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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系列瑞金矿业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系列-瑞金矿业
2010-09-092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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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上市|字号 订阅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六----瑞金矿业香港IPO
瑞金矿业原本可以不触发10号文“关联并购”条款的,但却节外生枝地通过境内公司为权益转移做跳板,从而制造“关联并购”嫌疑。
这一关联并购行为的合规性,瑞金矿业却未作任何解释。
随着瑞金矿业(HK0246)今年2月份在香港实现IPO,吴瑞林几年前所宣称的“要有3-5家旗下企业实现上市”的诺言最终实现了,这已经是吴瑞林旗下的第三家上市公司了。
他的侨兴集团旗下的两家上市公司侨兴环球(NASDAQ:
XING)及侨兴移动(NYSE:
QXM)分别登陆于纳斯达克及纽交所。
而且,其中侨兴环球的上市时间甚至比新浪网还要早,被媒体冠以“开创民营企业登陆纳斯达克之先河”。
吴瑞林起家于通信行业,其旗下两家上市公司即分别从事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业务。
不知是因为通讯行业竞争激烈,还是中国企业家的多元化思维作祟,吴瑞林开始跨行业涉足矿业投资。
其先后收购了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多个金属矿业,而其中的三个金矿—骆驼场矿业、南台子矿业、石人沟矿业,即为日后瑞金矿业实现红筹上市的主体资产。
而其整个上市资产的红筹架构搭建过程,皆发生于商务部“10号文”生效之后。
那么他是如何绕过10号文的审批程序呢?
三个金矿产权从第三方收购得来
在叙述瑞金矿业的红筹重组之前,让我们将目光聚焦于瑞金矿业的核心资产——三大金矿上:
骆驼场矿业,由吴瑞林于2006年 10月30日,通过其私人持有的万华公司,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南台子矿业,由吴瑞林于2007年5月20日,通过其私人新设立的境内公司“富邦铜业”,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石人沟矿业,由吴瑞林于2007年5月25日,通过“富邦铜业”,从独立第三方手中收购而来。
由此,吴瑞林获得三大矿业的实际控制权。
紧接着的2007年7月,吴瑞林再将骆驼场矿业从万华转让至富邦铜业。
这样,三大矿业便集中到了富邦铜业旗下(如图一)。
接下来,吴瑞林将三大金矿资产搬出境外的系列重组,可谓令人眼花缭乱。
期间,甚至进行了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重组、收购行为。
所谓红筹重组,就是实际控制人要将境内的资产权益,转移到其设立的离岸公司中去。
●第一步:
吴瑞林收购安臣
早在2004年2月吴瑞林就设立了离岸壳公司利达(BVI),但是利达(BVI)并未在境内控制某家外商投资企业(如图二左边部分)。
为了获得一家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离岸壳公司,吴瑞林于2007年4月23日全资收购了一家名为“安臣”的BVI公司(如图二),而安臣(BVI)恰恰于10号文生效前的2006年3月,在境内控股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企业“富邦工业”(原名惠州安臣)及“安臣通讯”。
这两家10号文生效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成了吴瑞林后续运作的跳板。
吴瑞林的这种操作具有可复制性,即先在境外设立BVI公司,在由BVI公司在境外物色在2006年9月8日前就已经在境内设立或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公司,然后收购这家境外公司。
●第二步:
利达收购富邦工业
2007年7月23日,利达(BVI)从安臣(BVI)手中,收购了后者所持有的两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家—富邦工业90%股权(如图三)。
这样,两家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由吴瑞林控制的两个BVI公司所控股—安臣(BVI)控股安臣通讯、利达(BVI)控股富邦工业。
利达收购富邦工业,是为后续的红筹架构做铺垫。
●第三步:
收购境内矿业资产
2007年8月21日,安臣通讯注册成立子公司“赤峰富侨”,并在两天之后的8月23日,赤峰富侨收 购了富邦铜业所持有的三个金矿资产(如图四)。
通过这个收购,吴瑞林就将三大金矿资产,从由他直接控制的内资企业富邦铜业手中,转移到了他间接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赤峰富侨手中。
这个步骤完成之后,三大金矿资产完成了“从境内到境外的转移”。
●第四步:
金矿资产置入拟上市主体
至上一个步骤完成之时,金矿资产实际上已经完成了离岸控股架构的重组,其最终控股公司为安臣(BVI)。
但是,吴瑞林并没有把安臣(BVI)作为金矿资产的控股公司。
2007年10月21日,富邦工业从安臣通讯手中全资收购了赤峰富侨,从而间接全资收购了三大金矿(如图五)。
通过这一动作,吴瑞林把金矿资产的最终控股公司,由安臣(BVI)转变成了利达(BVI)。
2008年3月13日,由吴氏家族的信托设立了瑞金矿业(开曼),紧接着吴瑞林以象征性代价,将利达(BVI)的股权转让给了瑞金矿业(开曼)。
2009年2月,瑞金矿业(开曼)登陆港交所。
瑞金矿业案例的几大疑问
纵观瑞金矿业的整个红筹架构,显得复杂而奇怪。
发生于2007年8月23日的赤峰富侨收购富邦铜业旗下三金矿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跨境关联并购。
必须按照10号文报商务部审批,但是瑞金矿业并未据此进行审批,而且其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并未说明理由。
疑问一,原本是非关联并购,为什么节外生枝制造出关联并购嫌疑?
吴瑞林的三大矿业皆从第三方收购而来,即使吴瑞林直接以控制其的境外BVI公司收购,也不构成关联并购,因而无需经过商务部审批。
但吴瑞林却偏偏要先通过内资的富邦铜业来收购,再转移到境外去,从而制造一个关联并购的嫌疑。
疑问二,安臣(BVI)的原始股东是谁?
瑞金矿业的招股文件并未披露吴瑞林2007年4月23日收购之前安臣的股东变化情况,仅说明安臣于2002年4月10日在BVI设立。
有投行人士质疑:
如果安臣(BVI)的初始股东不是吴氏,而是在10号文生效后由吴氏收购而来的话,那么瑞金矿业就涉嫌特意收购“已有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重组。
《公司金融》通过其他渠道,基本可以确定,安臣(BVI)初始股东即为吴氏家族。
国基资讯(HK0205)在2003年3月17日曾发布一份公告:
将旗下子公司深圳宝雅出售于安臣(BVI),该公告显示,安臣(BVI)于2002年4月10日设立(但也未公布股东)。
同时,在吴瑞林的家族企业侨兴集团网站,其历年大事记显示:
2003年3月,侨兴集团收购了香港上市公司国基资讯(HK0205)的子公司深圳宝雅。
由此可以推断,安臣(BVI)至少从2003年起即为吴氏家族控制。
疑问三,为什么不直接以富邦工业作为矿业资产收购主体,而要通过安臣通讯来进行?
本案例中安臣通讯设立赤峰富侨收购三个矿产,然后再将赤峰富侨转让给富邦工业的行为,同样让人难以理解。
如果是因为安臣(BVI)不适宜做控股公司(可能其还持有非矿业业务),那当初就不应该以安臣通讯来设立赤峰富侨收购矿产,直接由富邦工业设立赤峰富侨收购矿产即可。
一看到瑞金矿业,就联想到红色革命圣地瑞金,但凡革命,总是要打破一个旧世界,建设一个新世界。
而瑞金矿业的上市模式,破旧立新力度之坚决,可谓旗帜鲜明地革了“十号文”的命。
通常说来,在当前法律障碍重重的环境下,境内企业成功“突围”到境外上市,大体会遇到四个障碍,第一是如何建立起跨境的法律连接,规范点的说法是如何将境内权益置入境外;第二个,同时也与第一个关联,如何在置入境内资产过程中避开十号文对关联并购的限制;第三个如何避免证监会的审批;第四个如何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持股的外汇登记。
这四座大山一个都不少地横亘在瑞金矿业面前,“勇敢的瑞金人”最终还是突破重重障碍成功上市了,那么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
借尸还魂
首先我们看瑞金矿业如何建立跨境连接。
不少分析人士都关注到了吴先生对安臣(BVI)的收购。
安臣(BVI)的价值在于它在2006年6月23日,与惠州利音共同成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富邦工业(还有一个最后放弃使用的惠州安臣通信),而且安臣(BVI)是控股股东。
也就是说,安臣(BVI)和富邦工业之间存在一个跨境的法律连接,而且这个连接是在十号文之前完成的。
收购了安臣(BVI),也就实现了第一个突破,拥有了一个跨境置入资产的通道。
尽管后面吴先生最终选择将富邦工业置入利达(BVI),但这一公司架构内部的调整,已不是关键所在。
不少人都在质疑一个问题,就是安臣(BVI)的原始股东是谁?
上文也提到,瑞金矿业的招股文件并未披露吴瑞林2007年4月23日收购之前安臣的股东变化情况,仅说明安臣于2002年4月10日在BVI设立。
《公司金融》通过其他渠道,基本可以确定,安臣(BVI)至少从2003年起即为吴氏家族控制。
我个人也相信这一判断。
只不过可能在瑞金矿业上市重组前,吴氏可能并没有考虑到把安臣(BVI)用于这一目的。
而瑞金矿业上市启动这一契机,让吴氏重新看到了安臣(BVI)的价值,在这一既有的法律结构下巧妙地实现了借尸还魂。
而且我个人认为,在瑞金矿业的案例中,安臣(BVI)是否自始属吴氏所有,并非问题的关键。
即便安臣(BVI)是吴先生后面收购而来,也仍然实现了跨境的法律连接,不过是控制人发生了一次变动,业绩难以连续计算,而瑞金矿业是适用豁免(业绩连续计算)规则上市的,再一次巧妙地绕开这个问题。
但这一模式能否为他人所效仿呢?
其实也不无可能。
但较难解决的是外汇登记方面的瑕疵(见下文分析)和控制人变动造成的障碍。
暗渡陈仓
我们再关注瑞金矿业的资产注入过程。
瑞金矿业先后收购了三个矿业公司,分别是石人沟矿业、南台子金矿和骆驼场矿业。
其收购过程较为相似,其中石人沟矿业,先由赤峰富邦铜业收购,而后卖给赤峰富侨;南台子金矿先收购资产,然后装入赤峰富邦铜业,而后卖给赤峰富侨;骆驼场矿业则由万华首先收购,而后转让给赤峰富邦铜业,再行转让给赤峰富侨。
最后三个矿业公司都经过赤峰富邦铜业,置入赤峰富侨之下。
而赤峰富侨是富邦工业从惠州安臣通信手中买过来的。
惠州安臣通信则跟富邦工业一样,是安臣(BVI)和惠州利音设立的合资公司。
那么,发生在赤峰富邦铜业(招股书明确说明该公司是吴先生控制的)与赤峰富侨之间的收购,不就是关联交易吗?
为什么又毫无障碍地实现了股权转让呢?
因为招股书披露信息有限,我们只能做有根据的猜测。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这三个营运公司最后都置入赤峰富侨之下,而非直接由富邦工业收购并持有呢?
从这一点上,我们再进一步考虑,可能就会发现其中的玄机。
在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那就是外商投资的境内再投资,然后再投资的法律规避问题。
简单点说,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进行境内再投资,所投资企业如果是允许类和鼓励类,根据2000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
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一般来讲,这一被投资企业是没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换句话说,被投资企业不再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除非被投资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再行申请审批机关认定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那么,关键的问题就出现了,如果这家被投资企业再行投资的话,基本上就不再有人会关注到这是一家外资背景的公司,从法律上,也并无要求这家被投资企业的再对外投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
而如果是限制类,那么就要先报商务部门审批,取得批复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而如果这一点能够成立,我们大概可以推测,赤峰富侨就是这么一家被富邦工业这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收购)的企业,它的经营范围应当是鼓励类或至少是允许类,赤峰富侨并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赤峰富侨从赤峰富邦铜业再收购三个矿业公司股权,就是普通的内资企业之间的收购,到工商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不会麻烦到商务机关。
而更为关键的是,除非极个别的特例,工商局做变更登记,是不会关心是否存在关联并购,特别是对两个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更不会多此一问。
这样以来,瑞金矿业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绕开关联并购的麻烦,顺利地实现合法的股权变动,将三家矿业公司置入赤峰富侨,进而置入整个上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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