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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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
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什么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
2、教育部。
3、科技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
5、公安部。
6、监察部。
7、司法部。
8、财政部。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安全监管总局。
11、国土资源部。
12、环境保护部。
13、住房城乡建设部。
14、交通运输部。
15、水利部。
16、农业部。
17、商务部。
18、文化部。
19、国家卫生计生委。
20、国务院国资委。
21、工商总局。
22、质检总局。
2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4国家林业局。
25国家旅游局。
26国务院法制办。
27、中国气象局。
28、国家能源局。
29、国家国防科工局。
30、国家海洋局。
31、国家铁路局。
32、中国民航局。
33、国家邮政局。
34、全国总工会。
35、国家煤矿安监局。
36、中国铁路总公司。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门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标准和各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要求,负责集团公
司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部门(子公司)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
2、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编制集团
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指导
其他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消防等应急救援演练。
6、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综合检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
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7、负责集团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和督
促有关部门(子公司)制定防范措施,督察整改工作和防范
措施的落实情况。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
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相关领导。
8、负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督促各部门、
子公司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与消防档案,逐级签订消防安
全责任认定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9、负责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安委会决议的
落实,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
以下单位均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教育部。
(三)科技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公安部。
(六)监察部。
(七)司法部。
(八)财政部。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国土资源部。
(十一)环境保护部。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三)交通运输部。
(十四)水利部。
(十五)农业部。
(十六)商务部。
(十七)文化部。
(十八)国家卫生计生委。
(十九)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工商总局。
(二十一)质检总局。
(二十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十三)体育总局。
(二十四)国家林业局。
(二十五)国家旅游局。
(二十六)国务院法制办。
(二十七)中国气象局。
(二十八)国家能源局。
(二十九)国家国防科工局。
(三十)国家海洋局。
(三十一)国家铁路局。
(三十二)中国民航局。
(三十三)国家邮政局。
(三十四)全国总工会。
(三十五)安全监管总局。
(三十六)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十七)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总参谋部应急办、武警总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国家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
这个是要分行业。
对于安全生产法5类高危行业行政许可的分工大概是:
矿山——安监局百
建筑——住建局
危险品——危化品(安监局)、烟花爆竹(安监、公安、质监)、民爆器材(国防科工委)
道路运输——交通局、公安(交警部门)
金属冶炼——安监局
其他行业基本都在安监。
对于一些其他专项管理也分到专业政府度机构。
质监负责特种设备、公安负责消防、交通就多了(民航、交通(含铁路)、水上等等)
而且很多机构都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回责,比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里面就很多:
安全负责综合管理、公安负责公关安全、质检对危化品下发生产许可对质量监督、环保对废弃危险品处置、交通运输负责水陆运输、民航负责空运、卫生负责毒性和救援、工商负责发照。
现在国家在强化各级安监答局对安全监督的管理职责。
比如以前有一个煤矿和非煤矿上的区别,好像国家也把煤监合到安监下面去了。
职业健康管理也由卫生部门划到安监部门了。
4、行政主管部门怎样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执法机构和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装备,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四)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对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督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审查批复,督促实施。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缔关闭。
(八)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以及化工园区的规划和建设。
抓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促煤矿和井下非煤矿山企业安装和使用“六大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一)抓好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基地和装备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抓好本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加事故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十三)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公告和督办制度。
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应淘汰未淘汰的落后产能,应关闭未关闭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四条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应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迅速下达《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并督促整改。
整改结束后,下达督办通知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论证和验收。
确认督办事项完成后,应予销号。
在督办限期内拖延不办,致使重大隐患依然存在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并继续督办。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必要的执法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其他领导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安全生产发展规则,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要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会议应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跟踪督办。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委托,主持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生产安全工作会议。
(二)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组织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负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二)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承担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
分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确保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安全工作目标和措施的落实。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负责承办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各类事故的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要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投保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及时采取措施监控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立、推广和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确保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依法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和审批。
对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撤销原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因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县(市、区)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市(州)、林区年度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依照《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261号令)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1、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3、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4、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5、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职责有和区别?
职责:
职务上应尽的责任;职务和责任
责任制:
是具体规定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工作范围、应负责任及相应权力的制度。
企业中的责任制度又可分为两种:
1、部门责任制。
它是针对企业中某个管理部门的责任制。
例如企业中的生产、计划、质量、供应等职能科室的责任制度,它要规定各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工作范围、拥有权限、协作关系等内容。
2、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因对象的不同,又可再分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
1)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是为了各个管理工作岗位规定的责任制,它是将上述管理部门的责任制,分别落实到每个管理人员和岗位。
2)工人岗位责任制是针对各个工人岗位的生产和工作的责任制度,规定每个岗位都应干什么和怎么干等内容。
3)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是为了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规定的责任制度,如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守则、车间主任职责条例、班组长工作条例等。
除了规定各级干部应共同遵守的责任制度外,还要为各个专门领导岗位规定各自的专责制。
“责任制”既贯穿制度本身,又着重体现在总结评审环节。
它是一种以原定或修正的计划为考评依据,通过对个人或部门工作事项的评估、考核,实施问责制的行政行为。
优胜劣汰、奖优罚懒、弘扬先进、审批落后等内容,是实施责任制的目的所在。
7、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
8、安全生产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
1、坚决服从生产部经理的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派,一切管理行为向生产经理负责;2、协助生产经理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严把各道工序的生产质量关;3、根据工厂实际情况制定日、周、月生产计划等,协助生产经理根据现有资源、设备,合理安排生产运行和控制生产成本;4、协助生产经理制定或下达生产计划任务,管理员工,负责保证各个班组明确自己的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时间;5、负责对生产作业计划情况的跟进检查以及管理工作,合理利用设备,节约生产消耗,提高工作效率;6、负责保障工厂所有设备的安全运行、保证各生产岗位正常、高效、有序进行;7、协助生产经理负责对生产数据的统计和物资消耗的统计,应对生产资源、产品质量的全面的掌握,及时调整设备、材料、按时对库房清点盘算,申请上报应采购的物资;8、当(或预测到)设备、材料、等发生重大问题时,应该及时向生产经理或总经理上报;9、协助生产经理负责制定设备大修计划,及时登记生产检查台帐,有计划,有步骤,科学的安排设备维修工作;10、协助生产经理组织和实施生产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定奖惩措施;11、协助生产经理协调好生产运行与技术改造,设备更换等工作;12、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厂设备进行巡视,组织生产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13、严格执行公司和工厂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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