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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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全市应对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置能力,有效防范生物灾害,及时恢复生产秩序,降低损失程度,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应对,科学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有序重大农业生物灾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做好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控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丹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业、渔业等重大农业生物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5 概念认定
农业有害生物:
是指危害农作物、水生动物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草、鼠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农业生物灾害:
是指农业有害生物引起的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人类健康、农业生产、渔业养殖、生态环境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1.6 灾害分级
1.6.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 Ⅰ 级灾害事件:
(1)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能引起人类疾病的有害农业生物灾害;
(2)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可能引起对我市农业生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构成重大灾害的事件;
(3)农业植物生物疫情达特大发生级,为害损失范围达50%以上;或农业植物生物疫情达大发生级,为害损失范围达80%以上;
(4)国家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病在两个以上的镇(区、街道)区域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10%以上的养殖面积生物发病死亡;或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在两个以上的镇(区、街道)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30%以上养殖面积生物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1.6.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 Ⅱ 级灾害事件:
(1)我市已有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到新的地区;
(2)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我市农业等重大减产,损失达30%以上有害生物灾害;
(3)农业植物生物疫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镇(区、街道)区域达特大发生级,为害损失范围达50%以上;或农业植物生物疫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镇(区、街道)达大发生级,为害损失范围达80%以上;
(4)一、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在一个镇(区、街道)内两个以上村30%以上的养殖面积生物发病死亡;或一、二、三类水生动物疫情在一个村或渔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30%以上和养殖面积生物发病死亡。
1.6.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 Ⅲ 级灾害事件:
(1)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我市农业严重减产,损失达15%以上的有害生物灾害;
(2)农业植物生物疫情在局部区域特大发生,为害损失范围在该区域达50%以上;
(3)一、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在一个村的两个百亩以上养殖小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30%以上养殖面积生物发病死亡。
2. 机构联动机制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
我市成立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
成员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供销总社、气象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的防控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领导全市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分析研究灾情,提出应急应对措施,部署启动Ⅱ级、Ⅲ 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省、镇江市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地防控工作进行督导,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2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下简称市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的监测、预报、报告、预警和应急状态的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按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3 专家咨询组
丹阳市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组。
咨询组由丹阳市人民政府聘请的相关专家(种植业、园艺业、水产业、环保等)组成,主要职责:
搜集信息,研究分析我市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的危害现状和趋势,提供应急和处置的技术意见,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必要时,共享镇江市应急指挥中心专家库。
2.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联动
市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2.3 各相关部门职责
2.3.1 农业部门
制定重大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方案,负责疫情监测、发布、报告,提出相应的防治意见;提出用于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时通报和上报灾情。
2.3.2 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紧急防灾所需经费。
2.3.3 民政部门
负责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2.3.4 宣传部门
及时做好重大灾情的发布,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
2.3.5 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灾区救治和疫区封锁,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3.6 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环境监测、预警及环境执法。
2.3.7 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调查鼠传疾病病源,隔离相关人群、医学观察和采取相关治疗措施及红火蚁叮蛰致伤救治、农药、兽药中毒人员的急救等。
2.3.8 供销部门
做好应急处置药物、药械等物资储备。
2.3.9 气象部门
及时免费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天气实况及趋势预报信息
2.3.10 检验检疫部门
严把检疫关,防止有害生物进入,做好外引生物的风险评估等。
3.监测、防控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
3.1.1 建立市、镇(区、街道)、村三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网络,规范性开展工作,提高监测准确率和覆盖率。
监测网络包括:
农业病虫害和渔业有害生物区域中心测报站、监测站和监测点等。
同时要充分发挥镇(区、街道)、农业水产技术人员和经营主体的作用。
3.1.2 各监测网点要做到准确监测,科学分析,及时上报。
3.1.3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对发生在本市外的有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危害的生物灾害事件进行查询、信息分析和风险评估预测,并及时提出防控预案。
3.1.4 加强检疫御灾体系建设。
严把检疫关,发现疫情立即通报,及时采取措施。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生物灾害事件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和义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和预测预报网点是重大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机构有害生物检疫人员是重大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物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和地点、发生面积和范围、危害症状和程度、初步诊断结果、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检疫、信息分析等确认有可能发生Ⅰ、Ⅱ、Ⅲ 级重大生物灾害事件时,24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镇江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办。
3.3 防控及预警
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信息后,在进行鉴别、判断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进行相应级别预警。
4.应急响应程序
4.1 应急启动程序
4.1.1 Ⅰ 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经初步判断对有可能属于 Ⅰ 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并报请镇江市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 Ⅰ级响应,并按程序开展相应的处置行动。
4.1.2 Ⅱ 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行动,同时上报镇江市重大农业生物突发灾害事件应急办。
4.1.3 Ⅲ 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和发生地镇(区、街道)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共同应急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行动,同时上报镇江市重大农业生物突发灾害事件应急办。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发生区域镇(区、街道)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和救灾灭疫,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2 Ⅱ、Ⅲ 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程序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预案的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区、街道)应急组织机构开展检疫封锁、紧急防治、救灾灭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区、街道)应急组织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4.2.3 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针对生物灾害种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应重点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依照法律法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疫区、保护区,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检疫检查站,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对疫区和重点防治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控制疫情,防止疫情加重;
(3)加强保护区的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及时扑杀扑灭。
4.3 信息发布
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发布、散布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核实批准的信息,新闻媒体应加强舆论引导工作,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5.后期评估与处理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由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
Ⅱ、Ⅲ 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的评估报告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对工作的成绩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应对工作的改进措施,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保障措施
6.1 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的组织指挥
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
由应急管理局组织技术专家提出具体的救灾方案,向市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救灾方案一旦确定,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及时开展救灾减灾工作。
6.2 物资保障
建立丹阳市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对充足的应急防治物资。
储备库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处置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所需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等经费,专款专用并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6.4 技术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有害生物发生、防治动态,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可持续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植保植检站负责疫区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警和防治技术指导;市水产技术指导站、渔政站负责疫区内水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治技术指导;市环保监测站负责疫区内环境监测、预警及环境执法等。
6.5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要建立完整的病、虫、草等有害生物监测与应急防治技术保障体系,充实和加强植保、水生动物病害防治专业技术力量,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组建突发生物灾害专业防治队伍。
6.6 培训及演练
按分级培训的要求,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员的技术培训,各镇(区、街道)要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和水平,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提高对农业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
6.7 政纪保障
各镇(区、街道)、有关部门和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灾情,能够快速反应,迅速召集到位。
7. 附则
7.1 奖励和责任
对在农业生物灾害突发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农业生物灾害突发应急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7.2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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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 生物 灾害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