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关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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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北关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依据
(一)单位名称:
北关区物价局
执法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
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5、《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
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七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8、《河南省制止不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
9、《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
10、《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收费证件的核发、审验、更换及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或监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核发、缴销、稽查及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
”
(二)单位名称:
北关区物价检查所
执法主体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
(三)单位名称:
北关区价格认证中心
执法主体类别:
受委托执法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5.1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9.11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
2006.5.1
地方性法规
1
河南省制止不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8.1
2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6.12.1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11.1
部门规章
1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1999.8.5
2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1.1.1
3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2.1.1
4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2.1.1
5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2.1.1
6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3.6.1
7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9.1
8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4.10.1
政府规章
1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
1994.2.28
2
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省政府
1994.11.10
3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5.1.11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地
方
性
法
规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4.1.1
政
府
规
章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7.7.1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100项〕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至第八条经营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政府定价,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三、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整顿:
(三)不执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四、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不执行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五)不执行动冻结价格措施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七、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第
(一)项:
“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十八、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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