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基本程序作业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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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基本程序作业流程图
信访工作基础程序步骤图
信访工作程序
信访工作基础程序
《信访条例》要求信访工作基础程序为:
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
根据《信访条例》要求,具体工作程序参考标准为:
登记,通知,受理,办理,复查和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
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基础工作。
《信访条例》要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该给予登记;信访人根据本条例要求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相关行政机关应该给予登记。
同时,要求对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拆请求,应该统计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础内容参考标准:
一是信访人基础情况,包含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络方法等;二是基础事实,即信访人反应关键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目标及所要处理问题;四是对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起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处理方法,属于受理范围事项应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事项应该通知信访人向相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回复要求期限等。
二、通知
通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要求,判定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信访人。
判定信访事项是否给予受理参考标准:
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当地域有权受理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止性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相关应该通知情形,《信访条例》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要求信访事项,应该通知信访人分别向相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依法应该经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路径处理,应该通知信访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根据本条例要求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信访事项,应该通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相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回复,应该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
三、受理
受理,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行为。
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拆行为,或立即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事项,在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未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前,能够依据相关信息和线索主动受理。
受理程序参考标准:
(一)转送。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信访事项,依据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和等级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部门。
《信访条例》要求,信访事项包含下级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标准,直接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转送适用两种情形:
一是对依据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包含下级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转送程序参考标准:
首先,明确有权处理行政机关。
一是指因为作出具体或抽象行政行为而引发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即通常所称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因为信访工作机构本身引发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也是有权处理行政机关。
其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行政机关。
《信访条例》要求,信访事项包含下级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标准,直接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二)交办。
《信访条例》要求,对转送信访事项中关键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能够直接交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汇报。
交办适用情形;一是对于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属于本经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交办信访事项应该附正式交办函件,制订交办函件参考标准:
包含交办函件文号、交办信访事项、指定办理期限、对办结汇报要求等基础内容。
办结汇报有两个参考标准:
其一,形式标准。
包含交办件文号;信访人陈明事实、意见和要求;调查核实事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办理意见落实情况或落实计划;签发人等。
其二,实质标准。
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包含问题前因后果清楚,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该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计划和期限。
(三)通报、汇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汇报转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其目标在于:
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全方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基础情况。
信访工作机构除了了解本级受理信访事项外,还应该了解属于本级受理范围不过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只有全方面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总体情况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判定,为本级人民政府愈加好开展各方面工作,为行政领导科学决议提供依据。
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推行职责情况。
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经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汇报,了解一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四、办理
办理,是指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给予处理行为,这是狭义办理。
广义办理还包含复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终止前全部程序性活动。
办理程序参考标准:
(一)开展信访调查。
《信访条例》要求,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该听取信访人陈说事实和理由;必需时能够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深入核实相关情况,能够向其它组织和人员调查。
同时要求,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能够举行听证。
听证应该公开举行,经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法,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信访调查步骤参考标准:
一是事前通知。
办理机关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或第三人到场陈说或提供文书、物品等相关资料,或召开听证会之前,全部应该以合适形式通知当事人,方便其能够做好必需准备。
二是表明身份。
在开展信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表明自己享受调查者正当身份,而且遵照调查基础规则,信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是说明理由。
信访调查人员应该向被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理由、法律依据,同时通知其在调查过程中享受陈说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以取得被调查对象配合。
四是实施调查。
如问询当事人、调取资料等。
五是制作笔录。
信访调查结束以后,调查人员应该制作对应调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字。
对于比较复杂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应该制作调查汇报,基础内容参考标准:
其一,调查事项和问题;其二,信访人陈说事实和理由;其三,信访当事人、第三人所作其它说明和提供材料;其四,办理机关经查核认定事实、意见和予采纳事实、意见,并说明理由;其五,对信访事项初步处理意见及依据。
(二)作出办理决定。
《信访条例》要求,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要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回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及她相关要求,给予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应该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要求,不予支持。
作出办理决定形式要求:
第一,经调查后作出。
信访调查是作出办理决定法定前置程序。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要根据行政程序法要求“先取证、后裁决”基础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足分辨基础上依法作办理决定。
属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必需在举行听证后作出办理意见。
第二,以书面方法作出。
《信访条例》明确要求,对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必需书面回复信访人,充足表现了对当事人知情权、申辨权保护。
(三)送达和实施。
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文书送达和诉讼文书送达通用性要求,信访行政文书也适用此要求。
信访处理意见送达关键采取邮寄方法,即办理机关将要送达处理意见书经过邮局挂号寄给信访人。
同时,办理机关也能够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法。
实施,是指信访人请求得到支持,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实施。
《信访条例》要求,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相关要求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应该督促相关机关或单位实施。
依据法律,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作出后,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全部要认可其效力,负有义务当事人应该推行自己义务,以确保行政管理稳定性和连续性。
五、复查和复核
(一)复查。
《信访条例》要求,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能够自收到书面回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行政机关应该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给予书面回复。
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
假如原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查机关能够是办理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也能够是办理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假如办理机关是实施垂直领导行政机关,则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假如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复查程序参考标准:
1、申请。
信访人向原办理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应该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是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二是有具体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查范围,而且无法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路径得到救助;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职权范围;五是在申请复查期限范围之内。
2、审查。
其一,形式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复查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行政机关不予复查,同时通知信访人相关理由;接收符合条件复查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能够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其二,实质审查。
审查相关信访事项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办理意见是否正当(含政策要求)和合适。
复查机关必需时,能够依据《信访条例》第31条要求,享受办理机关相同信访调查权,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意见。
3、作出处理意见。
复查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有效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要求作出复查意见:
一是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足、处理合适,处理意见维持;二是办理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处理不合适,依职权直接变更原办理意见或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复查机关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和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础相同意见。
复查意见应该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复核。
《信访条例》要求,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能够自收到书面回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行政机关应该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是复查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
和信访复查机关一样,依据不一样情况,复核机关可能是上级主管部门,也可能是一级人民政府。
复核程序参考标准:
1、申请。
信访人向原复查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请求,应该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是申请人必需是不服复查意见信访人,不服办理意见只能先申请复查,不能越级直接申请复核;二是有具体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核范围,而且无法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路径得到救助;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职权范围;五是在复核申请期限范围之内。
2、审查。
其一,形式审查。
审查复核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复核申请条件,收到复核申请机关不予复核,同时通知信访人相关理由;对符合复核申请条件,接收复核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能够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其二,实质审查。
审查办理机关、复查机关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正确,办理意见、复查意见是否正当和合适。
必需时,复核机关一样能够依据《信访条例》第31条要求,享受和办理机关相同信访调查权,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意见,或举行听证。
3、作出处理意见和公告。
复核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要求作出复核意见:
一是事实清楚、依据充足、处理合适,处理意见维持;二是复查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处理不合适,直接变更相关处理意见或直接责令相关机关重新办理。
复核机关直接责令相关机关重新办理,该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和原办理意见、复查意见相同或基础相同意见。
复核意见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假如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信访条例》第35条第2款要求:
“复核机关能够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要求举行听证,经过听证复核意见能够向社会公告。
”其意义在于:
一是能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作出公正复核意见提供程序保障。
经过听证和公告,使相关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其作出处理意见必需指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政策依据、说明相关理由,避免了随意性。
二是信访人能够经过听证和公告发表意见、陈说情况、当面质证,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三是有利于提升信访人法律意识,将极少数人利用信访无理缠闹情形公之于众,让社会和群众作出客观评价,起到教育疏导作用。
六、督办
《信访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觉相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立即督办,并提出改善提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2、未按要求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3、未按要求程序办理信访事项;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5、不实施信访处理意见;6、其它需要督办情形。
收到改善提议行政机关应该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善提议,应该说明理由。
督办主体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既包含了对信访事项有权作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也包含了信访处理意见实施机关,还包含了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内容是信访事项处理(包含实施)情况,包含对信访事项个案督办和对信访事项总体处理情况督办;督办方法包含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
督办程序参考标准:
(一)跟进督促。
信访事项交办后,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该主动对相关办理和实施情况进行通常性跟进督促,或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代为跟进督促直至办结;假如发觉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轻微不妥行为,要立即经过电话或函件形式给予提醒和督促纠正,以使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二)专门立项。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处理情况进行跟进督促过程中,假如发觉相关行政机关有《信访条例》第36条所列6种严重不妥情形,要给予专门立项,立即督导。
立项时要明确督办理由、内容、目标、对象,并提前将相关材料聚集整理,提出初步意见。
必需时,能够将专门立项决定通知被督办行政机关,要求其准备配合督办工作。
(三)调查协调。
对已立项督办事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该针对其情形进行调查,分清缘由,了解办理、实施真实情况和效果;情况复杂、相关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有困难,能够给予协调帮助。
(四)提出提议。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专门立项督办信访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后,应该针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立即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提议。
一是提出改善提议。
比如,办理机关未按期回复信访人办理结果,应该提议依法书面回复;对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应该提议重新调查核实等。
同时,《信访条例》要求:
收到改善提议行政机关应该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善提议,应该说明理由。
二是提出责任追究提议。
《信访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给行政处分提议。
(五)审核结案。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认为信访事项处理完成,应该向交办、督办机关(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汇报。
交办、督办机关对办结汇报进行严格审核,并依据相关要求决定是否结案。
审核结案程序参考标准。
首先,办理机关按要求向交办、督办机关提交办结汇报。
《信访条例》第21条第1款第四项明确要求: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有比较关键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能够直接交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汇报。
”所以,信访事项处理完成,办理机关应该立即向交办、督办机关提交办结汇报。
其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办结汇报后,应该对交办事项所反应事实情况、处理程序、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参考标准:
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包含问题前因后果清楚,调查全方面充足,证据材料确凿;二是依据充足,即办理意见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足;三是处理合适,即办理意见要考虑到信访事项特定情节或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四是意见落实到位,即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该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计划和期限。
最终,作出结案决定。
假如需要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汇报反馈,然后再作出结案决定。
七、立卷归档
信访事项结案后,应该组成案卷归档,有条件,应该输入信息系统,以备查索。
立卷范围参考标准:
信访工作大事记领导指示;关键会议材料;信访事项全部登记统计;信访数据统计;信访工作定时总结汇报;信访信息、专报、交流;信访事项交办、通报函件;信访事项结案汇报;经签发全部文件。
信访档案立卷归档以后,应该建立对应保管制度、方法,预防损毁档案多种原因发生,保护档案完整和安全。
首先,应该有适合档案存放固定场所,应该有科学管理和存放方法,做到即查即用。
其次,应该建立信访档案保密制度,预防泄露国家秘密和泄露需要为信访人保密事项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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