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9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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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94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
深规土[2013]29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2〕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
第三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工作。
第四条 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在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历史用地处置之前,相关主体可以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并按下列要求先行申请开展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工作: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社区范围内应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但尚未划定,或者应当落实征地返还用地但尚未落实的,可以优先在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二)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存在旧屋村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旧屋村范围认定;
(三)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取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缴纳罚款和地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
(四)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并缴纳地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如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
(五)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部分,视为合法建筑物,如须补交地价的,应当依法缴纳地价;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以补办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并缴纳罚款和地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和规划审批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
(六)适用其他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工作。
在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时,按照前款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取得相应认定文件的土地、建筑物,视为权属清晰的土地、合法建筑物,涉及缴纳的地价和罚款可在取得相关认定文件之后,但必须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但城市更新单元无法实施拆除重建、被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相关土地、建筑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五)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或者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
(六)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七)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等其他必要材料。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
相关复函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性质、权属、面积等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根据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复函,对于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者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以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申请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查,属于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应当按照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继受单位应当在计划申报主体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之前或者申报的同时,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
但本规定实施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的,继受单位可以在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前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单独申请。
申请处置的对象应当为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内所有符合第六条规定处置条件的历史用地。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须经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且获2/3以上(含2/3)表决同意,但继受单位章程对表决通过率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继受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资料:
(一)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及承诺书;
(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的复函;
(三)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四)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协助核查历史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历史用地处置情况进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继受单位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同时抄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单独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继受单位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同时抄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须进行相应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历史用地处置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及出让。
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继受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理清经处置的历史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项目地价应当区分为两部分进行测算:
(一)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出项目拆除范围内原有手续完善的用地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测算地价;
(二)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项目拆除范围内原有手续完善的用地面积以外的部分,该部分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用作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实施拆除重建的土地需完善征(转)地手续且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继受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理清需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该申请须经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且获2/3以上(含2/3)表决同意。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1)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doc
附件1
(2)土地信息一览表.doc
附件1(3)建筑物信息一览表.doc
附件1(4)土地权属图.doc
附件1(5)建筑物信息图.doc
附件1(6)图纸格式规范要求.doc
附件2: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doc
附件1
(1)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更新
单元
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公示名称)
所在区位
区街道片区
计划批次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申请土地、建筑物核查材料
申请材料性质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份数页数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共份,共页
□委托人身份证明
共份,共页
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权登记证明、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共份,共页
□城中村用地证明(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或落实并核销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证明、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原农村用地红线图等证明材料)
共份,共页
□旧屋村范围图
共份,共页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意见书
共份,共页
□房地产登记遗留建筑处理意见书
共份,共页
□国有已出让(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份,共页
建筑物测绘报告
共份,共页
土地、建筑物情况一览表及图示
□土地信息一览表
共份,共页
□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共份,共页
□土地权属图
共份,共页
□建筑物信息图
共份,共页
其他相关材料
□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
共份,共页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核对无误。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附件1
(2)土地信息一览表
城市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申报主体:
地块号
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
权属来源
权利人
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起止时间
备注
核查(人):
复核(人):
附件1(3)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城市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申报主体:
建筑物编号
土地权属来源
建筑物合法用途
合法建筑面积(㎡)
现状建筑面积(㎡)
备注
小计
----
小计
----
小计
---
合计
---
核查(人):
复核(人):
附件1(4)土地权属图
附件1(5)建筑物信息图
附件1(6)图纸格式规范要求
图纸格式规范要求
类别
序号
图纸需表达内容
表达格式要求
范例
图框
1.
图名
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2.
更新单元名称
3.
计划申报主体
4.
图纸编号
5.
指北针与比例尺
如图示
6.
相关说明文字
说明字体为仿宋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7.
图例
如图示,说明字体为仿宋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图纸共性内容
8.
拆除范围
拆除范围线需用全局宽度为3,颜色号为200的实体线表示
9.
地块边界
边界线全局宽度为1,颜色为棕色(颜色号为30)
10.
地块编号
线宽为1,标注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11.
规划道路边界
边界线全局宽度为2,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标注道路名称;
标注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12.
现状道路、地理实体边界
边界线全局宽度为0,颜色为灰色(颜色号为8)
13.
范围坐标
标注格式为斜线引出标注;标注字体为黑体,颜色号为152
土地权属图
14.
文字标注
地块编号
标注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15.
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
16.
权属单位
17.
现状用地功能
18.
权属性质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20
19.
国有未出让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4
20.
城中村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72
21.
旧屋村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41
22.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处理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21
23.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
填充颜色号为244
24.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不填充
25.
土地信息一览表
填写字体为仿宋体,颜色为默认黑色(颜色号为255)。
建筑物
信息图
26.
建筑物编号
建筑物编号按照地块编号依次以1-01,1-02,1-03……2-01,2-02,2-03……的格式进行编号;
编号字体为仿宋体,颜色为默认红色(颜色号为1)。
27.
建筑物的楼层
地形图上已有楼层、结构等信息的图纸,无需另外标注;
地形图上未标注的,以默认灰色仿宋体标注在建筑物中间位置。
28.
建筑物结构
建筑物建成时间
建筑建成时间在建筑物右上角标注,标注字体为黑体,颜色为灰色(颜色号为8)
注:
建议提交cad图纸为AutoCAD2000或AutoCADR14格式。
附件2: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原农村经济组织
继受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更新
单元
信息
更新单元名称
(计划公示名称)
所在区位
区街道片区
计划批次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拆除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信息
地块号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之前的建成区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之后的建成区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零星空地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总用地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申请历史用地处置材料
申请材料性质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份数页数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共份,共页
□委托人身份证明
共份,共页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函复
共份,共页
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共份,共页
所在街道办书面意见
共份,共页
其他相关材料
共份,共页
申请人承诺:
为加快推进_____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内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历史用地处置工作,经_______________原农村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就历史用地处置作出如下承诺:
(1)若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获得批准,本单位承诺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依法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本单位承诺不再向政府主张因处置用地征(转)而产生的一切补偿费用。
(2)若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获得批准,本单位承诺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向政府无偿移交经批准处置的20%历史用地,并遵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无偿移交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土地给政府的规定。
以上为进行______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历史用地处置作出的承诺,绝不违背。
倘若历史用地未完成处置,该承诺同时失效。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单位(加盖公章)
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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