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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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
(2013-2014年度)公务用车
维修服务资格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
JH2012-007)
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受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的委托,就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2013-2014年度)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文件。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和采购需求
1.项目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2013-2014年度)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招标,采购编号:
JH2012-007。
2.用途:
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3.采购内容:
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服务期为24个月(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江门市市区内具有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小型车)资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维修企业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营业场所位于江门市市区内(江门市市区是指江海区和蓬江区,不包括新会区);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6.具有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参加本次投标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纪、安全事故记录。
三、招标文件公示
1、招标文件公示期:
2012年11月22日至2012年11月28日五个工作日。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时间、以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前往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获取招标文件。
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2年11月22日至2012年11月30日17:
30分止。
3.招标文件售价为:
人民币150元/份,招标文件售出不退。
五、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审验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当将上述文件的原件交我中心审验。
我中心在审验后收取前3项的复印件和第(4)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
六、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
1.接收投标文件时间:
2012年12月12日9:
00-9:
30分。
2.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12月12日9:
30分。
提前、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3.接收投标文件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4.开标时间:
2012年12月12日9:
30分。
5.开标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会议室。
(江门市富民路15号809)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江门市富民路15号803
联系人:
陈先生、苏先生
联系电话:
0750-3880716
传真:
0750-3880726
投标保证金账号:
户名:
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账号:
2012002709026432933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市分行
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二部分采购需求
一、项目服务期限及范围介绍
本次招标所确定的是2013-2014年度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维修服务范围是指江门市江海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各类车辆(不包括摩托车)。
维修服务资格期限为24个月,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在服务资格期限内,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500元或以上(含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的公务用车维修均由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负责。
各用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比较后选择维修单位。
加装音响、倒车雷达,内饰装修,汽车美容,更换轮胎,更换机油,更换电池,只购买零配件但不需维修厂安装或更换以及新购置车辆在保修期内的售后保养(售后保养应当在车辆生产厂家指定的4S店进行)不属于定点维修服务范围。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江门市市区内具有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小型车)资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维修企业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营业场所位于江门市市区内。
江门市市区是指江海区和蓬江区,不包括新会区;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6.具有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参加本次投标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纪、安全事故记录。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提供公务车维修服务。
2.维修车辆包括:
汽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车辆数约为547辆,不包括摩托车,仅供参考)。
3.中标供应商可获得24个月的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业务委托合同。
若在维修期内江门市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则本项目的合同自动解除。
4.优先对公务用车维修提供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
在江门市市区内发生故障需要急修的,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应及时派员抢修;提供江门市市区内24小时免费拖车服务;提供免费接送维修服务;提供车辆维护技术指导。
5.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配件,在未经用户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
6.中标供应商应当自行制作并规范格式填写《公务用车维修单》,详细列明各项维修费用,随维修资料一并归档,并且登陆“江海区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网址:
)及时将维修单上网,接受监督,该项工作列入考核内容。
7.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登陆江海区公务用车管理系统报价,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才能维修车辆。
8.中标供应商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附加管理费收费比例和服务承诺等资料在公务用车维修接待处公布;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内容;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内容包括:
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汽车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和其它应当建档的内容。
9.接受、配合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监督和行政监督以及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公务用车维修的日常管理。
在服务周期内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中标维修厂进行考核抽查、检查,并建立量化的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和标准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公布),一旦考核不达标,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0.中标供应商须加强内部管理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维修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严禁任何形式商业贿赂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将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1.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对进厂维修的车辆内部设施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在维修过程中出现损坏或丢失,由维修方负责赔偿。
12.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1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服务。
四、维修费用
1.公务用车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和零配件费用。
2.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
“工时费”通过上述公式作简略计算而确定。
“工时单价”应当根据投标人的规模、档次、技术水平、社会物价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来核定,投标人应当结合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提供附件确定本单位的工时单价,并在投标文件中报出。
“工时”是指维修项目的工作时间(工作量),主要取决于车型构造、作业项目、工艺设备、工人熟练程度及管理等因素,工时由招标文件《工时定额表》规定。
3.零配件费用=零配件进货价格+附加管理费。
零配件进货价格应当做到公开、透明、真实。
附加管理费=零配件进货价格×附加管理费收费比例。
附加管理费是指投标人在零配件进货价的基础上,向送修单位按一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费,包括了税费和利润等。
附加管理费收费比例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
4.中标供应商应当设立结算专户与采购人就维修费用进行结算,并提供发票和维修明细清单。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保证金
1.江海区有关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将作为签订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2.本项目由江海区财政局作为采购人,与中标维修企业签订合同。
3.江海区财政局向每个中标维修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壹仟元整(¥1000.00元)。
如果中标维修企业在服务周期内没有有效质疑或投诉,则江海区财政局在服务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六、监督管理
1.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江海区公务用车维修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2.中标供应商应当接受和配合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公务用车维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3.中标供应商应按时提供公务车维修情况资料,按规定登陆“江海区公务用车管理系统”报价,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才能维修车辆。
中标供应商应通过“江海区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将维修单上网,接受监督。
七、其他
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设在江门市市区内的营业场所进行实地考查。
2.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如实制作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
3.投标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和实地考查,就有关问题予以正式回答。
八、招标文件附件:
《工时定额表》,内容包括11份表格,具体为:
(1)《汽车车型分类参照表》,
(2)《汽车总成及其零部件划分》,(3)《汽车维修辅助材料》,(4)《汽车整车及总成大修工时定额》,(5)《汽车二级维护工时定额》,(6)《汽车专项修理工时定额》,(7)《小修作业工时定额(发动机部分)》,(8)《小修作业工时定额(底盘部分)》,(9)《小修作业工时定额(车架、车身部分)》,(10)《小修作业工时定额(喷漆部分)》,(11)《小修作业工时定额(电器、空调部分)》。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
1.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集中采购机构。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2.2“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2.3“投标人”指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各类车辆,不包含摩托车。
2.5“江门市市区”指江门市蓬江区和江海区,不包括新会区。
2.6评标委员会: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组建的临时性机构,其成员由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2.7监督员: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将邀请特邀监督员参加采购仪式和评审会议,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特邀监督员独立于集中采购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2.8日期:
指公历日。
2.9时间:
指北京时间。
2.10语言:
采购文件的语言为简体中文。
3.适用法律
采购人、投标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均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禁止事项
4.1采购人、投标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4.2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资格。
4.3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采购人和投标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4.4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质疑澄清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接触。
5.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5.1凡参与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5.2开标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在采购工作结束后,与评审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审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人员之外。
5.3在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5.4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投标人解释落选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5.5所有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该费用。
6.供应商诚信管理
6.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隐瞒事实,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招标人从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6.2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将拒绝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6.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由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作不良诚信记录,并报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成交的;
(2)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8)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9)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造成损害的;
(10)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1)拒绝缴交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12)经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说明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情况、评标程序、评审办法、定标标准和合同条款参考范本和投标文件的制作等,由投标邀请函、采购需求、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和合同范本构成。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江门政府采购网、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8.2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制作
9.制作要求
9.1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及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9.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如有关表格不能满足填报需要,可以对表格格式作出相应调整,但不得更改表格的实质性内容。
9.3投标人应提供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
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9.4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副本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9.5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改或改写。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字或加盖公章才有效。
9.6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0.投标文件的内容
10.1投标文件由封面、目录、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工时单价计算方法、附加管理费收费比例计算方法、零配件进货价格表、维修设备一览表、消防设备一览表、服务计划、经营场所情况、经营业绩一览表、人员情况一览表、财务报告、规章制度管理一览表和授权委托书等内容构成。
10.2投标报价
(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格式填写。
(2)“投标报价”是指各维修厂或公司根据实际维修情况计算出来的工时单价和附加管理费收费比例。
(3)投标人所报的工时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0.4投标人应当提交具备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如属于联合体,则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及各方的资格文件等。
10.5证明文件包括:
履行合同所必须具备的财务能力证明、技术能力证明、提供服务能力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证明等。
10.6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7投标人应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8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文件,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间正常、连续地使用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工具等清单,备件和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其他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等,形式可以是文字说明、图纸及其他资料。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目录”,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是评标的内容之一。
11.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如有关表格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投标人可以对表格格式作出相应调整,但不得更改表格的实质性内容。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无效保证金。
由投标单位出具并提交银行支票或集中采购机构认可的其它形式。
本项目一类和二类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12.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12.3投标保证金币种应与投标报价币种相同,由投标单位出具并提交,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银行支票或集中采购机构认可的其它形式。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见投标邀请函。
12.4未按规定提交自开标之日起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将按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12.6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合同签订后,予以无息退还。
12.7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文件从开启投标文件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
13.2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信封分别密封,并标明投标人的名称、采购编号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4.2为方便唱标,投标人应将正本的《开标一览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的密封袋中。
14.3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均需贴封条,并加盖骑缝章(公章)。
14.4投标人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由专人送至集中采购机构。
14.5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递交的,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不依时间递交、误投、破损、封装不合格或提前拆封不负责。
15.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截止时间
15.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1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2年12月12日9:
30时。
15.3集中采购机构将于2012年12月12日9:
00时至9:
30时接收投标文件,9:
30时整在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会议室举行采购仪式。
15.4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集中采购机构。
15.5集中采购机构拒绝接受以下文件:
(1)提前递交的文件,
(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3)未按规定包装和密封的投标文件。
15.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到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亦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和评标
16.开标
16.1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场合组织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6.2开标时,集中采购机构、特邀监督员和投标人将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在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唱标。
唱标主要内容为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做唱标记录。
17.评标委员会
17.1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行政事业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18.监督员
18.1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监督部门将邀请监督员参加开标仪式和评标会议,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员独立于集中采购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19.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开标后,集中采购机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9.2资格性审查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3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包括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否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的编排是否有序等。
19.4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如果单价、数量的积与总价不相等,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则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9.5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19.6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找外部的证据。
19.7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9.8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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