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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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
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根据《浙江
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2019版)》的要求,浙江省基层
卫生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
范》。
《浙江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技术规范》包括四项十五
类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和绩效考核技术规范,作为指导各地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依据,也可作为各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的参考。
一、基本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一)预约服务
1.服务对象:
有预约服务需求的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预约、诊室预约、电
话预约等方式,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分时段预约服
务,预约内容包括门诊、住院、检验检查、健康咨询、预防
接种、居家健康服务等。
3.服务路径:
见附件1。
4.服务要求:
4.1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公示开展预约项目、预约须知、
预约流程和预约方式。
4.2建立预约服务信息化平台,提供本机构、县域医共
体或城市医联体的门诊、检验检查、住院等医疗资源的预约
服务。
4.3设立一站式签约综合服务台,做好预约对象的导诊、
咨询服务。
(二)就诊服务
1.服务对象:
有医疗服务需求的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2.1家庭医生团队利用候诊时间,引导就诊人群进行健
康状况自助检测或进行相关诊疗基本信息采集,录入或导入
门诊系统和健康档案系统。
2.2家庭医生做好接诊对象的问诊、检查、诊断、治疗、
会诊、转诊、病情告知、健康管理等服务。
2.3为评估后符合慢性病长期处方开具条件的签约居民
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2.4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指导。
2.5通过信息化转诊平台,为符合转诊要求的签约居民
提供转诊服务。
3.服务路径:
见附件2。
4.服务要求:
4.1为预约就诊患者提供诊前提醒服务。
4.2诊室环境温馨舒适,符合“一人一诊室”要求。
4.3优化就诊流程,提供预约、导诊、就诊、转诊、诊
间结算等便捷服务。
4.4原则上每次接诊服务时间不少于10分钟。
4.5根据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提供诊治。
4.6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前,家庭医生应对签约居民疾
病情况进行仔细评估;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后,家庭医生团
队应定期对慢性病长期处方居民进行随访,及时了解病情变
化。
4.7建立和完善诊疗服务平台、双向转诊平台、健康管
理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三)转诊服务
4.8务对象:
需要上转或下转的签约居民。
4.9务内容:
2.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上转标准的居民提供预约
上级医院门诊、检查检验、住院等转诊服务。
2.2上级医院对确诊的常见病多发病患者、治疗后病情
稳定的急慢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需要康复或复诊的患者、
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晚期患者或临终关怀的患者、仅需
老年护理的患者,应及时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签约
团队指导或协调继续治疗与康复。
3.服务路径:
见附件3。
4.服务要求:
4.1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负责转诊的职能科室
并做好对接及流程管理。
4.2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告知患者及家属转诊相关
事宜,经患者或其家属确认后,转诊至相应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专家号源、检验检查、住院床位等,达到
“精准转诊”要求。
4.3上级医院要将大型设备检查、专家门诊号源、住院
床位等资源通过区域信息平台下放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优先安排经基层预约和转诊的病人。
4.4根据下转签约居民的实际用药需求,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用药目录与上级医院有效衔接,依据病情可延用上级医
院医嘱处方药品。
4.5转诊结束后,通过通讯工具、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
或其它方式主动跟进签约居民的诊疗情况、出院医嘱以及健
康恢复状况,并据此提供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
4.6利用区域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交流,保障转诊签约居
民的诊疗信息在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连续性。
(四)住院延伸服务
1.服务对象:
住院治疗的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家庭医生可参与住院医院三级查房和常
规查房,向住院医师介绍签约居民生活习惯、主要健康问
题,参与病例讨论、治疗方案修订,了解出院后的治疗措
施、病情转归,开展针对性健康宣教、用药指导、营养指
导、康复指导、预约复诊等服务,完善健康档案、及时更
新动态记录,实施连续性健康管理。
3.服务路径:
见附件4。
4.服务要求:
4.1家庭医生应加强与住院医院的联系沟通,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4.2家庭医生应加强与签约居民及其家属的沟通,满足合理需求,增进医患关系。
4.3利用区域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交流,促进不同层级、
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信息整合、数据共享。
4.4住院医院应将出院信息及时推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5原则上出院一周内由家庭医生团队完成随访,随访
方式包括电话随访、门诊随访和上门随访等。
(五)全-专科联合门诊服务
1.服务对象:
有需求的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1.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全-专联合门诊,为有专科诊
疗需求的签约居民提供便捷的一站式门诊服务。
1.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家庭医生)与上级
专科医生根据签约居民的疾病发展、健康管理等情况协商制
定科学、合理、规范的治疗方案。
1.3全-专科联合门诊根据签约居民的临床需求,安排上
级医院的检验检查、住院等预约转诊服务。
1.4为全-专科联合门诊的签约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
理服务。
3.服务路径:
见附件5。
4.服务要求:
4.1按标准单独设立全-专科联合门诊,配备相应的诊疗
设备和信息化设备。
4.2按需配备医护人员,选拔业务扎实、责任心强的全科医生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
4.3全科医生与团队护士共同负责全-专科联合门诊相
关工作,承担各自的职责。
4.4全-专科联合门诊的上级专科医生应由二级以上县
域医共体或城市医联体牵头单位定期下派,以保证签约居民
的连续诊疗服务需求。
4.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内部转诊机制,确保有需
求的签约居民及时转介到全-专科联合门诊。
4.6全-专科联合门诊应严格执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健
立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六)慢性病医防融合服务
1.服务对象:
以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为主的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2.1在全科门诊设置门诊医生助手工作站,需配置全自
动血压测量仪、身高体重仪,有条件的可添置眼底相机、外
周神经检测仪、内脏脂肪检测仪、外周血管检测仪等设备,
开展候诊期健康管理及特殊检验检查服务。
2.2开展规范化的慢性病健康管理,提供医防有机融合
服务。
2.2.1诊间常规服务。
将身高、体重、腰围、BMI、血压
(血糖)、足背动脉(糖尿病患者)等检查,作为两类慢病
的常规诊前检查项目,并记录到个人健康档案内。
对检测数
据进行环比评估,据此开展相关健康教育和指导。
2.2.2诊间系统监测。
将血脂、血生化指标、糖化血红蛋
白、B2微球蛋白、胰岛(C肽)释放试验等检查,作为两个慢病季度监测的选择性项目,将检查结果记录到个人健康档
案内,以了解和评估两个慢病的控制状况。
2.2.3诊间特殊检查。
将颈动脉超声检查、动脉硬化检测、
眼底相机检查、内脏脂肪检测、神经传导检查、心脏超声检
查作为两个慢病并发症监测评估的选择性项目,每6个月或
每年监测一次。
将检查结果记录到个人健康档案内,作为慢
病年度评估的参考依据。
2.3服务路径:
见附件6。
4.服务要求:
4.1标化服务内容,以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
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为基础,统一医防融合服务内
容,标化健康管理服务流程。
4.2加强规范化全科门诊建设,门诊医助工作站必须与
全科门诊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4.3加强HIS系统与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
逐步实现诊间数据同步导入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夯实医防融
合信息化基础。
4.4完善门诊诊疗流程,将候诊期健康管理与门诊诊疗
有机融合,实现慢病诊疗、规范管理、健康教育等医防闭环
服务。
(七)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
1.服务对象:
有服务需求的签约慢性病患者。
2.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签约居民提供慢性病长期处
方服务。
2.1确定慢性病长期处方开展的病种
高血压病、糖尿病、阿尔兹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
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
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
种慢性病可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补
慢性病长期处方病种。
2.2慢性病长期处方的处方时限
纳入慢性病长期处方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
据病情需要放宽至4-12周。
3.服务路径:
详见附件7。
4.服务要求:
4.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制
度,包括诊疗规范、药品目录、审核流程、随访管理等,合
理、安全、有效地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
4.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制
度,积极鼓励家庭医生、团队成员、药剂师为有适应症的慢
性病患者提供长期处方、诊后随访、药事咨询等服务。
4.3原则上家庭医生可开具4-12周的长期处方,应指导
服务对象做好服药期间的药品储存、安全用药、不适随诊。
(八)药事咨询服务
1.服务对象:
需提供药事服务的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2.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配备药品,保障药品供应,
满足签约居民特殊药物需求。
2.2药师运用药物知识和专业特长,配合家庭医生制定
用药方案。
2.3家庭医生团队开展用药监测,及时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并按规定上报。
2.4家庭医生团队应了解掌握国内外药物治疗方面的研
究进展和经验总结等药学信息,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开展合
理用药讲座,定期发布合理用药信息。
2.5对有需求的签约居民提供居家药事咨询服务。
3.服务路径:
详见附件8。
4.服务要求:
4.1定期提供针对性的用药知识讲座。
4.2定期推送合理用药知识。
4.3开设“临床用药咨询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用药咨
询”电话,接受咨询服务。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
家庭医生团队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
四版)》(或更新版本)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和工作指标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个性化签约服务技术规范
有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家庭医生团队,
在执业登记和工作区域范围内可根据签约居民的健康需求,
依法依约为其提供有偿的个性化签约服务。
(一)居家健康服务
1.服务对象:
有居家健康服务需求的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为适宜在家中开展的基本医疗及
健康管理服务,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
2.1居家医疗服务(服务项目见附件9)
2.1.1出诊服务。
出诊服务是指居民有医疗服务需求,
因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行动不便,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有困
难,由家庭医生团队上门提供相关基本医疗服务。
2.1.2家庭病床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适宜在家庭
或社区养老机构中进行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
务的病人,在其居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
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需居家护理的其他人群,在其居家环
境中,获得定期的专业健康照顾和护理服务,达到促进健康、
维护健康及预防疾病的目的。
2.2居家康复服务
居家康复服务是指对临床治疗后或急性期后病情稳定
的慢性病人、老年人、身体有残疾或精神有障碍的病人,在
家中提供一些适宜技术进行治疗及康复训练,控制或延缓疾
病的发展,减少疾病给病人带来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的
负面影响,提高病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生命质量。
(服务项
目见附件9)
2.3居家远程健康监测服务
利用可穿戴设备、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构成的远程健康
信息系统采集健康数据,由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健康评估与干
预指导。
居家远程健康监测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
3.服务路径:
主要包含了出诊服务、家庭病床、居家护
理、居家康复及居家远程健康监测五个方面的服务路径,具
体流程详见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
4.服务要求:
4.1出诊服务要求:
4.1.1接到居民出诊要求后,必须问清患者的具体住址
和联系电话并简单询问病症,以便携带药械物品。
4.1.2出诊医生需向居民明确告知中心出诊服务内容及
收费标准,取得居民同意。
4.1.3出诊时详细询问病情和认真听取患者叙述,进行
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提出治疗方案,必要时可请社
区工作人员配合。
病情较重,因条件所限不宜在家中诊疗,
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并协助做好患者的转诊工作。
4.1.4出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禁止
在出诊过程中使用易导致过敏反应的药物。
为保障医疗安
全,原则上不主张进行静脉输液治疗。
4.2家庭病床服务要求:
4.2.1家庭医生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
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作出诊断,并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
计划,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
4.2.2各项治疗需做好相关记录,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
在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时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
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在场。
4.2.3为保障医疗安全,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等治疗,
病情不稳定则可撤床转住院治疗。
4.2.4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由医护
人员统一回收,并带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置。
4.2.5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签约居民须按当地相关医保
规定执行。
4.3居家护理服务要求:
4.3.1居家护理服务应配置居家护理访视包,上门服务时
着装应洁净、协调,态度热情、耐心,举止文明,礼仪得体。
4.3.2居家护理服务操作和评价应符合相关护理操作规
范,按要求填写居家护理相关实施表单,并书写护理记录。
4.3.3居家护理时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和所在医疗卫
生机构或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联系,做进一步处理或转
诊。
4.4居家康复服务要求:
4.4.1居家康复服务应按要求做好居家康复服务记录。
4.4.2居家康复服务的操作细则和操作评价应符合规定及服务指南。
4.4.3居家康复服务时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和所在医
疗卫生机构或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联系,做进一步处理或
转诊。
4.5居家远程健康监测服务要求:
4.5.1居家远程健康监测服务使用的医疗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5.2居家远程健康监测系统能与现有电子档案系统、
门诊、检验、检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4.5.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健康监测服务方案,设
计服务路径,对各类应急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4.5.4加强对家庭医生团队的技术培训,确保监测服务
的规范性、完整性,为后续服务提供真实、准确信息。
(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
1.服务对象:
辖区内持有残疾人证的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2.1可根据残疾人康复的需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内或上门进行康复服务。
2.2签订服务协议:
在已有的签约服务协议基础上增加
相关康复服务内容,明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约定服务费
用和支付方式。
评估建档:
以家庭签约医生团队为主,对签
约残疾人群开展康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精准化的康复
服务方案,并建档成册。
利用现有的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增加
残疾人康复管理模块,建立信息化管理库,实现康复服务动
态管理。
2.3健康管理服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
供健康管理服务。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各类残
疾情况开展相应的专科检查,有针对性提供专业康复服务。
2.4专业康复治疗:
根据各类残疾情况制定精准化康复
计划,开展运动疗法或物理疗法(PT)、言语疗法(OT)、作业疗法(ST)及中医药适宜技术等康复服务。
2.5心理疏导服务:
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
对自身残疾,鼓励家属理解关心残疾人,支持、配合康复训
练。
2.6精神卫生服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专项管理服务。
2.7健康宣教服务:
制定健康宣教计划,定期开展多样
化健康宣教活动。
2.8康复转诊服务: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法开展的
康复服务,转诊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
复服务。
2.9康复延伸服务:
为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群提供上门
服务或建立家庭病床等。
3.服务路径:
见附件15。
4.服务要求:
4.1建立专项管理档案,落实基本服务内容,优先提供
按需服务。
4.2在功能评定、康复计划制定、康复转诊等方面做到
精准预约。
在康复工作中应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开展阶段
性康复评估和分析工作。
4.3结合各类健康主题宣传日,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如:
义诊、讲座、培训等)。
4.4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残疾康复业务培训,
熟练掌握康复技术和指导方法。
(三)药品配送服务
1.服务对象:
有服务需求的慢性病处方患者。
2.服务内容:
为满足患者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用药需
求,同时解决部分患者取药不方便的困难,由患者提出申请,
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可提供慢性病处方药品配送上门服
务。
3.服务路径:
详见附件16。
4.服务要求:
4.1提供第三方药品配送服务的地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
主管部门要合理引入竞争机制,为慢性病患者提供更优质便
捷的服务。
4.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与第三方药品配送机构的
合作制度,包括组织管理、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应急预案、
资金结算等。
(四)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1.服务对象:
疾病终末期且希望在临终前为其控制痛苦
和不适症状,提供居家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人
文关怀等服务的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2.1提供居家安宁疗护的预约与服务。
评估并帮助患者
改善症状,减轻痛苦,如疼痛、呼吸困难、便秘、恶心、呕
吐等。
2.2对接受居家安宁疗护的患者进行随访,包括居家探
访、电话随访以及门诊服务。
每周至少1次面对面的诊疗随
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当病情变化或进入临终阶段应增加随
访频次。
2.3对晚期肿瘤疼痛的患者,家庭医生应对其疼痛程度
等进行评估,制定止痛方案,由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家庭医生
开具麻醉处方,有条件的及时转介至安宁门诊、安宁病房。
2.4按需提供体位转换护理、排便异常护理、排尿异常
护理、口腔护理、肠内营养护理、留置导尿护理、会阴护理
等指导。
提供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协助提供储氧、
雾化等设备租借。
2.5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帮助患者应对情绪,尊
重患者的意愿做出决策,让其保持乐观顺应的态度度过生命
终期。
2.6融合社区资源,招募安宁疗护的志愿者,开展心理
疏导、氛围营造、宗教信仰、心愿实现等服务。
3.服务路径:
见附件17。
4.服务要求:
4.1具有提供安宁医疗服务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才
能开展签约居民的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4.2设有安宁病房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
须符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标准。
4.3麻醉药品的处方、储备、残留回收要符合《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4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的健康档
案。
(五)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服务
1.服务对象:
签约在本机构的。
〜14岁儿童。
2.服务内容:
2.10-6岁儿童
2.1.1提供听力、视力、智力等筛查服务。
2.1.2提供骨密度、25-OH-维生素D、微量元素、血清铁蛋白等检查以早期发现营养素缺乏疾病。
2.1.3结合生长(发育)曲线图进行生长发育评估,对评
估异常者增加评估次数。
2.27-14岁儿童
2.2.1测量身高、体重,检查乳房、睾丸发育情况,询
问月经、遗精情况,结合父母身高、生长曲线图进行评估。
2.2.2提供骨龄、甲状腺功能、微量元素、25-OH-维生素D、IGF-1、IGF-BP3、性激素、子宫卵巢B超检查等服务。
2.2.3提供矮小症、性早熟等儿童转诊服务。
3.服务路径:
详见附件18。
4.服务要求:
4.1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
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2参加生长发育评估的医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
资格。
4.3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
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4.4建立专项管理档案,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
息记入档案,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生活方式干预。
(六)中医药“治未病”服务
1.服务对象:
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2.1一般签约人群:
按需提供健康状况评估,参照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
规范》、《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常见疾病高危人
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体质辨识,制
定个性化中医健康调养方案,提供健康干预服务,内容包括
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药膳茶饮、冬
病夏治、冬令膏方、穴位保健等中医“治未病”指导服务,
定期开展中医药健康宣教,倡导传统养生保健理念,防患于
未然。
2.2老年人:
按需提供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运用中
医四诊合参方法开展中医体质辨识,对偏颇体质进行针对性
中医养生保健指导,如常见穴位、推拿、运动、饮食、情志
调摄方面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2.3儿童:
按需提供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对儿童家长
进行儿童生长发育中医药健康指导,根据不同年龄、不同体
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
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2.4孕产妇:
运用中医四诊合参方法对孕产妇在孕早期、
孕中期、孕晚期、产褥期、哺乳期的健康状态进行辨识;提
供孕产妇饮食调养、起居活动等中医保健指导,传授常用穴
位按揉等适应居民自行操作的中医技术;对提供的“治未病”
服务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中。
2.5更年期妇女:
运用中医四诊合参方法对更年期女性
的健康状态进行辨识,提供更年期女性饮食指导、起居、心
理健康的指导,开展针灸推拿、草药熏蒸等方面进行中医保
健指导;按需提供体质辨识评估和中医随访。
3.服务路径:
详见附件19
4.服务要求:
4.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
《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及《中医诊疗
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等文件要求配置中医“治未病”有关
设备。
4.2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人员应当为接受过中医药
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
4.3每次服务后要及时、完整记录相关信息,录入健康
档案。
4.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中医“治未病”服务宣传,
突出服务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四、互联网+签约互动服务技术规范
1.服务对象:
签约居民。
2.服务内容:
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移动客户端、社交
软件,由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线上服务。
2.1网上签约:
利用互联网技术,依托网站、手机客户端,
逐步实现居民线上申请签约,经审核、确认等程序,通过电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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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家庭医生 签约 服务 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