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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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武术协会~简称中国武协。
英文译名为:
CHINESEWUSHUASSOCIATION~缩写为:
CWA。
第二条中国武术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武术普及~推动武术规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发展的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武术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组成~是武术行业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中华武术,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武术进一步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位~民
政部是中国武术协会的注册登记单位~同时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武术协会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编10002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术在国内外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全民健身条例》~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武术馆校和武术之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有计划地促进武术运动的国际化发展~使武术运动更为广泛地进入世界健身锻炼领域,
(三)研究、拟订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武术竞赛体制、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武术比赛活动,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队,国家集训队,的集训工作,
(七)拟订和实施武术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
制度~以及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
八,拟订和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等级制度;
(九)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整理、研究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武术科学化,
十,组织和指导社会体育(武术)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武术运动书刊、音像制品等,
(十二)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发展武术产业~为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三)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
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地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县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各行业体育协会武术协会和设有武术院系,民族传统体
育系,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武术组织和武术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
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少年会员成长至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或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后~应转为普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一级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
二,二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中国武术协会~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三,三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和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中国武术协会~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四,普通个人会员和少年会员入会~可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入会~须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
五,会员证~由主席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一,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单位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
(3)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个人会员的权利
1,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2,参加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段位考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3,对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2,积极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5,按时交纳会费,中小学生,少年会员,免交会费~大学生减半。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取消会员资格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主席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期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违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武术协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员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和在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协商推选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四年(最长不超过五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中国武术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建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其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和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中国武术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中国武术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中国武术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召集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中国武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
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国武术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闻委员会、产业发展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青少年与学校武术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
各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订工作职责~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中国武术协会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和
荣誉委员。
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和聘请,
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根据需要~可设特邀副主席。
第五章资产管理
本会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中国武术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会员证、段位证~由主席办公会议授权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
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05年11月11日在中国武术协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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