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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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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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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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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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学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甲方委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宿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
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物业管理、宿舍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
宿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校区宿管办),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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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
住宿学生),包括:
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册学生(以下简称:
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
计划外学生)。
本条例所称学生宿舍,包括校内外由浙江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浙江大学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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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愿意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均可入住学生宿舍。
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统一办班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校区宿管办办理住宿申请手续,零散的学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各校区宿管办申请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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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采取同一学院学生住宿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提前攻博、直接攻博等学生的住宿先按照硕士生的标准予以安排,待同一级的硕士生毕业后再按照博士生的住宿标准进行调整。
本博一贯制学生入学时先按本科生标准安排住宿,学士学位取得后再按相应的住宿标准调整。
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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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住宿学生应按期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
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省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交纳1次,以学年为单位在学年初预收。
1个学年包含两个学期段,春、夏学期为第一个学期段,秋、冬学期为第二个学期段。
非毕业班学生,1个学年计时从学生本学年的报到注册日起到下一个学年需要报到注册的前一天止,时间长度为12个月(一般是从当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8月底,包括寒暑假),寒暑假不额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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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毕业班的学生,1个学年计时从学生本学年的报到注册日起到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时间止,时间长度为10个月(一般是从当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6月底)。
夏季毕业班学生收取一整学年的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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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毕业学生(毕业离校的时间大约在3月底到4月初),用一整学年的住宿费除以10个月,再乘上该学生在学校住宿的实际月份数来计算住宿费,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全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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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住宿调整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进行。
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
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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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休学、联培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退还(以月为单位)。
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当届学生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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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住宿学生要求退宿应到校区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
因个人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培训到期、校外住宿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暂停学业的,或者因违反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住宿时间不满一个学期段(含满一个学期段)按一学期段收取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段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因毕业、结业或因学校原因出国、联培等正常退宿的,从办理退宿手续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住宿费(以月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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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如确因学校实习要求需集体办理退宿手续时,住宿时间不满一个学期段(含满一个学期段)按一学期段收取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段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退宿后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实习结束后,视床位情况重新确定是否安排住宿。
如重新安排床位,住宿时间不满一个学期段(含满一个学期段)按一学期段收取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段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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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宿的住宿学生,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
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离寝手续的,将视为违约留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宿舍;违约留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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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按学校规定,计划内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的,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至每年8月15日前(新生可在报到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校外住宿申请手续,离寝时间按第十条规定执行,超期不再办理。
校区宿管办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在各宿舍楼公布相关通知。
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所在校区宿管办办理回校内住宿申请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
如未按时办理回校住宿申请,则视作自动延长校外住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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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校区宿管办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宿舍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
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拒绝校区宿管办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三章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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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住宿学生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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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
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管中心(办)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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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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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注意防盗安全。
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不要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校区宿管办,由校区宿管办更换门锁;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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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校区宿管办;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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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条例第九章规定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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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为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创造良好的寝室氛围,学校实行查房制度,由宿管中心管理人员实施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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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为维护宿舍的秩序,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
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
非本校人员会客还须来访者当场电话告知被访者、并交值班员接听征得被访者同意后,方能进入。
会客时请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妨碍他人或不雅的举止言行。
异性会客须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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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来访客人须在当天晚22:
00前离开宿舍。
查房需要时请出示有效证件。
假期严禁非本宿舍楼人员进入,会客一律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第四章公共环境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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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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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宿舍是学生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为保障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作息生活习惯,并注意不要妨碍其他同学的生活和学习。
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条例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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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严禁宿舍内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
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
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
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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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学生离校、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
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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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电话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等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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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
未经校区宿管办同意,请勿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
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能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
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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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为保证住宿学生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各校区宿管办受学校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
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水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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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
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
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使用的所有用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经3C认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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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
不同类型的学生或宿舍,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以学校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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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每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两个月收取一次超额水电费(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由宿管中心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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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额定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须向校区宿管办提出申请。
经全体寝室成员协商同意、申请人本人签署安全用电履约承诺,并由校区宿管办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安装使用。
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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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大功率电器安装时,申请人必须持校区宿管办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安装许可证明,在申请人陪同下,由专业安装人员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变更。
大功率电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必须由专业人员维修。
第七章学生寝室氛围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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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为激发广大学生共建宿舍文化的热情,培养学生基础文明行为养成,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创建规范、整洁、健康向上的住宿生活氛围和环境,真实反映学生在宿舍内的行为和表现,宿管中心应根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制定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宿舍卫生检查标准。
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寝室卫生成绩、个人卫生成绩、奖励事项、违纪事项、宿舍文明建设等五大内容,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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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为创造整洁优美的住宿环境,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
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
校区宿管办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并折成相应分值计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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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
寝室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
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
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学生私自更换床位而出现的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该学生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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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为调动住宿学生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寝室生活氛围,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校级“文明寝室”评比活动,由宿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文明寝室”评比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成绩评比产生(“文明寝室”评比时“免检寝室”优先)。
第八章奖励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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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宿管中心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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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学年末,宿管中心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浙江大学校级“文明寝室”,由学校发文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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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宿管中心对当年的学生助管员、文明寝室长及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楼管会等学生干部,按优秀、良好、合格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并可直接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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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是学校“三好学生”、“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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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宿管中心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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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九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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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条例和住宿协议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
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甚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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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宿舍楼内有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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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宿舍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理或批评教育,在宿舍记实考评中予以扣分,还将可能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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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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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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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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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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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装修寝室,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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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私自移动、拆装宿舍内的家具及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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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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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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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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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将剩饭菜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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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打扫寝室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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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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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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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响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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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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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拉网线、电话线,私调水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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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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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乱丢烟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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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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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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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私自调换寝室、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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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门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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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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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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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自修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下棋、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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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爱惜他人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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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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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注意控制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使用音量或大声喧哗、哄笑、唱歌、戏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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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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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浙江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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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条例的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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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学生住宿如违反宿管条例或住宿协议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宿管条例及住宿协议规定后,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再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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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02年9月30日发布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浙江大学本科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浙大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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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 学生宿舍 文明 建设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