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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合同
重庆市三峡库区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
项目地质勘查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规划编号:
建设地点:
委托方:
承接方:
签订日期: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的精神和国土资源部以及重庆市政府对三峡库区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甲方将重庆市三峡库区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急地质勘查任务委托给乙方承担。
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形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签约依据
一、勘查任务委托书及承诺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四、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条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规划编号:
三、勘查地点:
四、勘查阶段:
五、技术标准:
(一)执行标准
1、《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勘查技术要求》。
2、《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技术要求》。
3、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行业技术规范规程。
(二)参考标准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09版))。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2003)。
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B50/5029—2004)。
4、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文件
一、勘查任务委托书。
二、工程项目已有的前期资料,包括地理位置、前期勘查成果、该区域土地及城建规划等已有成果。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的时间及数量
一、年月日前完成项目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若不需要开展勘查工作的,直接编制地质调查报告,于年月日前送审;若需要开展勘查工作的,编制勘查设计书,于年月日前提交审查。
二、按审查通过的勘查设计书确定的时间完成野外工作和提交正式报告一式柒份以及电子光盘叁份。
三、根据工作需要,按甲方要求调整完成野外工作和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
第五条勘查费取费标准、支付方式及结算原则
一、取费标准
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
调查报告及地质勘查报告通过市级审查后进行费用结算,勘查费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的金额为勘查合同价款。
二、支付方式
(一)乙方签定合同三日内向甲方缴纳不少于伍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本合同执行的经济保证。
履约保证金,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正式成果资料通过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勘查费用支付
1、调查核实不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按规定办理结算,资金下拨到甲方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2、调查核实需要开展下步工作的,甲方按照重庆市相关部门资金预安排计划情况,支付进度款。
3、勘查费下拨到甲方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勘查费的85%;勘查费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于治理工程通过市级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资料归档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查费的5%作为后期服务保证金,于治理工程通过国家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完整的勘查资料和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结算原则
依据取费标准,按有效工作量据实结算。
(一)实物工作量根据审查批准的勘查设计书设计的各项实物工作量,以通过审查的勘查报告完成的必要的有效的实际勘查工作量作为结算基础;
(二)有效工作量以现场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签认的各项实物工作量,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咨询评估机构审核认定的各项实物工作量为有效结算工作量;
(三)附加调整系数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四)利用已有勘查资料编制勘查报告的项目,只计取技术工作费,技术工作费计费基数以技术顾问单位和咨询评估单位认定的所利用勘查资料的实物工作为收费额。
(五)结算费用审核应提交的资料:
1、现场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签认的各项实物工作量及现场签证资料,野外验收意见,审查批准的勘查设计书,正式勘查报告及勘查费用结算书;
2、技术顾问单位对勘查有效实物工作量和利用勘查资料实物工作量等审查认定资料;
3、监理单位对工作量的审核意见;
4、业主审核意见。
(五)审查审核程序
1、结算资料由市级相关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核;
2、经咨询评估机构审核后,报市级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甲方责任
一、甲方委托任务时,应向乙方明确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勘查阶段,提供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地下埋藏物资料。
二、甲方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勘查费。
三、甲方应派专人协助乙方处理勘(调)查工作有关的各方面关系,为乙方勘(调)查和野外施工创造便利条件。
若乙方施工中发生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平整施工场地、施工取水、排污等协调困难,由甲方会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为保证施工进度,属甲方承担的费用,费用暂由乙方垫付,工程结算时凭甲方现场人员和项目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赔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据实结算。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地质勘查成果擅自修改。
第七条乙方责任
一、根据项目情况组建勘查项目组并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水工环或岩土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具备水工环或岩土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对特大型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应组建勘查项目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水工环或岩土工程专业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勘查工作经历,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得少于三人。
二、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勘查设计书的编制,野外勘探工作、提交正式勘查报告。
三、按以下要求编制勘查设计书,保证按审查通过的勘查设计书组织施工。
(一)勘查设计书中应包括组建的项目班子、投入的机具设备、各项实物工作量和完成勘探工作及提交报告的时间。
(二)编制的勘查设计书两次通不过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峡地防办)委托的技术顾问单位审查的,甲方有权报请市三峡地防办另外委托队伍进场勘查,本合同即行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保证按审查通过的勘查设计书组织施工,投入的人员、设备应报甲方和市三峡地防办登记备案,经甲方登记备案的人员、设备不得擅自变动。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实际参加勘查工作和勘查报告的编写及成果审查汇报,按时参加各级、各层次检查、稽查、审计和验收工作汇报。
(五)乙方人员、设备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位或到位后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明显不能按期完成勘查任务,甲方有权报请市三峡地防办另外委托队伍进场勘查,本合同即行终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按要求编制勘(调)查报告,编制的勘(调)查报告应一次性通过市三峡地防办委托的技术顾问单位审查。
若因乙方原因勘(调)查报告不能一次通过技术顾问单位审查,第二次审查费用由勘查单位自行承担,并记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参建单位考评记录;若勘(调)查报告不能按期编制完成或编制的勘(调)查报告两次通不过技术顾问单位审查,甲方有权报请市三峡地防办另外委托队伍进场勘查,本合同即行终止,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五、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地质勘(调)查,地质勘(调)查的基本资料应完善、准确、可靠,勘查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地质勘(调)查报告的深度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并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六、在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因乙方原因工程实际地质情况与乙方提交的勘查资料的地质情况有较大出入时,甲方将扣除乙方的质量保证金,并不再支付勘查费。
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七、乙方有义务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在勘查成果图上准确划定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八、乙方勘查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及时在勘查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补记。
应认真保存好各种地质样本,对岩芯样品应封存保管,以备甲方核查。
九、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将勘查任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
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特点,乙方承诺对地质勘查工作履行以下后期服务内容:
(一)按时参加施工中验槽等与勘查有关的日常工作,按时参加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例会;
(二)参与施工中与勘查、设计有关的技术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与勘查工作有关问题;
(三)按时参加各级、各层次检查、稽查、审计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乙方承诺后期服务及时到位,否则乙方构成违约。
十一、乙方在地质勘查中自行承担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切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的支付民工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民工费。
十二、乙方应维护提交给甲方的地质勘查成果,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勘查费,若逾期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甲方应当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按日计算。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乙方不履行合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双倍返还给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三、乙方承诺按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按时完成调查报告、野外工作、提交成果资料,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乙方逾期完成野外工作、提交正式报告时,甲方除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勘查费的千分之五按日计算,直至扣完勘查费为止。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查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按国家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乙方不履行后期服务义务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仍不履行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后期服务保证金不再支付,并报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其他条款
一、甲方的勘查任务委托书及乙方的承诺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律。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1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基于本合同关系到国家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安排,本合同甲乙双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时,自愿接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管,并切实遵循有关文件、纪要的规定。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送本区县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五、本合同未尽适宜,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按规定备案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十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行政备案部门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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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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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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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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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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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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