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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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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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协议书
林地承包合同协议书
大家知道林地承包合同是怎么写的嘛?
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
解,今天就给大家来参考一下承包合同,就给大家参考哦
林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寸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
理,四界是:
南至北至,东至,西至。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年个月,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
分成,分成甲方得成,乙方
得—成;幼林实行—:
—,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成。
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
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
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米伐,对米伐后的空地,实行谁米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
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米石、米砂、米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
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
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
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
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
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勺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
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方(签字):
签订地点:
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达林地承包合同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
植树和管理,四界是:
南至,北至,西至
东至。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年,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
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
成,甲
方得,乙方得。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
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
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
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
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米伐。
对米伐后的空地,实行谁米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
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
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
林开垦、米石、米砂、米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
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
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
如乙方发现或抓
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
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
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勺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
(公章)
年月日
乙方:
(公章或签名)
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山地)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
南至,北至,东
至,西至。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年个月,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
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
分成,分成甲方得成,乙方
得—成;幼林实行—:
—,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
—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成。
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
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
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米伐,对米伐后的空地,实行谁米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
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
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
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米石、米砂、米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
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
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
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
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C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勺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
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乙方:
(盖章或签名)
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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