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专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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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专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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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专业版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委托人:
勘察人:
委托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委托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总净用地面积:
约亩,总建筑面积约万M2,由住宅区和大商业区两部分组成。
其中住宅区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地上住宅层-层不等(高度不超过.00米);商业部分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办公及酒店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地下商业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地下车库及其他设施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书、勘察要求(内容):
1.6承接方式:
中标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预计勘探总进尺约5600.00米。
第二条:
委托人应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已有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如委托人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勘察人积极配合提供,并不因此为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2.6勘察人,在收到委托人出具的上述资料后,可在日对资料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即视为勘察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认可。
第三条:
勘察人应按照附件三“报告要求”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份数为:
中间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四套,正式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十二套。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项目由市政道路分成的多个地块组成,由于拆迁交地范围、时间顺序存在不确定性,每次进场时间及勘探范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进场勘探指令为准,勘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各块用地勘探工期要求勘察人在进场后根据委托人要求随时提供中间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以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并保证其成果质量。
勘察人自收到书面进场勘察开工指令后25日历天内出具正式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由于委托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委托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进行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费用综合单价为:
深钻孔:
75元/米;浅钻孔(20m以内):
65元/米。
勘察综合单价、相关试验单价、暂定工程量及总价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内容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
详勘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勘察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保险、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同时应包含勘察、取样、原位测试、室内实验、以及其他测试,评价、编制勘察报告、办理勘察许可、水电费用、勘察所需临时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完成勘察任务所需全部费用以及施工验槽等阶段性验收直至项目工程完成的所有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
报价不包含载荷实验、物探、岩石剪切实验等独立性检测项目。
详勘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4.2.2合同总价暂定为元(大写:
),合同总价按照委托人书面认可的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
(载荷实验、物探、岩石剪切实验的独立检测项目若发生按4.2.1条实验费单价执行)
4.2.3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委托人每次工作指令书要求完成用地范围内野外作业并提供书面中间地质报告后7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同价款的40%;提供正式地质报告经委托人验收合格并办理完工程结算后1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60%;顺利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专业审查且本勘察场地内的建筑工程桩基(或其它基础)检测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0%;结算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修金,在本勘察场地内的建筑物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
第五条:
委托人、勘察人责任
5.1委托人责任
5.1.1委托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工程勘察前,若委托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书面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书面变更手续后,委托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4委托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委托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5限于现场拆迁因素的制约,上述所有关于委托人责任的约定,委托人会尽力协调解决上述事项,勘察人均已经知晓,也应配合开展工作,并不以此为由延缓勘察工作或提出增加费用。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委托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委托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5.2.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委托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4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委托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对委托方的所有资料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5.2.5负责与该地区派出所、交通、环卫、城管、劳动、村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取得他们对工程的同意和支持,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5.2.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负责作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于施工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5.2.7负责做好周边居民的扰民、民扰工作,委托人有责任帮助勘察人协调上述事件,但最终需勘察人承担责任。
5.2.8在勘察过程中,降低噪音、减少粉尘,施工工人着装整齐,做好环保及文明施工。
5.2.9工程勘察作业时要采用合理的施工作业方案,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不得损坏尚未切除的地下各种管线及架空供电、通信线路。
5.2.10勘察期间应保持施工区内车辆运输道路的清洁,运输车辆因环卫原因造成的一切问题由勘察人负责。
5.2.11勘察人员住宿在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时,应于现场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勘察人承担。
5.2.12勘察人应对其勘察质量负完全责任。
勘查人需对工程地质勘探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实用性、准确性负责,并应承担由于工程地质报告的不完整或错误等原因而导致委托人工程延误或工程事故的一切损失。
5.2.13勘察人必须全部承担整个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不得分包。
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勘察人全部承担。
5.2.14勘察人须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领办理一切手续并获得所有为承担本勘察项目所需之证明等全部文件。
若勘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上述所需之证明文件,无法与业主完成合同签署工作,则勘察人除需自行承担其全部责任外,需退还委托人支付的一切费用,尚需赔偿委托人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5.2.15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勘察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查清地下埋藏物。
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或者因勘察人员自身原因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勘察人自行承担责任,不得要求委托人赔偿。
第六条竣工结算:
6.1工程量计量:
以实际钻探进尺计算,经双方共同测量计算、书面认可后,即是本工程的结算工程量。
若结算工程量与原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价之合同综合单价不会调整,工期亦不会调整。
6.2合同单价:
见4.2.1条明细表。
6.2.1合同价格为按合同条件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包括工程及一切有关税费,政府部门费用及有可能发生的审批费用及各类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费用,合同价不会因工资、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或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有所调整;由于现场拆迁等原因,勘察人如发生钻探机械的多次进(退)场,进(退)场费用不再计取。
6.2.2合同文件要求的项目若在报价单内没有显示,则其费用当作已包括在其它投标价款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内,不在另行收取。
6.2.3合同价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所有附带工作的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到。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委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7.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延误一天勘察人支付委托人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延误5天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勘察人全部承担。
7.3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需经委托人同意,且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7.4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
第八条:
双方其他约定
8.1本工程招、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或冲突的,以本合同为依据。
8.2勘察配合及赶工:
勘察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水与用电。
无论是否发生交叉施工影响或相互配合,均不另行计算勘察配合及赶工费用。
8.3勘察人必须服从委托人的管理及安排,不得互相推诿,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勘察人负责。
8.4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事件,勘察人必须按照规范的工程索赔程序、方法及时效内提出,并满足委托人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否则委托人将予以拒绝。
8.5委托人可能会向勘察单位陆续提供施工所需的最新资料,勘察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情况及时调整勘察方案,正式的勘察方案经委托人书面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量应随认定的勘探方案一次性包死。
8.6在勘察过程中当勘察人的项目经理对工程勘察组织不力,管理不善,影响到工程质量和进度时,委托人有权提出撤换项目经理或全体工程项目小组人员,撤换调整后的工程项目小组再次发生类似上述情况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勘察人全部承担。
8.7合同签署后,勘察人在接到委托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当日为正式开工日。
8.8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委托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协议条款,合同协议条款与上述条款发生冲突的,以合同协议条款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委托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委托人、勘察人同意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委托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委托人:
勘察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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