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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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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鉴定
篇一: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大纲
小
(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供参考)
1一般规定1.1适用范围
1.1.1适用于缺乏设计、地质、施工与大坝观测等基本资料的坝高小于15m或一般小
(2)型水库大坝。
1.1.2对有设计、地质、施工与大坝观测等基本资料的,或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可参照一般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执行。
重要小型水库是指坝高大于15m、库容较大,下游有人口聚集的村镇、重要公路、铁路、重要通讯设施、重要厂矿及军事设施等安全将受到其影响的小型水库大坝。
1.2主要技术工作内容
1.2.1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检查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现行工作状态,编写大坝安全现场检查结果报告。
1.2.2复核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的高程和基本尺寸,必要时应进行补充测量。
1.2.3复核大坝的洪水标准和抗洪能力。
1.2.4经技术认定,大坝在渗流稳定或结构稳定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隐患时,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或专门的质量检测与认证工作,也可结合除险加固工作进行。
1.2.5编写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提纲见附录3)。
2大坝安全检查
2.1对土石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1《土石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2.2对混凝土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DJ336-89(试行)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2《混凝土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2.3大坝安全检查主要对象是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等三类建筑物;主要内容是涉及渗流稳定和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
2.4大坝安全检查人员中必须有一名经验丰富、熟悉工程情况的水工专业工程师(必要时还须有一名金属结构专业工程师)。
2.5编写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并与历次检查结果(如有)作对比分析。
附录2《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的格式可供参考。
3洪水标准复核
3.1复核大坝等级,按现行规范确定洪水标准。
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摘录如下:
水库大坝等级标准
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3.2设计洪水
3.2.1缺乏流量资料的水库可用雨量资料推求设计洪水。
3.2.2缺乏实测雨量资料的水库可直接查读暴雨图集来计算库区流域设计暴雨。
设计暴雨量的时程分配可按暴雨公式计算,其中暴雨衰减指数可查读暴雨图集。
3.2.3产流计算可采用蓄满产流的简易法。
3.2.4汇流计算可根据坝址以上库区流域面积大小选用不同的方法。
集雨面积大于50km2者,可用瞬时单位线法;集雨面积小于50km2者,可用合理化公式或推理公式。
3.3调洪计算和水库抗洪能力复核
坝顶超高复核可参照《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的规定执行,即:
Y=R+A
式中:
Y—坝顶在静水位以上的超高,m;
R—风浪沿坝坡的最大爬高,m,由计算确定;
A—安全加高,m;正常运行情况取A=0.50m,非常运行情况
取A=0.30m。
4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4.1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包括洪水标准、渗流稳定、结构稳定和金属结构等大坝工程性态专项安全性评价,安全性分为A、b、c三级。
A级为安全可靠;b级为基本安全,但有缺陷;c级为不安全。
4.2大坝抗洪能力安全评价
根据洪水标准复核结果,按下表进行防洪安全性分级。
4.3大坝渗流稳定和结构稳定安全评价
对大坝渗流稳定和结构稳定的安全性采用定性认定的方法。
根据大坝安全现场检查结果,参照大坝运行的历史状况,对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的工作性态进行综合评估,评价其安全性级别。
A级—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大坝正常工作状态良好。
b级—部份项目存在有影响正常使用的一般缺陷或异常,但目前尚不危及大坝安全运行。
c级—出现有危及大坝正常使用的严重缺陷,或影响大坝正常使用的缺陷正在加剧,按正常情况继续运行将严重危及大坝安全。
当专家组难以评价为b级或c级时,应暂定为c级。
对土坝尚应核验其坝坡,当实际坝坡不满足经验坝坡时应先暂定为c级。
经地质勘察获取有关参数进行坝坡稳定分析后,最小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时予以改正。
4.4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综合上述专项安全性评价的等级来认定大坝安全分类。
有一项c级,认定为三类坝;有一项b级,认定为二类坝;有二项A级,认定为一类坝。
4.5对认定为二、三类坝者,应提出加固措施的建议。
篇二: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1/3;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1/3;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
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
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
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
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略)
篇三:
江苏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江苏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XX-04-19]本文已被浏览过1133次
有关市水利(水务)局:
为切实做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鉴定程序、内容和要求,保证大坝安全鉴定质量,我厅根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现印发各地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江苏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1总则
1.0.1为做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规范其技术工作的内容、方法及标准,保证大坝安全鉴定的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坝高小于15m(含15m)的小型水库大坝。
坝高大于15米的,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本规定重要小型水库指下游有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和军事设施的水库。
1.0.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
1.0.4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2基本程序及组织
2.1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2.1.1大坝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和结构安全
评价等。
2.1.2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2.1.3鉴定审定部门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2.1.4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2.2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2.3大坝安全鉴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代表、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2.3.1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小组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4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小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2.3.2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2.3.3大坝安全鉴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3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3.1大坝运行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大坝运行、维修加固和检查。
大坝运行管理应包括整个运行期的情况,但重点在工程现状。
3.1.1大坝运行主要指水库应编写运行大事记,专门记载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尤其是水库遇到较大洪水、较高蓄水位或遭遇地震时的工作状况,以及对异常状态的事后处理情况。
3.1.2大坝维修加固主要指历年维修加固情况。
3.1.3大坝安全检查主要对象是大坝、涵洞和(:
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溢洪道(闸)等建筑物;主要内容是涉及渗流稳定和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
安全检查按照附录1《土石坝安全检查内容》执行。
大坝安全检查中应有2-3名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小组成员。
编写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如有历次检查结果,应进行对比分析。
具体格式可参考附录2《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
3.2综合3.1.1∽3.1.3条的分析,对大坝运行管理进行综合评价。
4防洪标准复核
4.1小型水库防洪标准根据国家《防洪标准》(gb50210—94)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
4.1.1水库大坝等级及洪水标准
水库大坝等级标准
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4.2调洪计算
4.2.1复核计算应统一采用《江苏省暴雨、洪水图集》(江苏省水文总站1984年1月出版)和《江苏省短历时暴雨图集》(江苏省水文总站1984年11月出版)中相应的水文数据。
4.3抗洪能力复核
4.3.1复核坝顶高程:
坝顶高程可按下式确定:
h=h洪水位+h浪高+h加高(4.2.1)式中h——坝顶高程(m);
h洪水位——设计(校核)洪水位(m);
h浪高——波浪沿坝坡爬升的高度,可按下式计算:
h浪高=3.2kh波高tgθ(4.2.2)
式中k——坝坡坡面糙率系数,(其中平滑坡面k=1.0,干砌块石坡面k=0.80,抛砌块石坡面k=0.75);
θ=坝迎水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h波高=0.0166v5/4D1/3(官厅水库公式),取设计、校核两种工况中的大值。
其中v——按多年平均最大风速值(m/s),其中设计工况应扩大1.5倍,校核工况按多年平均最大风速值考虑。
D——吹程即坝坡至对岸的垂直距离(km)。
4.3.2小
(1)型和小
(2)型水库的安全加高值,设计情况取0.5m,校核情况取0.3m。
4.3.3复核水库大坝的实际抗洪能力是否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5结构安全评价
5.1结构安全评价主要包括变形及抗滑稳定评价、抗震安全评价及渗流安全评价。
5.1.1变形评价包括沉降和裂缝分析等。
其分析方法是根据测量资料和现场检查记录加以认定。
5.1.2抗滑稳定评价依据钻探资料进行复核。
坝坡稳定计算按《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0XX)执行。
其它建筑物抗滑稳定评价按有关规范执行。
5.1.3抗震安全评价按照《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对大坝工程进行复核。
5.1.4渗流安全评价根据大坝钻探资料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复核。
5.2溢洪闸、涵洞等主体建筑物的安全性主要采取检测复核或论证方法进行认定。
有检测资料时,应依据相关规范进行检测复核分析。
无检测资料的,可根据运行和检查情况,采用认定方法。
认定可采取召集原设计、施工等人员进行座谈,并形成书面资料的形式。
5.3根据复核分析,结合大坝运行的历史状况,对大坝结构安全性进行综合评定。
6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6.1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
一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本规定4.1条,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转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等的通知》(苏水计
(90)88号)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本规定4.1条,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转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等的通知》(苏水计(90)88号)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6.2对定为二、三类坝者,应提出加固措施的建议。
附录1:
土石坝安全检查内容
土石坝安全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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