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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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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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业务指引
第一章目的和依据
一、定义
二、目的
三、二手房买卖的法律依据
四、适用范围
第二章买卖主体
一、买方主体审查和规划
二、卖方主体资格审查
三、公司作为交易主体的特别审查
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特别审查
第三章二手房交易的调查与审核
一、权属审查
二、共有权审查
三、权利限制审查
四、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五、优先购买权审查
六、交易的禁止
第四章房屋的质量
第五章二手房买卖合同
一、合同文本
二、合同内容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
一、住宅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使用权
三、其它形式的土地使用权
四、农村用地的房屋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七章二手房买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相关术语
二房地产经纪执业程序
三房地产经纪中的禁止行为
四房地产中介的收费
五中介服务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签章
六二手房买卖的中介合同
七、房地产中介合同示范文本
八、中介合同不应含有以下条款
九、受托代理无权向购买人收取佣金
十、现金收购或者变相收购陷阱
十一、中介机构无权禁止和限制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见面和谈判。
第八章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
一审核贷款、抵押协议
二审核担保、保险协议
三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五非住宅房屋贷款
六二手房转让,存在贷款情况的处理
第九章房款的提存
一保证房款安全的方法
二委托房款提存见证的操作
第十章二手房过户登记
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二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
三律师代办登记
第十一章物业费的清算与公共维修基金的交割
一、物业管理费的清算
二、公共维修基金的交割
第十二章附则
一、效力
二、修改
第一章目的和依据
一、定义
二手房是针对新建商品房以及房改时出售公房而产生的特有概念。
二手房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存量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二、目的
为律师提供二手房买卖服务提供标准化的服务程序,确保律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客户的利益。
三、二手房买卖的法律依据
二手房的买卖,也就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
二手房的买卖应当依法进行,应当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买卖涉及的法律很多,但是一般来讲,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买卖。
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初次出售的服务,不适用该指引。
第二章买卖主体
一、买方主体审查和规划
二手房购买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购买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
也可以以他人的名义购买。
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二、卖方主体资格审查
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转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律师应当注意: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许出售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作为交易主体的特别审查
律师应当注意二手房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审查(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特别审查
二手房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手房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二手房产权的调查与审核
一、权属审查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
律师应当提醒:
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
有些情况,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是在评估风险后,可以通过信托设计进行交易,对此应当有当事人的另行委托.
为慎重起见,律师应建议购买者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
了解拟交易的房屋是否有产权争议。
房地产登记机关,是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管理机关。
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
如:
北京现在归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前,应当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应当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证.
二、共有财产审查
律师在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具有共有权人。
律师应当查明房屋是否具有共有权人.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必要时律师应出具范本文件。
律师应当注意: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
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认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个别财产协议。
三、权利限制审查
二手房交易前,律师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有无依法裁定查封的情况,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二手房交易前,买方人应当审查行政机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一般说来有权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措施的行政机关有税务机关、海关、公安机关等。
有权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建设行政管理机关。
必要时律师应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查询。
无法取得独立证据的,当事人应当作出没有权利限制的说明。
四、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出卖抵押的房屋,无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律师应当提示,买房人有承担所购房屋被追及还债的风险。
律师应当提醒出卖人,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当通知承租人。
不能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买卖合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
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五、优先购买权审查
共有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种出租关系不管是定期的还是临时的,均不能剥夺。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购买人应当注意,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通过拍卖购买二手房的,也应当注意优先购买人的优先购买权。
应当关注共有权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应当关注拍卖程序是否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力行使条件。
六、二手房买卖的禁止
律师应当关注和提示购买人注意,以下情形的二手房禁止买卖: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但是没有将出卖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之一: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
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
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第四章二手房的质量
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查看或调查所购二手房的质量状况。
如果查看时未提出异议,应认为认可该房屋的质量。
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律师不对房屋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二手房买卖合同
一、合同文本
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二、合同内容
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律师应当注意: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的姓名一致。
住所一般写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如果居住地与身份证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址为住所地。
(2)二手房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二手房坐落的地点和四至应当叙述清楚,有关街道、楼号等应当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核准的名称,并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一致。
房屋面积应当记载清楚、并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一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使用权和租赁用地使用权。
租赁用地一般限于工业厂房用地。
用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或者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准。
二手房卖方应当出示土地使用证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国家实行用地性质管制和建筑工程使用管制制度。
购房人购买房屋时,应当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
住宅用房未经小区内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厅、歌厅等商业用途。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应当在合同中表述清楚,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一致。
房屋的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的名称、质量状况应当表述清楚。
房屋的装饰应当写清楚。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
由税收上的考虑,有关装饰特别是可移动的装饰物的转让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二手房买卖价格应当确定。
支付方式可以用现金支付或者支票支付,支付时间应当明确。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和验收的时间。
(8)住户户口的迁移
如果出卖人户口所在地是出售的房屋,应当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时间。
(9)维修基金的处理
公共维修基金是购房人筹集的用以进行公共设施大中修或者更新改造设施的基金。
是房屋所有人的权益。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处理作出约定。
(10)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1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实施对伊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救济措施。
一般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时就合同的效力、履行、理解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般约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律师应当提示:
因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涉及到不动产,所以,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应当准确书写仲裁机构的名称。
如:
北京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是按照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而且是一裁终局。
(13)买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二手房买卖中,可能会有其他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叙述清楚。
(14)各方签字
签字可以是书写签名,也可以是印章签名。
按照我国的交易惯例,一般要求有印章签名。
如果是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应当附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一、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记明。
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年限减去已经使用的年限的差额。
二、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四、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限制
律师提示: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七章二手房买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相关术语
1.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2.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3.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4.房地产经纪,是指向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营业性活动。
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纪活动除外。
5.房地产代理,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6.房地产咨询人员,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7.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估价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8.房地产估价员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9.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房地产经纪执业程序
律师提示:
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务中,委托人注意核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确保相关人员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具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要核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和注册手续证明。
在目前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中,问题最多的是房地产经纪业务。
律师应当提示:
委托人应当注意经纪人的执业程序。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校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2)从事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业务项目,应参照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3)房地产经纪合同签订后,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4)履行合同期间,向当事人各方如实、及时报告约定机会和交易情况;
(5)记录经纪业务交易情况,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6)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开具统一发票。
三房地产经纪中的禁止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在执业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无照经营、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2)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经纪活动的重要事项;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
(5)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6)利用已经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经营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8)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
(9)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包括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
(10)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房地产中介的收费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政府制定有指导价。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服务费由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在下列收费标准内自行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
(1)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买卖的,按成交价的3%以下收取;
(2)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租赁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中介服务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签章
为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并签字盖章。
六二手房买卖的中介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七、房地产中介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中介合同可使用《房地产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各房地产经纪组织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
八、中介合同不应含有以下条款
1、中介合同不应捆绑全权代理条款
2、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强制缔约条款
3、终结合同不应含有分享违约金条款
4、中介机构无权收取定金
九、律师提示委托人:
中介机构如果受托代理销售,无权向购买人收取佣金
十、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
中介机构现金收购或者变相收购中存在的陷阱。
十一、中介机构无权禁止和限制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见面和谈判。
如果拒绝,律师应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实成分。
第八章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
一审核贷款、抵押协议
二手房买受人如果要申请购房贷款,接受买受人委托的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贷款条件和文件、签署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协议、抵押协议。
二审核担保保险协议
贷款银行一般均要求买受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贷款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和商业贷款的保险公司保险。
买受人的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文件,指导买受人签署担保协议、保险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核对担保费、保险费。
三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二)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的条件要求
1.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本市(包括所属区县)购买自住住房;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
6.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7.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期限
1、单笔贷款最高额度规定
(1)目前,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30%;aa级的可上浮15%。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受借款申请人的年龄限制。
五、非住宅房屋贷款
非居住房屋只能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具体贷款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可与具体贷款银行谈判确定。
六、二手房转让,存在贷款情况的处理
(1)出让人已全部还清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的或没有贷款抵押的购房人可直接申请贷款。
(2)、如出让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且尚有抵押登记的,购房人可采用转按揭或先全额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重新申请贷款。
转按揭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a、出卖人取得贷款银行转让抵押房屋的同意;
b、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c、提交买卖合同及买受人贷款资料交银行审核;
d、同意贷款后与转让方及原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e、买卖双方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
f、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章房款的提存或监管
一保证房款安全的方法
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买受人可以协议将房款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存、交银行监管或向公证处提存。
二委托房款监管的操作
买卖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可将购房款和产权证交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待产权转移登记完成即买方产证出证后,再由律师事务所通知买卖双方同时领证、领款。
其流程一般为:
(1)律师事务所与买卖双方签订《见证协议》。
(2)律师收取资料:
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当事人身份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产权登记的收件收据或产权证(均需原件);买卖合同(原件);
(3)买入方房款划到律师事务所提存帐户。
(4)办理产权过户或/和抵押手续;
(5)通知买卖双方领证、领款。
(6)三方办理交接、领证、领款。
第十章二手房过户登记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应当注意,购买的房屋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侵害买受人的利益,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权属证书;
(2)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出具对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
a、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b、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北京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c、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
(4)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测量面积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
按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领证时权利人(或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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