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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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学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学院请假。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复查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须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和研究生学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三个月内体检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四)入学前隐瞒、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七)拒绝缴纳学校规定各项费用者。
第九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初注册。
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每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和缴费收据(秋季学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应事先申请暂缓交纳学费,获得批准后予以预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无故不按时报到者均按旷课论处。
对欠缴学费的研究生,学校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暂缓注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各自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研究生考核和成绩评定按《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根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重修。
在校研究生代替他人或由他人替代参加国家级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定的有关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事先请假,或未获批准而缺席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征得转出、转入专业导师、培养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
研究生只可在相近专业内调整。
研究生转专业后,须执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在我校完成学业。
特殊情况下,无法在我校完成学业的可申请转学。
转学须按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研究生,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完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六章学制与学业年限
第十九条科学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硕士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含休学时间),博士生在校最长年限为7年(含休学时间)。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生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再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在校学习的;
(二)因个人原因以研究生身份出国的;
(三)经批准,以非毕业生身份创业的;
(四)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休假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休学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导师、培养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研究生必须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三)休学研究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休学研究生缴费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暂行规定》、《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缴纳学费住宿费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休学期满后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研究生应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和复学手续)。
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八章退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或学制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导师、导师组、培养学院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硕士研究生一学期内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合格者,或学位课、选修课所有课程累计出现三次不合格的;
(六)硕士研究生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后考试仍不合格的;
(七)博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学科综合考试补考仍不合格的;
(八)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育教学活动的;
(九)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退学,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提出有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的退学报告并附有相关材料,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批准。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包括校园网),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条退学研究生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由学校按研究生入学前学历和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报上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
第三十一条退学研究生须结清在校相关费用。
第九章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提前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按《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提前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暂行)规定》执行。
研究生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在所规定的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第十九条所规定时间。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学制期满前三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以半年计,最长为一年。
申请期满仍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继续申请延长,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第十九条所规定时间。
第三十五条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须填写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研究生在延期内不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十章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参加者,必须请假。
研究生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
因病请假两个月以上者或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办理休学。
研究生请假按《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进行。
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按照《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一般情况下由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初步处理、处分意见。
特殊情况可由研究生学院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研究生处分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随下一级研究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毕业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校在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内受理结业研究生提出的毕业申请,如该研究生达到四十四条要求,则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关的个人信息上报、电子注册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
第四十九条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方可领取学历证书。
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结)业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领取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得补发。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留学研究生的培养按国家授予学位有关要求和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留学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晚婚晚育。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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