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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问题unece
危险货物运输问题
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
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
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问题专家委员会第四届会议报告
(2008年12月12日,日内瓦)
增编
附件一
对《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第十五修订版(ST/SG/AC.10/1/Rev.15)的修改
建议5
将原第二和第三句改为:
“《规章范本》对运输的规定,有时可能因操作原因适用其他要求。
”
第一部分
第1.1章
1.1.1.4中文不变。
第1.2章
1.2.1“批准”,在“多方批准”的定义中,删去最后一句(“途经或进入”一词明确排除……)。
在“压力贮器”的定义中,在“和气瓶捆包”之前加上“、金属氢贮存系统”。
在“修理过的中型散货箱”定义中,将“原始制造商规格”改为“同一制造商最初的设计型号”。
在“罐体”的定义中,将“第2类物质”改为“2.2.1.1定义的气体”。
按字母顺序加入以下新的定义:
“货物运输装置,系指公路运输的罐体和货车、铁路运输的罐体和货车,多式联运的货物集装箱或便携式罐体,或多元气体容器;”
“封闭的货物运输装置,系指以表面完整、硬质的永久性结构将内装物完全封闭的货物运输装置。
侧面或顶部为纤维质的货物运输装置,不能算作封闭的货物运输装置。
”
相应的修改:
将“运输装置”相应改为“货物运输装置”(适用于建议11和12,2.4.2.3.2.4(b)
(二),2.5.3.2.5.1(b),3.3特殊规定172,216(两次),217(两次),218(两次),232,297,299和335(两次),4.1.1.1(两次),4.1.2.3,4.1.3.8.1(a)(两次),4.1.4.1P002特殊包装规定PP7和PP12,P410注d,P650(两次),P900,4.1.4.2特殊包装规定B1和B2inIBC04,IBC05,IBC06,IBC07和IBC08,5.2.1.6.3,5.3.1.1.2(4次),5.3.1.1.3,5.3.1.1.4(两次),5.3.2.1.1(3次),5.3.2.2,5.3.2.3.1,6.7.5.2.1,7.1.1.3(新编号7.1.1.4)(两次),7.1.1.4(新编号7.1.1.5)(3次),7.1.1.5(新编号7.1.1.6),7.1.1.6(新编号7.1.1.7),7.1.1.7(新编号7.1.1.8)(两次),7.1.1.9(新编号7.1.1.10)和注2,7.1.3.1.3,7.1.4.1,7.1.5.3.2.1,7.1.5.3.2.2(两次),7.1.7.1.1m7.1.7.1.2(3次),7.1.7.2.3(3次)和7.2.4.4)。
“燃料电池,系指一种能将燃料的化学能源转变为电能、热能和反应产品的电化学装置。
”
“燃料电池发动机,系指为设备提供动力的装置,包括燃料电池及所用燃料,可与燃料电池成为一体或分开,包括完成其功能的一切必要配件。
”
“金属氢贮存系统,系指单一完整的氢贮存系统,包括贮器、金属氢、释压装置(压力释放装置)截止阀、服务设备和只供运输氢使用的内部元件。
”
“开放式低温贮器,是用于盛装冷冻液化气体并通过不断排放冷冻液化气而保持常压的可运输隔热贮器;”
“改制的大型容器,是金属或硬质塑料制成的大型容器:
(a)从一种非联合国型号改制为一种联合国型号;或
(b)从一种联合国型号转变为另一种联合国型号。
改制的大型容器,须符合本规章适用于同一型号之新大型容器的同样要求(另见6.6.5.1.2的设计型号定义)。
”
“再次使用的大型容器,是准备重新装载货物的容器,经过检查后没有发现影响其装载能力和承受性能试验的缺陷;本用语包括重新装载相同的或类似的相容内装物,并且在产品发货人控制的销售网范围内运输的容器;”
“途经或进入,系指托运货物途经或进入有关国家,但明确排除托运货物空运“飞越”有关国家,条件是不计划在该国停留;”
第1.3章
1.3.1在第一句中,将“接受”改为“受过”。
新增加第二句如下:
“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1.3.2所要求的培训,对尚未接受所要求之培训者,必须在受过培训人员的直接监督下从事有关工作。
”
1.3.2在起始段结尾处,将“必须接受以下培训”改为“必须受过以下培训”。
1.3.2(a)
(一)将“每个人都必须接受旨在熟习了解……的培训”,改为“每个人都必须接受培训,熟悉了解……”。
1.3.2(b)将“每个人必须接受……深入细致的培训”改为“每个人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培训”。
1.3.2(c)第一句,将“必须接受下述培训”改为“必须受过下述培训”。
1.3.3修改如下:
“1.3.3根据本章所接受的培训,应由雇主保管培训记录,如雇员或主管机关提出要求,应向其提供。
雇主保管培训记录的时间期限,应由主管机关确定。
”
第1.4章
1.4.2.4修改如下:
“1.4.2.4所有接受安全培训的记录,均应由雇主保管,如雇员或主管机关提出要求,应向其提供。
雇主保管培训记录的时间期限,应由主管机关确定。
”
1.4.3.2.3修改如下:
“1.4.3.2.3对于放射性物质而言,如果已适用《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原子能机构通报《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的规定,即视为符合本章和第7.2.4节的规定。
”
第1.5章
1.5.1.1在第二句中,将“2005”改为“2009”(两次)。
将最后一句改为以下两句:
“说明材料载于“原子能机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咨询资料(2005年版)”,安全标准丛书No.TSG-1.1(Rev.1),原子能机构,维也纳(2008)。
对引起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负有责任的人或组织,必须对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删去脚注1。
1.5.1.2第一句修改如下:
“本规章的目的,是确定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过程中,为确保安全,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免受辐射影响,必须满足的要求。
”
1.5.1.3第三句,中文不变。
1.5.1.5.1开头和(a)小段修改如下:
“1.5.1.5.1可能装有少量放射性物质、仪器和制品的例外包件,和2.7.2.4.1中规定的空容器,必须符合下述第5至第7部分的规定:
(a)第5.1.2、5.1.3.2、5.1.4、5.1.5.4、5.2.1.7和第7.1.8.5.2中的相应规定;”
删去(d)小段,将(c)后的“和”字移至(b)之后。
1.5.1.5.2修改如下:
“1.5.1.5.2例外包件必须符合本规章中所有其他部分的相关规定。
”
1.5.2.3第二句结尾处加上“和7.1.8.1.1”。
1.5.2.7将“必须接受有关……适当培训”改为“必须受过有关……适当培训”。
第二部分
第2.0章
2.0.1.1修改第九类的定义如下: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2.0.2.2第一段修改如下:
“2.0.2.2通常运输的危险货物列在第3.2章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
具体列出名称的物品或物质,在运输中必须以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正式运输名称作标志。
这些物质从技术上讲可能含有杂质(例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或为了稳定或其他目的使用了不影响其分类的添加剂。
但列出名称的物质含有技术性杂质或为稳定或其他目的使用了影响其分类的添加剂,则应视为混合物或溶液(见2.0.2.5)。
对于未具体列出名称的危险货物,使用“类属”或“未另作规定的”条目(见2.0.2.7),确定运输的物品或物质。
”
2.0.2.5修改如下:
“2.0.2.5混合物或溶液,其单一主要成分是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名称的一种物质,另有一种或多种不受本规章限制的物质,并/或含有微量的一种或多种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名称的物质,该混合物或溶液须给予危险货物一览表所列名称的主要成分物质的联合国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除非:
(a)该混合物或溶液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具体列出名称;或
(b)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物质的名称和说明专门指出该条目仅适用于纯物质;或
(c)该混合物或溶液的危险性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包装类别或物理状态,与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物质不同;或
(d)该混合物或溶液的特性和属性要求采取的应急措施,与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物质的要求不同。
”
在上述其他情况下,(a)中所述者除外,必须把混合物或溶液当作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未具体列出名称的危险物质处理。
2.0.2.9新增加一段2.0.2.9如下:
“2.0.2.9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没有列出名称的由两种或以上危险货物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应给予能够最准确说明混合物或溶液正式运输名称、说明、危险类别或项、次要危险性和包装类别的条目。
”
2.0.3.2结尾处新增加一句如下:
“例外包件中的放射性物质,适用第3.3章中的特殊规定290。
”
第2.1章
2.1.1.3新增加(d)小段如下:
“(d)‘减敏的’,是将一种物质(或减敏剂)加入爆炸物中,以增加搬运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减敏剂使爆炸物不敏感或降低爆炸物对以下情况的敏感度:
热、振动、撞击、打击或摩擦。
典型的减敏剂有蜡、纸、水、聚合物(如氯氟聚合物),酒精和油等(如凡士林油和石蜡),但并不限于此列。
”
2.1.2.1.1表后增加以下新注:
“注1:
配装组D和E的物品,可安装本身的引发装置或与之包装在一起,但该引发装置必须至少配备两个有效的保护功能,防止在引发装置意外启动时引起爆炸。
此类物品和包装应划为D或E配装组。
注2:
配装组D和E的物品,可与本身的引发装置包装在一起,该引发装置虽未配备两个有效的保护功能,但原籍国主管当局认为,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发装置意外启动不会引起爆炸。
此类包件应划为D或E配装组。
”
2.1.3.5.5注修改如下:
“注1:
将“所有烟花成分”改为“所有烟花物质”。
“注2:
本表中的‘闪光成分’,是指粉末状的烟火物质,或烟花中用于产生响声效果、用作爆炸药或弹射药的烟火装置,除非在《试验和标准手册》附录7的HSL闪光成分试验中,显示升压所需的时间大于每0.5克烟火物质8毫秒。
”
2.1.3.5.5在设定的烟花分类表中,将所有“烟火成分”均改为“烟火物质”。
第2.2章
2.2.1.1删去注。
2.2.2.1(b)
(二)删去第二句(“氧化能力应…10156-2:
2005)”)
增加一条新注:
“注:
在2.2.2.1(b)
(二)中,“比空气更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燃烧的气体”,系指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0156:
1996or10156-2:
2005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氧化能力大于23.5%的纯净气体或气体混合物。
”
2.2.2.4增加新的2.2.2.4如下:
“2.2.2.4下列物品中所含第2.2项气体不受本规章限制:
-食品,包括碳酸充气饮料(UN1950除外);
-体育用球类;
-轮胎(航空运输除外)
-灯泡,但其包装须保证任何灯泡破裂的弹射效果均将保持在包件之内。
”
2.2.3(d)括号内在“ISO10156:
1996”之前加上“2.2.2.1(b)的注和”。
第2.3章
2.3.3修改如下:
“2.3.3闪点的确定
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易燃液体的闪点:
国际标准:
ISO1516
ISO1523
ISO2719
ISO13736
ISO3679
ISO3680
国家标准:
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国际,100BarrHarborDrive,POBoxC700,WestConshohocken,Pennsylvania,USA19428-2959:
ASTMD3828-93,用小型密闭试验器测定闪点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D56-93,用Tag密闭试验器测定闪点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D3278-96,用Setaflash闭杯装置测定液体闪点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D0093-96,用Pensky-Martens闭杯试验器测定闪点的标准试验方法
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11,ruedePressensé,93571LaPlaineSaint-DenisCedex:
法国标准NFM07-019
法国标准NFM07-011/NFT30-050/NFT66-009
法国标准NFM07-036
德国标准化委员会,Burggrafenstr.6,D-10787Berlin:
标准DIN51755(闪点低于65°C)
部长会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113813,GSP,Moscow,M-49LeninskyProspect,9:
GOST12.1.044-84”。
2.3.4新增加一节2.3.4如下:
“2.3.4初馏点的确定
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易燃液体的初馏点:
国际标准:
ISO3924
ISO4626
ISO3405
国家标准:
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国际,100BarrHarborDrive,POBoxC700,WestConshohocken,Pennsylvania,USA19428-2959:
ASTMD86-07a,在常压下蒸馏石油产品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D1078-05,挥发性有机液体馏程的标准试验方法
其他可接受的方法:
委员会规则附件(EC)No440/20081A部分所述方法A.2”。
第2.4章
2.4.3.1.2修改如下:
“2.4.3.1.2物质的自热是该物质与空气中的氧逐渐发生反应产生热的过程。
如果热产生的速度超过热损耗的速度,物质的温度便会上升,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诱导期后,可自发起火或自燃。
”
第2.5章
2.5.3.2.4表中条目作以下修订:
有机过氧化物
栏目
修改
叔戊基过氧-3,5,5-三甲基己酸酯
次要危险性和备注
删去"3)"
二-(2-叔丁基过氧)异丙基苯
有机过氧化物
修改如下“二-(叔丁基过氧)异丙基苯”
2,5-二甲基-2,5-二(叔丁基过氧)己烷
(浓度>52–100)
(第一行)
删除
插入以下新条目:
有机过氧化物
(2)
(3)
(4)
(5)
(6)
(7)
(8)
(9)
(10)
(11)
2,5-二甲基-2,5-二
(叔丁基过氧)己烷
>90–100
OP5
3103
2,5-二甲基-2,5-二
(叔丁基过氧)己烷
>52–90
≥10
OP7
3105
第2.6章
在标题下的注1中,将“感染性物质”改为“毒性或感染性物质”。
2.6.3.1.5原文删除,加上“删除”二字。
第2.7章
2.7.1.3易裂变材料的定义中,将(a)和(b)小段之前的行文改为:
“易裂变核素,系指铀-233、铀-235、钚-239和钚-241。
易裂变材料系指含有任何易裂变核素的材料。
易裂变材料的定义不包括:
”
2.7.2.2.1表中,在“氪(36)”下增加一新条目:
Kr-79
4100
2100
1103
1105
2.7.2.3.1.2(a)
(二)删去“它们”。
2.7.2.3.1.2(a)(三)和(四)将“不包括数量按2.7.2.3.5规定不能豁免的易裂变物质”改为“不包括数量按2.7.2.3.5规定不能豁免的易裂变材料”。
2.7.2.3.1.2(c)祈使句改为:
“III类低比活度物质(LSA-III)――符合2.7.2.3.1.3要求的、粉末除外的下列状态的固体(例如固结废物、活化材料):
”
2.7.2.3.4.1第二句改为:
“低弥散放射性物质,考虑到6.4.8.14的规定,必须保证这一放射性物质在包件中的总量满足下述要求:
”
2.7.2.3.5(a)小段前的祈使句修改如下:
“含有易裂变材料的包件,应按表2.7.2.1.1中的相应条目分类,包件的说明应包括‘易裂变’或‘例外地易裂变’。
只有满足本段(a)至(d)中的条件之一,方可按‘例外的易裂变’分类。
每件托运货物只允许有一种类型的例外(另见6.4.7.2)。
”
2.7.2.3.5(a)修改如下:
“(a)每件托运货物的质量限值规定,每个包件的最小外部尺寸不小于10厘米,且:
式中:
X和Y是表2.7.2.3.5所确定的质量限值,其前提是:
(一)单个包件盛装的易裂变核素不超过15克;对于无包装的物质,必须对装在运输工具内或运输工具上运输的托运货物实行这一数量限制;或
(二)易裂变材料是一种均匀的含氢溶液或混合物,其中易裂变核素与氢之比按重量小于5%;或
(三)在任何10升体积的材料内,易裂变核素不超过5克。
铍的含量不得超过表2.7.2.3.5中规定的可适用托运货物重量限值的1%,但该物质中铍的浓度每1千克不超过1克铍的情况除外。
氘的含量不得超过表2.7.2.3.5中规定的可适用托运货物重量限值的1%,但氢中不高于天然浓度的氘除外。
”
2.7.2.3.5(b)将“易裂变材料”改为“易裂变核素”。
2.7.2.3.5(d)修改如下:
“(d)每件托运货物不超过最高1千克的钚,且钚所含的易裂变核素按重量不超过20%。
根据此项例外的装运,须按独家使用方式进行。
”
2.7.2.4.1.1(b)改为:
“装有表2.7.2.4.1.2列明的有限数量的仪器或物品;”
2.7.2.4.1.1(d)改为:
“装有表2.7.2.4.1.2列明的有限数量的放射性物质。
”
2.7.2.4.1.3(a)小段前的第一句改为:
“封装在仪器或其他制成品内或构成其一个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划入“联合国编号2911,放射性物质,例外包件――仪器或物品:
”
2.7.2.4.1.4改为:
“不是以第2.7.2.4.1.3列明的形式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2.7.2.1.2第4栏规定的限值,并满足以下条件,可划为UN2910,放射性物质、例外包件――有限数量物质。
”
2.7.2.4.1.5改为:
“曾装过放射性物质的空容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划为UN2908,放射性物质――例外包件――空容器:
”
2.7.2.4.1.6改为:
“天然铀、贫化铀、天然钍的制品,以及其中的放射性物质仅是未受辐照的天然铀、未受辐照的贫化铀或未受辐照的天然钍制成的物品,只有在铀或钍的外表面被金属或其他坚固材料制成的非放射性包套封装的情况下,方可划入UN2909,放射性物质,例外包件――天然铀、贫化铀或天然钍制造的物品”。
2.7.2.4.2将:
“只有在满足2.7.2.3.1和4.1.9.2中的条件时“,改为:
“只有在满足2.7.1.3中低比活度(LSA)物质的定义和2.7.2.3.1、4.1.9.2和7.1.8.2中的条件时”。
2.7.2.4.3将:
“只有在满足2.7.2.3.2.1和4.1.9.2中的条件时”,改为:
“只有在满足2.7.1.3中表面污染物体(SCO)的定义和2.7.2.3.2、4.1.9.2和7.1.8.2中的条件时”。
第2.8章
2.8.2.4结尾处,将“经合发组织准则第404号”改为:
“经合发组织试验准则第404号或435号。
根据经合发组织试验准则第430或431号经确定无腐蚀性的物质,对本规章而言,可无需进一步试验即视为对皮肤无腐蚀性。
”
第2.9章
本章标题修改如下: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害环境物质”。
2.9.1.1中文不变。
2.9.1.2删去原文,加上“删除”二字。
2.9.2修改如下:
“2.9.2第9类的划定
第9类物质和物品又细分如下:
以微细粉尘吸入可危害健康的物质
2212蓝石棉(青石棉)或
2212棕石棉(铁石棉,迈索赖特石棉)
2590白石棉(温石棉,阳起石,直闪石,透闪石)
会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2211聚苯乙烯珠粒料,可膨胀,可放出易燃气体
3344塑料造型化合物,呈面团状、薄片或挤压出的绳索状,可放出易燃蒸气
锂电池组
3090锂金属电池组(包括锂合金电池组)
3091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电池组(包括锂合金电池组)或
3091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组(包括锂合金电池组)
3480锂离子电池组(包括聚合物锂离子电池)
3481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电池组(包括聚合锂离子电池组)
3481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组(包括聚合锂离子电池组)
救生设备
2990救生器材,自动膨胀式
3072非自动膨胀式救生器材,器材中带有危险品
3268气囊充气器,或
3268气囊模块,或
3268安全带预紧装置
一旦发生火灾可形成二恶英的物质和物品
这一组物质包括:
2315多氯联苯,液态
3432固态多氯联苯
3151液态多卤联苯,或
3151液态多卤三联苯
3152固态多卤联苯,或
3152固态多卤三联苯
例如,这类物品有含这类物质的变压器、冷凝器和设备等。
在高温下运输或提交运输的物质
(a)液体
3257高温液体,未另作规定的,温度等于或高于100°C、低于其闪点(包括熔融金属、熔融盐类等)
(b)固体
3258高温固体,未另作规定的,温度等于或高于240°C
危害环境物质
(a)固体
3077对环境有害的固态物质,未另作规定的
(b)液体
3082对环境有害的液态物质,未另作规定的
这些规定用于对水生环境有危险的物质和混合物,但不符合第9类中的任何其他类别或其他物质的分类标准。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在其他方面不受本规章范本约束但受《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管制的废物,以及被原籍国、过境国或目的地国主管机关确定属危害环境物质的物质,但根据本规章不符合危害环境物质的标准或任何其他危险类别的标准。
危害水生环境物质的标准,见第2.9.3节。
基因改变的微生物或基因改变的生物体
3245基因改变的微生物或
3245基因改变的生物体
不符合毒性物质(见2.6.2)或感染性物质(见2.6.3)定义的基因改变的微生物或基因改变的生物体,应划为UN3245。
基因改变的微生物或基因改变的生物体,如得到原产地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政府主管机关的使用批准,则不受本规章约束。
基因改变的活动物,应根据原产地国和目的地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和条件运输。
运输过程中存在危险但不能满足其他类别定义的其他物质和物品
1841乙醛合氨
1845固态二氧化碳(干冰)
1931连二亚硫酸锌(亚硫酸氢锌)
1941二溴二氟甲烷
1990苯甲醛
2071硝酸铵基化肥
2216鱼粉(鱼屑),稳定的
2807磁化材料
2969蓖麻籽或
2969蓖麻粉或
2969蓖麻油渣或
2969蓖麻片
3166内燃发动机或
3166易燃气体驱动的车辆或
3166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
3166燃料电池发动机,易燃气体驱动或
3166燃料电池发动机,易燃液体驱动或
3166燃料电池车辆,易燃气体驱动或
3166燃料电池车辆,易燃液体驱动
3171电池驱动车辆或
3171电池驱动设备
3316化学品箱或
3316急救箱
3334空运受管制的液体,未另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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