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何谓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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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何谓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浅谈何谓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浅谈何谓无效合同—王江礼目录一、无效合同的特征……………………………………………………………1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12、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13、无效合同的自然无效…………………………………………………………24、合同的确认无效………………………………………………………………25、无效合同的不履行……………………………………………………………3二、合同无效的情形……………………………………………………………3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4(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六)格式条款无效及免责条款无效…………………………………………51、格式条款无效…………………………………………………………………52、免责无效条款…………………………………………………………………5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5
(一)法律无效追溯既往的效率………………………………………………5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61、返还财产………………………………………………………………………62、折价补偿………………………………………………………………………63、赔偿损失………………………………………………………………………6浅谈何谓无效合同内容摘要: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指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为。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
无效合同损害利益合同无效合同效力法律后果赔偿无效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要由争议仲裁机构或者___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其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
而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反应了国家法律在必要时对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识进行干预,是国家立法介入司法活动领域的一个重要表现。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指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就意味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断无效合同的标准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___确认无效合同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___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相对于任意性规定而言,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
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原则)。
即使其并未违反现行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其合同内容也当下的社会公共利益有冲突,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也令其为无效合同,不享受有效合同的所得到的法律保护。
2、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3、无效合同自然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指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但却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4、合同的确认无效指无效合同无论经过何种情形,皆为无效合同,在其成立之后的任何法律事实都不能使其转化为有效合同。
并且其与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无效合同通过任何情形都不能补正,但是效率未定合同可以通过相关的程序补正;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
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___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另外,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也不同,可撤销合同在其撤销前是有效的,但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二者具有同一性。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
一是“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二是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三是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
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5、无效合同的不履行:
无效合同的不履行即指合同成立之后由于其欠缺有效合同的相关条件,当事人可以不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且也不用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___》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而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并且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___》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第52条第
(2)项直接沿用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
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我认为其可表现为此三种情况:
一是不法虚构,即为掩盖非法目的而徒具形式。
二是不法伪装,即表面上合法的意思表示作为伪装,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意思表示。
三是不法规避,指以合法的意思表示逃避法律制约的行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___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___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违反法律、刑侦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
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合同有效。
(六)格式条款无效及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虽将格式条款的无效与免责条款的无效作为单独条文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若某一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而这些条款又构成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因其无效会导致整个合同失去效力;或者因这些条款的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随之而受到影响时,整个合同也可能归于无效。
1、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免责无效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
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
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
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
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综上所诉可得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规定可以认为是无效合同的对内的法律效果。
依据该条规定,一般认为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___:
[1]马俊驹主编《民法案例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553页;[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199页;[3]唐德华、孙秀君主编: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审判实务》,___出版社xx年版,第7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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