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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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规范简称“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
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养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一日工资收入注①。
第七条本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可报请省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隔年开展。
捐款时间从11)]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
捐款结束后,不再零星接受捐款。
第三章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失施救助:
1、特困耿工注②、捐款耿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救助斗黑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注③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捐款职工给予1万元紧急救助,特困职工、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5000元紧急救助。
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医保报销凭据费用合计减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2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30万元的,申请省级资金救助。
2、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5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
3、捐款耿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捐款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40%给予救助,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3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30万元的,申请省级资金救助。
4、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捐款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3000元-3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5、特困职工子女助学救助标准:
当年考入本科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5000元入学救助,考入大学专科(含高职)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4000元入学救助,考入中专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1500元入学救助,考入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1000元入学救助。
特困单亲女职工子女,在以上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特困职工子女大学专科(含高职)、中专毕业后考入大学、大学专科(含高职)的,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补足差额,考入研究生的给予1000元入学救助。
凡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年给予1000元生活救助。
第九条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即: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如隔年开展捐款,本活动救助对象享有下一救助期申请救助的权利。
第十条在一个救助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
在同等条件下,对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第十一条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耿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募集和救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并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应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救助额超过2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市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其中2万元以下部分由各县(市)、区资金支付,超过2万元部分由市级资金支付。
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省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须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其中3万元以下部分由设区市级(含)以下各级资金支付,超过3万元部分由省级资金支付。
第四章紧急救助制度
第十四条对于特别重大的紧急救助事项,经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
其救助的程序、时限等,可不受本办法的一般规定的限制。
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级以上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同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建立相应的紧急救助制度。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8、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第六章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
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捐款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捐款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
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工会。
3、审批。
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4、建档。
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
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七章资金的募集、留存、使用和审批
第十八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县、市两级统筹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留存、上解。
基层工会所收捐款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
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所收捐款总额的9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捐款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捐款的1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
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产业工会所收捐款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石家庄市捐款总额的4%由市总工会上解省总工会。
市级救助资金向各地各单位支付的特别重大救助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各地各单位向市总上解资金总额的110%。
第八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县(市)、区以上总工会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总工会收取基层工会捐款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一日捐捐款”。
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一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捐款时须出具《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专用凭据》,并加盖基层工会财务章。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专用凭据》由石家庄市总工会统一发放,使用三联单,凭证联作为基层工会记账凭证的附件,存根联留基层工会备查,付款联交捐款职工保管。
基层工会接收职工捐款后须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职工捐款登记表》。
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将本单位《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职工捐款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工作委员会。
市总工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加盖公章,基层工会和市总工会各留存一份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并将电子版留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将本单位《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职工捐款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所属产业工会。
产业工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加盖公章,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工作委员会各留存一份,基层工会、市总工会将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并将电子版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总工会发放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对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
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结转下期使用。
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工作委员会和“职工互助一日捐”资金审查监督委员会。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4、负责本区域内捐款资金的募集、上解;
5、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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