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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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修改版
第一篇: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
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首部:
xxx人民法院(需标明省,市,区)(正中)
刑事判决书(正中)
(xxxx立案年度)x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
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辩护人:
xxx(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为律师的情形)【
2、辩护人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
xxx(姓名),xxx(工作单位),xxx(职务)
3、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情形:
xxx(姓名),xxx(职务),xxx(与被告人的关系)
4、如果是指定辩护人的,在称谓上为“指定辩护人”】
【注:
一案有几个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不要集中列】
诉讼代理人:
xxx(姓名),xxx(所在单位)
(案件由来)公诉:
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起诉的罪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1、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注:
控方意见和辩方意见要分两个自然段分别表述,以示民主和平等)
3、判决确认的事实(法律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依法确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
4、认定事实的证据(另起一段,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一定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并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
理由:
1、针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做出法律上的判断。
(针对性,个性,结合具体案情,充分摆事实,讲道理)
2、根据具体案情,阐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
3、对于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主要意见,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4、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尤其要突出首要分子和主犯应负的罪责。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定罪量刑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
(准确、全面的引用)
判决结果:
被告人xxx犯xxxxxx罪,适用什么刑罚(判处刑种+刑期、无期徒刑、死刑)或免除刑罚(免于刑事处罚)。
【注意:
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有无附加刑(罚金的具体数额,没收财产的是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剥夺政治权利的写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缓刑,缓刑xx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赃款赃物的处理。
尾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有多少个当事人,就有多少份副本。
正本交给法院。
当事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更不同于诉讼参加人。
证人、鉴定人是不需要副本的。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的仍写为审判长)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审判员:
xxx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位于日期、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xxxx年xx月xx日(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书记员署名位置不能与审判员并列)书记员:
xxx
标明省,市的格式: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
(起诉方的称谓事项)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案件由来)自诉人xxx(姓名)以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首部和尾部与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只是正文部分,即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不同。
事实
无罪判决有两种
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2)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行为,但属于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
(3)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要件。
2、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理由
判决理由部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阐明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部分应当表述为:
“被告人xxx无罪”。
注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无罪判决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被告人xxx无罪”;另一种是“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xxx无罪”。
后一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因为根据修订样式的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无论是哪种情形,对于判决结果的表述都应表述为:
“被告人xxx无罪”。
至于是因被告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还是因证据不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则应当在判决理由部分加以阐述;否则,就混淆了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的界限。
第二篇:
有罪假设和无罪假设
一,假设有罪—台湾
前段时间湖南电视台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创世纪》,其中主人公会长期在香港与台湾之间奔波,因为各方面的原因会触及两地的法律.而我注意到,主人公在台湾接受审讯时,不满于当地使用的假设有罪的审判前提.因为在香港使用的是假设无罪.因此,我翻阅了《情理之间》这本书.假设有罪,就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之前(即在法官宣判当事人无罪之前),法官无理由的认同当事人是有罪的.需要辩方律师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充足的人证和无证)反驳控方,证明当事人无罪.庭审时,法官有理由对当事人的每一句话提出质疑,要求出示充分的证据.所以这一点上,我觉得不是很恰当.因为,如果证据被毁掉,或是不够充分,而当事人又确属无辜,那这个假设有罪的前提就存在极大的缺陷,因为有时候是事关人命.让公民质疑司法的公正性.
二,假设无罪—英美法系
反过来看假设无罪,就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之前(确切一点,是在法官宣判当事人有罪之前),我们应当在道义上,情感上和方式方法上,深切地认同当事人是无罪的.假设无罪,源
自西方的神学论,是英美法系的一个特色.从神学上来讲,西方人认为人有原罪(originalsin),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但是从法学上来讲,刑法学但是上西方人却有"无罪推定",这又体现出西方人悲天悯人的情怀,相信每个人都是清白的.
香港归英国管制多年,沿用英国的英美法系的法律系统,自然也就沿袭了英美法系的无罪假设.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必须出示充分的人证和物证.这样做,自然体现了西方一直申明的人权观点,保护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但是也不难排除有罪却没有有罪证明的罪犯,让司法的公证性和权威性得不到保证.
就如著名法官陈鱼水处理的一个案件中表现的那样,农民用生活的钱购买锅炉,而后锅炉出问题,连本钱一并丢失,告上法庭,手握的合同书却出了问题,法律讲求的是证据,结果他们只能一无所获,家破人亡,生产商逍遥法外.虽不是法律的本意,却也看出这假设无罪的弊端.
三,英美法系无罪假设的例外—经济法的假设有罪
虽说西方的刑事法律是建立在假设无罪的基础上的,但是西方的经济方面的法律(例如证券,金融方面的立法)则是建立在假设
有罪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在调查的时候,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集团是无罪的.
拿美国举个例子.美国的刑法是基于无罪假设的,美国的证券法是基于有罪假设的,其原因是被刑法管的人是没有选择的,参与股市的人是有选择的,你可以不炒股票.
只要出生在美国就受刑法管制,你要证明你所做的所有事,这是没有可能的.炒股就不是这样,你一旦想玩这个游戏,证监会就假定你是有罪的.上市公司要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按规定记账,对自己的方案要有承诺.安然就是把账记成别的科目,结果就是监狱.炒股票的人也要说明你为什么买、为什么卖,任何人都被怀疑是否得到内部消息,所以美国的基金就要做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等等,写很厚的报告,并做长期投资,这些都是为了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这个经济法上的假设有罪,其实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承认人是一种贪婪的逐利动物,一句话,人为财死.所以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是经济性质的刑事案件,那么检控官们要以什么样的原则去调查取证呢?
我想,美国是个重视利益的国家,应该以经济为出发点,采用假设有罪的
原则,而其它更重视宗教于人权的国家会以刑法为出发点,采用假设无罪的原则吧.香港就不用这么头疼,因为它虽沿袭了英美法系,但它的证券法并不是明确基于有罪假设,这一点,大陆也是一样,没有这个例外.
四,中国大陆有关假设有无罪
有人说,中国大陆自有法律以来惯用的都是有罪假设.抓到犯罪嫌疑人就以罪犯论处对待.但是近年来,通过对法制精神的进一步理解,提出给犯罪嫌疑人以人权待遇.
我们暂且不说大陆究竟是假设有罪原则还是假设无罪原则.其实往往在审案判案过程中会有不同的表现.一般刑事案件采取的的确是有罪假设,但是即使没有充分的无罪证明,检察官们也不会枉自判断,冤枉好人.对于公诉罪,是控辩双方根据掌握的不同罪证当庭辩驳,然后由掌握至关重要角色的法官们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做出适当判决.同样的,对于指控有罪的案例,同样要拿出控告当事人确实有罪的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证明当事人有罪.说到这里,我已经没有必要判定大陆是使用何种假设原则了.
果然大部分人还是认同大陆使用的是有罪假设的原则这一说
法了.但是我觉得,在真正的审判过程中,倒是使用了有罪假设和无罪假设并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适当的做出判断,采用不同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威信.惩治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同时保护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社会.
五,总结
就如上述所说,独断的使用有罪原则或者无罪原则都是有利有弊的.也各自传承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同一法系的制度传到不同地区,也要根据当地的文化传统和法律习惯进行改变和传承,以便更好的适用.我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原则是最适合不过的行为了,不会造成漏网之鱼,也不会造成无辜受害.
不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是根据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法律的建立和健全逐渐建立起来的,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和适用社会形态.
不管怎样,通过对假设有罪和假设无罪的讨论,让我对这两个原则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也进一步了解了法律背后的国家背景文化,让我受益良多.
附:
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
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第三篇:
一审刑事判决书
葛园园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园园,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
辩护人郭松,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园园犯故意杀人一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辩护人申请本院调取新的证据,延期审理期限二个月。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文军、检察员王艳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曹xx,被告人葛园园及其辩护人郭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葛园园在辉县市西平罗乡鹿庄村张xx家玩耍时,在张xx家厕所内用随身携带的空化妆品瓶,取得约十毫升氧乐果农药。
201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葛园园将事前准备好的氧乐果农药下其丈夫曹xx的饭里,将饭端给曹xx吃,曹xx在吃过饭半个小时后上吐下泻,后经医院治疗被医生诊断为农药中毒,曹xx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被告人系杀人未遂,自首,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葛园园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园园与被害人曹xx经人介绍短暂认识后于2010年5月17日结婚,曹xx入赘于葛园园家。
婚后葛园园曾以双方系包办婚姻、性格不合为由向曹xx提出离婚,后双方曾协商,因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2010年6月被告人葛园园与曹xx因琐事发生争吵,曹xx告诉葛园园继父葛xx,葛xx认为女儿葛园园不好好生活而殴打了葛园园,被告人葛园园想尽快脱离夫妻关系。
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葛园园在辉县市西平罗乡鹿庄村张xx家玩耍时,在张xx家厕所内用随身携带的空化妆品瓶,取得约十毫升氧乐果农药。
201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葛园园将事前准备好的氧乐果农药放到其丈夫曹xx的饭碗里,将饭端给曹xx吃,曹xx保在吃过饭半个小时后上吐下泻,被送往辉县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2010年8月7日出院。
辉县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曹xx为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
案发后,被害人曹xx对被告人葛园园行为表示谅解。
2010年8月3日被告人葛园园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10年)第140号:
在提取的氧乐果农药瓶和化妆品瓶中均检出氧乐果成份;
2、辉县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氧乐果农药瓶及被告人葛园园用于装氧乐果的化妆品瓶被扣押;
3、辉县市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4、辉县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被告人葛园园于2010年8月3日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5、2010年8月7日辉县市医院诊断证明:
曹xx有机磷农药中毒;
6、辉县市公安局西平罗派出所户籍证明;
7、证人牛x证言,看到曹xx上吐下泄,将其送到医院;
8、证人赵xx证言,将葛园园交给的空化妆品瓶送到公安局;
9、证人张xx证言,2010年农历六月初十上午,葛园园来我家玩,不知道倒农药了没有;
10、被害人曹xx陈述,我老婆葛园园说她做好饭了并给我端了一碗,我吃后半小时,我肚子疼并上吐下泄,医生说我是农药中毒;
11、谅解书,证是明被害人曹xx对被告人葛园园行为谅解;
12、被告人葛园园供述,我今天投案自首,7月26日傍晚,曹xx回家,我就去给他盛饭,我从身上拿出装农药的盒将农药倒到饭里,端出去给他吃了。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控、辩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园园采用投毒的方法,非法剥夺其丈夫的生命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园园采用下毒的方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葛园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葛园园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园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秦可妍
审判员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侯瑞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泽娟
程松松犯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松松,曾用名程雪,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
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4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松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松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6日被告人程松松携带注射用针管和农药到李某家,而后注射进其生活用水管内。
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松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松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松松和女青年李某谈对象,后李某不愿再和程松松交往。
201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程松松携带注射用针管和农药到李某家,而后用针管将农药注射进李某家生活用水管内。
第二天早晨,李某洗漱时闻到有农药味,后报警。
经周口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水管内含有农药甲拌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程松松供述了其用针管将农药注射进李某家的水管内的经过;被害人李某、赵某某均陈述了早晨洗漱时闻到有农药味,怀疑是程松松所为后报警的情况;提取笔录证实太康县公安局民警从程松松身上提取环宇少年牌宗色皮上衣一件,从程松松脚上提取鹏越牌42码白色旅游鞋一双;太康县公安局鉴定书证实李某家现场拍照的鞋印与程松松所穿的鞋子鞋底花纹种类是相同的;周口市公安局鉴定书证实李某家水管内的水及程松松上衣右口袋外侧均检出甲拌磷的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松松因其女朋友不愿再和其交往便向其女朋友家中的生活用水管内注射农药,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松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固刑初第43号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以固检刑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X术到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徐X窜至本村X村民许某某的住宅,乘许的丈夫不在家之机,先拔门入室,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扒下许某某的裤子将其强奸。
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DNA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X辩解称,其以前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
这次其到被害人家是被害人开的门,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
其辩护人王XX的辩护意见是:
1、从现有的书面证据来看,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但是被告人徐X当庭供述称,他与被害人以前多次发生过性关系,此次发生性关系是双方同意的。
该辨解也有一定的理由;
2、本案强奸犯罪和同类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是否采用暴力及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存在着争议。
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以前相识,并发生过性关系。
本次发生过性关系,被害人身体未留下任何伤痕,也没有撕破衣服等暴力行为留下的物证。
故本案即使按强奸罪认定,但情节比较轻,在量刑时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3、被告人在案发前一贯表现好,无前科。
且被告人的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家庭特别困难,如果对被告人处刑较长,将严重影响他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
故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徐X窜至本村X村民许某某的住宅,乘许的丈夫不在家之机,先拔门入室,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扒下许某某的裤子将其强奸。
案发后,被告人徐X亲属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徐X亲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11月23日晚,我在固始县城关吃饭,喝了不少酒。
后我坐本村张X会的昌河出租车回到X。
到家后,我发现手机忘到张X会的车上了。
我从X街道骑摩托车到张X会家拿手机回头,经过被害人住处用手推门,门从里面插住了。
我从门缝把插销给拨开,进到屋里。
只有被害人自己在家。
我站到她床前喊她,她把灯拉开了。
我不让她拉灯去夺,把灯给甩到地上甩碎了。
她说认识我,问我弄啥子。
我说斗一牌(指发生性关系)。
她又去拿手机。
我害怕她打电话,把她手机给夺过来了。
然后我把自己的衣服脱掉了,上到她床上,去脱她衣服,她不让。
我用手把她两只手攥住,按到她胸前,脱下她右腿的秋裤和内裤,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然后我就拿着我的手电走了;
2、被害人许某某陈述,2008年11月23日夜里10点钟左右,我在睡觉,忽然有个人到我跟前来了,喊我,我醒了,赶紧去拉灯。
开关在电灯上。
我刚把灯拉亮,他不让,把灯夺甩地上去了。
我乘着电灯光看见来的人是孙X安的大儿,外号叫具子。
我又去拿手机准备打电话报警,他又把我手机夺掉扔在地上。
他手里拿有一把手电。
他先把自己的衣服脱掉,又叫我脱衣服,我不脱。
他上来先把我摔到地上,然后把我脸朝上按到床上,用两只手攥住我的两只手,让我脱衣服,我不脱。
他把我两只手按到胸前,用右胳膊弯子压住,又用左手来脱我右腿上的秋裤和内裤,把我强奸了。
后我坐在床上哭,他上来亲我一口,我打他一巴掌。
然后他骑摩托走了。
接着我给我丈夫打电话,说具子来欺负我,但我说具子没斗着。
我丈夫就给我父母打电话。
今天早上我父母到我家来,我和我父亲一快到派出所来报案。
被害人陈述还证实其是被告人的姨嫂子,以前与与被告人发生过两次性关系;
3、证人张X会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3日晚上,徐X租其车到城关办事。
晚上在城关请人吃饭,徐X喝有三四两白酒。
不到十点,我把徐X送回家,他在X街道卖五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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