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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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泸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在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调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泸州市医药储备主要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
第四条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泸州市医药储备企业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泸州市医药储备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开展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调整泸州市医药储备计划,明确品种、规模数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制定市级医药储备奖补政策;
(三)比选确定承储企业,监督承储企业做好各项储备工作;
(四)突发应急时,负责组织调运储备药品;
(五)研究解决医药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是全市医药储备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医药储备日常工作,协调并组织实施全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与承储企业签订“医药储备合同书”,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会同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承储企业医药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补助资金,制定市级医药储备的补助标准、补助方式,会同市经信委、市卫计委等部门对医药储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储备期满验收后,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出市级医药储备品种、规模,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紧急动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时的后勤保障。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医药储备承储企业比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市级医药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市场价格监督。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市级医药储备品种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医药流通行业管理和紧急调用储备药品时的协调服务。
第三章承储企业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泸州市重点医药企业,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且经营范围与储备品种相适应;
2.具有严格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通过GSP认证的企业;
3.具有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械仓储和运输条件;
4.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亏损情况(需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5.企业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限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泸州市医药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
2.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本单位储备品种紧急调用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3.加强储备品种质量管理,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至少应在其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进行适时轮换;
4.建立健全医药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储备医药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的管理工作;
5.设立专门库房或相对独立库区用于执行储备任务,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6.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药品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比选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由工作组按照比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对全市医药流通企业开展摸底调查形成企业基本信息表。
由工作组根据企业管理状况、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和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排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排序前6名企业,发出比选邀请,确定4~6家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承储条件的参选企业。
第十七条参选企业根据本次储备计划药品、器械的品种、规模等要求,编制承储方案,并提供具备承储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工作组召开比选会议。
1.参选企业就本企业承储条件和承储方案等作陈述;
2.工作组组成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企业打分,并开展集中评议;
3.工作组按照承储条件最优的原则,由分数从高到低确定2家中选企业(即承储企业),若中选企业自动弃权,则按比选结果依次替补。
第十九条比选工作组向参选企业公布比选结果,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公示3日。
第二十条若公示期内无异议,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向中选企业发送书面中选通知。
第五章储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泸州市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工作组根据市卫计委提出的储备品种、规模数量,编制、调整泸州市医药储备计划。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承储企业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签订“医药储备合同书”。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储计划,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品种数量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工作组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
在保证储备医药品种、质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进行适时轮换。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医药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的制度及纪录参照GSP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医药储备统计报表制度,每季度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医药储备台帐资料,年度报送医药储备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一轮储备周期为2年。
2年到期后,若承储企业认真履行医药储备职责,无违法违规或其他影响医药储备的事件发生,通过工作组组织的验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与承储企业续签下一轮储备计划,不再另行比选。
第六章调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市级医药储备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市州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省级医药储备;
3.本着有偿调用原则,省级或相邻市、区需动用我市医药储备的,经市政府同意,可根据需要调用我市医药储备。
第二十九条医药储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用:
1.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确需动用市级医药储备的,由所在地区(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签字确认的急救药品、器械清单。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市政府的批示签发“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审批单(附件1)“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对所需急救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确认,经确认后向承储企业下达”泸州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附件2)“,并明确调用品种、规格数量。
3.承储企业按照调用指令,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药疗器械的质量负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接到市政府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承储企业,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七日内按第二十九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储备医药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进行处理。
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三十二条储备医药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实行有偿调用。
凡经市政府同意安排向我市灾区、疫情发生地区调用市级储备药品,储备企业应按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与接受药品的单位进行结算,调出药品不属于储备目录的可按市场价结算。
市外调用我市医药储备的按照市场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申请动用市级医药储备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落实资金并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承储企业按市政府的指令调出储备药品后,应迅速按储备计划补充储备药品。
第三十四条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储企业,均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奖补政策
第三十五条市级医药储备价值总额,按0.5元/人乘以全市总人口数计算(即:
储备医药价值=0.5元/人×全市总人口数);
补助标准,市财政按10万元/年,给予每个承储企业一次性专项补助。
第三十六条补助方式,储备期满后,由市医药储备工作组进行验收,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医药储备完成情况。
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示,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
第三十七条 当承储企业出现下述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时,由工作组决定取消其承储资格,市财政局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半年组织开展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储备品种质量管理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储企业,经工作组确定,取消其承储资格,不再承担相应储备任务:
(一)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二)由于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弄虚作假,虚报近效期品种,核销储备资金的;
(四)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储备企业条件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能严格按照调用指令执行调用任务的;
(六)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情况。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不严格执行调用任务,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泸州市医药储备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审批单
泸药储审字[]第号
调用事由:
同意调用泸州市医药储备物资。
签发人:
年月日时分
附:
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品种明细表
调用申请单位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时分
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品种明细表
泸药调明细[]第号
调用品种
规格
单位
数量
需求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接收地址:
调用时间要求:
附表2
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
泸药储调字[]第号
××××(承储企业):
根据《泸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请你单位按照《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品种明细表》(泸药调明细[××]第×号)所要求的调用品种、数量、时间要求将医药储备物资运送至接收单位。
附:
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品种明细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月日时分
附表3
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签收单
调出单位(承储企业):
(公章)
接收单位:
(公章)
调出品种数:
接收品种数:
合计调出数量:
合计接收数量: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时分
经办人:
年月日时分
附:
泸州市医药储备调用品种明细表
注:
本接收单左侧栏目由调出单位(承储企业)填写,右侧栏目由接收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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