的实际化,注重法律的科学性。
法治的实体价值和法治的形式价值是法治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把握住了法治的上述两个方面,就真正站在了法治这个概念的入口处。
3、法治的阶级性与价值性。
法治既是一个具有阶级性的概念,也是一个带有价值追求的概念。
其阶级性表现在:
规定法治“质”的不是其价值和原则,而是阶级结构。
虽然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都追求理想的价值,但对“价值“理解是有本质不同的。
在资产阶级看来,法治的正义原则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法律平等;而在无产阶级看来,法治的正义原则必然在于消灭剥削制度,在于追求人与人的实际上的平等。
其价值性表现在:
法治是在阶级隶属性这个大前提下所具有的共同原则和尺度,它是人类社会组织结构的理想化的机制,使法治本身成为衡量社会进步的价值标准之一。
法治概念是具有一般性的,它不是根据现实某一社会类型而确立的,它来自于人类社会的整个法律**社会实践,是对这种实践的一切合理价值的高度抽象。
正因为如此,法治作为一种理想模式才能为不同阶级所接受,成为不同阶级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
注释:
1《牛津法律大辞典》第790页
2《布莱克法律辞典》第1196页,英文版,第5版
3[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4《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3页参考文献:
1黄之英:
《法治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刘作翔:
《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3王人博、程燎原:
《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
4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篇二:
浅谈现代司法理念之我见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法律文化的精华,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南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基础,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还有学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
据此,可以看出现代司法理念融合了人们对司法价值的重要追求,其基本含义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和整体把握,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是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观。
司法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充实。
当前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引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践行法治、公正,促进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理念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更重要是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
庭长的“指导意见”已成顽疾。
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地一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执行法官明知该申请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权限未到期(行政处罚相对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有一定期限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就以某一上级机关首长之指示为由予以受理立案,并交付执行,这种司法行为就很难说不是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具体表现!
由此可见承办该案的法官很难做到依法审判,亦未必谈得上依法执行,这又何谈公正司法。
二、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其指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准则,以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的法治理念。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现代 司法 制度 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