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外包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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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外包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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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外包服务协议
金融外包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
地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保证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正常开
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存案方法(试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引导(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例和自律规则,甲乙两方本着同样自发、诚实信誉
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1.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还有说明外,本协议中以下词语均仅
拥有以下含义:
基金产品:
指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以非公然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召募资本建立并拜托乙方办理金融外包服务的投资基金,本协议基金产品包含但不限于:
私募投资基金、券商财富管理计划、期货财富管理计划、基金专户等(以下简称“基金”)。
销售资本归集账户:
用于基金召募时期和存续时期投资者认
(申)购、赎回、分成等资本的归集与支付的账户。
基金份额登记:
指依照基金合同的商定进行份额注册登记,
详细内容包含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成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成立并保留基金份额拥有人名册、办理基金份额交易(转让)、非交易过户的份额更改登记等。
基金交易清理:
指依照基金合同的商定进行投资者认(申)购、赎回、分成等交易的清理,详细内容包含投资者认(申)购份额的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利润分派的计算、有关花费的计算等。
基金资本结算:
指依照基金合同的商定,在规准时间内在销售资本归集账户中达成认(申)购、赎回、分成等交易花费的资本划付。
基金估值核算:
指依照商定的估值核算方法对基金财富和欠债的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立基金财富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信息展现:
指乙方接受甲方拜托,在金融外包服务平台或两方认同的其余合法形式展现甲方管理基金的有关信息。
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
指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认(申)
购、赎回、投资交易等业务数据。
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指乙方依照协议商定的方式,
对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进行办理的结果,包含但不限于基金交
易确认金额、交易确认份额、交易有关花费、申赎交收金额、基
金财富总份额、基金财富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日可用头寸。
外包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简称“操作备忘录”):
甲乙两方为更好地展开本协议商定的金融外包服务工作而签订的操作备忘录,为本协议的增补文件。
金融外包服务平台:
乙方自主开发为甲方供应在线金融外包
服务的平台,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可经过该平台进行认(申)购、赎回等投资者交易数据的交互、基金产品净值查问、投资者份额登记数据查问等操作。
2.服务事项
甲方作为管理人,拜托乙方代为办理基金销售资本归集账户
的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清理、基金资本结算、基金估
值核算等金融外包服务业务,但甲方依法应担当的基金销售资本
归集账户的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清理、基金资本结算、
基金估值核算等职责不因拜托而免去。
乙方作为外包服务机构,
赞同接受甲方拜托,办理上述业务,并应该具备法律法例或有关
看管机构要求的资质条件,详细外包服务内容和范围以操作备忘
录中商定的为准。
3.甲方的权益和义务
3.1甲方的权益
(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供应的本协议项下的金融外包服务;
(2)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取本协议中商定的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3)乙方未能依照两方的商定准时供应金融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金融外包服务业务;
(4)对乙方在办理平时业务中存在违犯法律法例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有官僚求乙方进行更正;
(5)甲方在与乙方磋商一致的状况下,能够要求乙方配合展开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
3.2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基金产品的合同样法律文件吻合有关法律法例,若其拟订的基金产品合同样法律文件波及乙方内容,应该预先书面供应给乙方并获得确认。
若有调整的,亦应预先通知乙方并获得确认;
(2)甲方应严格执行管理人进行基金销售资本归集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核算的义务,与乙方做好连接工作;
(3)甲方在基金产品成立前,应依据两方商定准时向乙方提
供详细的业务参数信息,并对其供应的业务参数的正确性、完好性和合法性负责;
(4)甲方应或要求其受权/拜托的第三方依据两方商定的数据互换格式(详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邮件、传真、金融外包服务平台等)准时向乙方供应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并对甲方或其受权/拜托的第三方所供应数据的正确性、完好性和合法性负责;
(5)甲方应实时接收、查察乙方发送的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若发现异样应该日书面或其余乙方认同的方式通知乙方。
甲方应妥当保留乙方发送的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并做好信息备份和保护工作;
(6)甲方应付乙方供应的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进行确认,因技术故障或其余原由以致不可以正常确认时,应实时通知乙方;
(7)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8)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结合测试;
(9)甲方应准时向乙方支付金融外包服务花费;
(10)法律、法例规定的甲方需执行的其余义务。
4.乙方的权益和义务
4.1乙方的权益
(1)乙方在供应金融外包服务时,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范金融外包服务运作。
乙方拟订且已向甲方供应的有关金融外包
服务业务规则、引导等对甲乙两方均有拘束力;;
(2)甲方或其
受权/拜托的第三方未能依照两方的约;要求的有效金融外包服
务原始数据,乙方有权暂停供应;(3)对甲方在办理平时业务中
存在违犯法律法例及本;方有官僚求甲方进行更正,并暂停供应
金融外包服务;;(4)乙方有官僚求甲方配合进行业务纠错;;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金融外包服务花费;4.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受甲方拜托,经过有关引等对甲乙两方均有拘束力;
(2)甲方或其受权/拜托的第三方未能依照两方的商定,准时发送吻合乙方要求的有效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乙方有权暂停供应金融外包服务;
(3)对甲方在办理平时业务中存在违犯法律法例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乙方有官僚求甲方进行更正,并暂停供应金融外包服务;
(4)乙方有官僚求甲方配合进行业务纠错;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金融外包服务花费。
4.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受甲方拜托,经过有关人员及系统向甲方供应本协议项下的金融外包服务;
(2)乙方应装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金融外包服务业务,负责保护有关业务系统的安全稳固运转;
(3)乙方应按法律法例规定及两方商定妥当保留金融外包服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资料和数据,并仅为本协议服务使用;
(4)乙方在展开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时,应就甲方的合理需求供应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5)乙方应严格依照甲方的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进行业务
办理;
(6)乙方应向甲方准时发送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7)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向甲方供应结合测试环境;
(8)乙方因技术故障、通信中止或其余原由,以致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系统不可以正常运转时,应实时通知甲方,并尽一吻合理努力实时使系统恢复正常;
(9)乙方应该妥当保留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拥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留限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10)乙方应该勤恳尽责、恪尽责责,成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害备份系统,不得泄漏与基金份额拥有人、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非公然信息;
(11)法律法例规定的乙方需执行的其余义务。
5.操作备忘录
5.1甲乙两方应就供应金融外包服务的详细基金产品另行签
署操作备忘录。
操作备忘录与本协议拥有同样法律效劳,若操作
备忘录与本协议商定不一致的,以操作备忘录的商定为准。
5.2操作备忘录应包含金融外包服务详细服务范围、金融外
包服务操作流程等事项。
5.3操作备忘录经甲乙两方签订后奏效,甲乙两方应依照本
协议与操作备忘录的要求执行各自的职责,担当各自的权益义务。
6.服务花费
6.1乙方向甲方收取的金融外包服务花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
式将在操作备忘录另行商定。
7.保密条款
7.1两方应严格执行保密义务。
除本协议或法律法例还有规
定或看管机构/国家有权机构要求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投
资者账户及金融外包服务有关业务资料和数据。
7.2本协议的排除、提早停止或执行完成均不影响协议两方
对保密义务的担当。
8.反洗钱责任
8.1本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
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反洗钱
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辨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
录保留管理方法》(以下简称“《身份辨别和保留管理方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
行对于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建议》(以下简称“《内控指导建议》”)
及其余有关法律法例及看管机关要求拟订。
8.2基金产品由甲方或甲方拜托的销售机构销售的,甲方应
依照反洗钱法律法例的要求,成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辨别、客户风险等级区分、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留、大额和可疑交易辨别和报送等有关看管要求。
8.3甲方在办理基金产品的开支户等业务时,须采纳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辨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留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辨别举措,查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余身份证明,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保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许其余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或许影印件。
8.4甲方应依照反洗钱法律法例的要求,拟订反洗钱客户风
险区分标准,并展开客户风险等级区分工作。
8.5若有需要,甲乙两方应相互合作,实时向对方供应看管
机构反洗钱检查所需的客户资料。
甲乙两方保证就对方供应的客
户资料信息保密,除看管机构和国家有权机关检查所用外,不对
外使用或泄漏。
8.6甲方应恪守销售合用性的规定,对产品投资人吻合合格
投资者进行判断,对产品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力评估,着重产品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甲方产品风险利润特点的般配,做好销
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增强对产品销售行为的管理,赐予产品
投资人必需的投资风险提示和教育。
8.7在产品投资者的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应该依据“谁
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由甲方主动实时地通知产品投资者。
9.违约责任
9.1甲、乙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例、规章、业务规则和看管规定,不然自行担当由此造成的法律结果。
9.2若因为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由造成本协议不可以执行或许
不可以完好执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担当违约责任;若因为两方原由造成本协议不可以执行或许不可以完好执行的,由两方分别担当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因金融外包服务造成损失而对甲方、基金产品财富和基金产品份额拥有人担当的补偿责任,以当年向所波及基金产品收取的金融外包服务费为限。
9.3因为电讯、电力或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任何第三
方原由以致乙方不可以供应或不可以实时供应金融外包服务的,乙方
不担当责任。
9.4对非由对方原由惹起的损失,除本协议还有商定外,受
损方不该要求对方担当当何责任。
10.责任限制
10.1乙方不对甲方任何经营管理行为、投资交易担当责任,
不对甲方任何不恪守纪律或规章的行为负责,但因乙方未能合
理执行本协议项下的金融外包服务以致甲方担当责任的,乙方应
向甲方担当责任。
10.2在进行金融外包服务时,甲乙两方按本协议及操作备忘录所述办理方法操作。
如碰到本协议及操作备忘录未有清楚列明办理方法时,两方提早另行磋商商定办理方法。
因本协议或两方签订的操作备忘录未清楚列明办理方法,而甲方未提早与乙方交流办理而以致的损失,乙方不担当责任。
10.3若乙方收到甲方或其代理人难以辨识的通信信息,在其
采纳合理举措联系甲方并努力鉴识后仍没法辨别该通信信息,最后由此以致的业务办理延缓而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担当责任。
10.4若出现本协议第14节所列情况(除14.4之外)以致本
协议停止,两方互不担当违约责任。
11.不行抗力
因为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信息技术系统故障
等其余不可以预示且对其发生和结果不可以防备或防止的不行抗力,
以致直接影响协议的执行或许不可以按商定的条件执行时,遇有上
述不行抗力的一方,应立刻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供应不行抗力详情及协议不可以执行,或许部分不可以执行,或许需要缓期执行的原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行抗力发生地域的公证机构出具,两方均认同该证明文件的效劳。
按其对执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两方磋商决定能否排除协议,或许部分免去执行协议的责任,或许缓期执行协议。
因不行抗力以致的损失,两方互不担当责任。
12.争议办理
12.1甲乙两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的解说、执行或未尽事宜上可
能发生争议时或实质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或两方应本着友善合
作的原则,全力经过友善磋商的方式或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葛
调停中心调停方式解决争议。
经友善磋商或调停未能解决的,每
一方当事人均可向被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由败诉方
担当。
12.2争议办理时期,甲乙两方应恪守各自的职责,连续执行
本合同规定的其余义务。
13.协议的奏效和改正
13.1本协议于两方签订(甲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署名或签章,乙方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署名或签章)之日起奏效。
13.2本协议任何附件组成本协议之不行切割的部分,对两方
拥有拘束力,与本协议拥有同样效劳。
13.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两方另行磋商订立增补协议或
订立新的协议文本予以明确。
两方由此达成的增补协议将成为本
协议之不行切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拥有同样效劳。
13.4对本协议的任何改正,须经两方一致赞同并以书面形式
做出。
协议奏效后,甲乙两方不得私自改正协议的任何条款。
如
需更改本协议,应经甲乙两方磋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建议。
14.协议的停止;出现以下状况之一的,协议停止:
;14.1
经甲乙两方磋商停止;;14.2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除的;;
14.3甲方不再具备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14.4任何一方违犯
本协议商定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14.5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例
所规定的基金服务机构;14.6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状况;15.合
作连续性;15.1本协议下乙方义务的性质不该清除乙方向任何;
14.协议的停止
出现以下状况之一的,协议停止:
14.1经甲乙两方磋商停止;
14.2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除的;
14.3甲方不再具备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
14.4任何一方违犯本协议商定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仍未纠
正的,相对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提早停止本协议;
14.5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例所规定的基金服务机构的资质
条件;
14.6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状况。
15.合作连续性
15.1本协议下乙方义务的性质不该清除乙方向任何其余第
三人供应近似性质的服务。
15.2甲方应与乙方成立长久、稳固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同样
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刊行产品的金融外包服务机构。
16.其余条款
16.1除两方以书面方式一致赞同外,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益
及义务均不得转让。
16.2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没法执行,该条款应
被视为与本协议中其余条款相分别,全部其余条款仍旧拥有完好
效劳,并仍对本协议两方拥有拘束力。
16.3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签约方各持壹份,各份协议拥有
同样法律效劳。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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