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东昌府区重点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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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东昌府区重点办
聊城市东昌府区重点办
责
任
清
单
二○一五年六月
一、部门主要职责……………………………………
(1)
二、部门职责边界……………………………………(8)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9)
(一)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9)
(二)油区工作监管………………………………(12)
(三)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15)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8)
四、公共服务事项……………………………………(20)
五、责任追究机制……………………………………(21)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贯彻执行有关油区管理和油气管道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政策
①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油区管理和油气管道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政策。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四十七条:
“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②负责起草有关油区管理和油气管道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油区管理和油气开发利用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③负责健全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④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镇(办)油区管理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
2
负责油区管理相关工作
⑤负责与油田、长输油气管道企业相互协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有关事宜。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四十七条:
“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⑥负责协调油田、长输油气管道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办理勘探开发建设手续、生产建设中的用地事宜、工程施工中的补赔偿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⑦负责对油田施工工程进行项目登记、备案,审查发放《油田施工作业核准证》。
⑧负责与油田单位签定油田施工工程的地方工作包干服务协议。
⑨负责维护油区生产和安全秩序,保障油田开发建设,促进油区经济发展。
3
负责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⑩负责在油气管道规划建设中提出可行性意见、协助办理手续、审批特定管道防护方案、协助用地、协调工农关系及补赔偿工作、对竣工管道进行监督、备案。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四十七条:
“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管道运行中的保护,协调或报请区政府组织排除管道外部安全隐患,审批特定爆破作业并协调签订安全协议,协调施工作业方案与安全防护协议,监督管道停运、封存、报废时管道企业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对管道维护等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
负责在第三方施工时兼顾管道保护,与有关单位、管道企业协调合作,采取管道保护措施。
负责对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管道企业违法行为。
负责全区管输天然气开发利用的联络、洽谈及协调工作。
4
负责油区和油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重特大事故的监管,对安全问题进行预测,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5月通过)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三)未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四)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
监控的;(五)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七)未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或者更新预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解除警报的;(八)未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九)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十)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2}175号)7.4:
“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指导、监督油田、管道企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其和镇(办)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采取有关紧急控制措施,并向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信息和处置情况。
负责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的新闻、信息发布等工作。
负责监督安全事故查处落实。
5
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完善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负责输油气管道两侧5米内违章占压建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负责对施工单位未经批准进行穿跨越管道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实施限期拆除;
负责对管道单位未按照《保护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负责对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出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负责进行排除管道外部安全隐患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6
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对油区周边和管道沿线群众进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2009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员工的应急救援培训情况。
二、部门职责边界(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
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是重点办的主要职责之一,具体包括备案、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
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重点办负责监督输油气管道建设、竣工、安全防护措施等重大问题,对全区的管道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其和镇(办)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破坏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镇(办)管道保护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抽查或重点检查。
镇(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输油气管道企业及由区政府界定的分支输气管道企业、镇(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输油气管道企业实施管道新建、改建、扩建、竣工、运行、停运、封存、报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修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为,是否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镇(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管道安全运行日常监管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输油气管道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意见,对投产试运行60日前的规划建设资料进行备案,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工作。
(二)对新建管道不能满足一般保护要求的安全防护方案审批及管道停运、封存、报废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其和镇(办)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对管道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外部安全隐患协调排除或报请区政府排除,批准爆破作业,进行特定施工作业时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确定作业方案与安全防护协议,或组织安全评审。
(五)对企业开展群众护线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因管道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或者事故抢修作业造成损害的事件。
(七)每年对镇(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监管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管道保护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每年针对重点领域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专项检查可以由镇(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由区重点办统一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人员至少有两名,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对单位、个人检举、揭发和控告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责令改正、依法取缔、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
(二)对侵占、破坏管道或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区重点办不定期对镇(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发现镇(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二)油区工作监管
油区工作监管是重点办的主要职责之一,具体包括备案、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
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重点办负责对油田开发项目的备案,监督油田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性,监督油田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其进行备案,监督油田企业对破坏油区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对镇(办)油区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抽查或重点检查。
镇(办)油区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油区工作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全市境内进行生产、勘探、建设的油田企业、镇(办)油区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油田企业实施地质勘探、钻井、铺设管道及管道设施维修作业等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镇(办)油区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油区工作监管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油田企业进行地质勘探、钻井、铺设管道及管道设施维修作业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油田企业勘探、开发、建设时土地征用、补偿、拆迁事项进行协调、服务。
(三)指导、监督油田企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其和镇(办)油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监督油田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对其勘探、开采、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及时进行处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因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事件。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油田企业违法用水、用电及用气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调解决油田企业生产过程中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争议事项。
(七)每年对镇(办)油区主管部门监管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重点问题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专项检查或综合整治可以由镇(办)油区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由区重点办统一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人员至少有两名,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单位、个人对破坏油田企业生产设施行为的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危害油区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罚款、依法取缔、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
(二)危害油区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区重点办不定期对镇(办)油区主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发现镇(办)油区主管部门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重点办负责全区范围内危害油区和管道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完善东昌府区地方立法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统筹协调全区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对镇(办)油区主管部门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镇(办)油区主管部门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油区和管道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本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镇(办)油区主管部门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和量化赋分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监察回访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一案一回访。
(三)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者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方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适时开展全区油区和管道安全保护的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向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油区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相关油区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二)被检查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区重点办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区重点办对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在全系统内通报。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危害油区、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分类列举、归纳梳理,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将具体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明确每一项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处罚阶次,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制定发布东昌府区地方立法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作为全区油区和管道保护工作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
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二)制定东昌府区地方立法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着眼于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在执行上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本着拾遗补缺、有章可循、综合裁量、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东昌府区地方立法涉及的有关危害油区和管道安全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形成自由裁量基准的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
(三)监督镇(办)油区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工作落实。
镇(办)油区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辖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
区重点办可通过执法监督、教育培训、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
电话
1
油气安全生产知识、油气管道安全常识科普宣传服务
通过报纸等媒体宣传、发放宣传材料和物品、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方式,向有关企业和群众科普油气安全生产知识、油气管道安全常识。
油区科
0635-8413292
2
开展“油区和管道保护安全月”活动
宣传普及《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油气安全知识,组织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对典型油气管道事故进行剖析,用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
安全科
0635-8411736
3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围绕油气管道泄漏处理、人员疏散、企地应急联动方式,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应急水平。
油区科
0635-8413292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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