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考试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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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考试管理规定
目录
关于本科考试管理规定1
医科考试命题及评卷工作细节4
考场规则5
中山大学监考人员守则6
中山大学考场板书规定7
中山大学本科生期末考试试室监考记事表8
中山大学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细化)9
考生考试违规作弊取证及处理程序10
中山大学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11
中山大学考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存根)12
考生考试违规事实登记选项对照表13
期末考试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14
期末考试巡视工作考核表16
中山大学本科生期末考试考场巡考记事表17
医科考试安排流程18
学生缓考申请流程19
学生第二次重考申请规定及流程20
第二次重修(重考)申请表21
关于本科考试管理规定
(2007年9月重新修订)
考试是检查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两方面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实现我校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考试质量,现重申如下规定:
一、考试命题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1、命题的主要依据是教学大纲,考题应反映教学大纲的广度和深度,要着重考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习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挥考题对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2、各开课单位各教研室应成立命题小组,加强领导与管理。
3、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采用试题库的考题进行考试;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命题,各门课程都应拟出内容不同,而数量、覆盖面、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随机抽取一套用于正常考试,另一套备用。
试卷的评分标准应与试卷同时制定。
4、任课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课程复习中,不得圈复习重点,不得定考试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泄露试题。
5、试卷应由院、系教务员或指定的教研室教学秘书负责联系印制,其中在珠海校区使用的试卷宜统一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教务员及教研室相关人员应对试卷的卷别、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外泄;任何人员泄露试题,将按造成的影响给予教学行政处分。
6、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而定,可实行闭卷笔试、开卷笔试,也可口试或采取口试、笔试相结合等方式。
7、各阅卷单位必须统一阅卷,评卷教师按照评分标准评阅每一份考卷,评卷一律用红色字迹笔,做到判题准确,评分合理,不随意提高试题分值,不随意扣分,不送分。
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8、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按期末(课程)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含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计算;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重较大的,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可按各占50%计算;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计算。
考试成绩(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科研成绩等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并加评语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
9、试卷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评阅完毕,及时按规定在教务系统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成书面成绩单报送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
全校性公共任选课的课程成绩在教务系统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成书面成绩单报送开课系的教务员,由教务员分别报送到选课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
10、期末复习、考试时间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二周进行,未经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及教务处批准,不得提前结束课程。
11、在评卷工作结束后,各开课单位各教研室要认真总结,分析考试成绩分布情况,做好考题信度、效度、难度的分析,为命题工作做好质量控制与反馈工作。
二、监考的要求
1、各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要全面负责本院、系的课程考试管理工作。
期末考试要组织巡考小组,并要求院系党政领导亲临考场巡考,检查监考人员出勤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每一试室最多只能安排考生120人,每个试室的监考员安排应根据考生人数多少来确定,80至120人的试室,安排三位以上监考员,80人以下的试室安排至少两位监考员。
3、监考人员要为人师表,提前二十分钟到考场,不得无故缺席;若临时因病不能参加监考工作的,要及时通知院、系办公室,向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请假,并由办公室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4、试室座位,实行隔座安排。
亦可采取不同年级学生交叉入座或同时使用A、B两份试卷的办法。
5、监考人员在监考中不读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暗示,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6、监考人员在监考中不得在试室内看书报、杂志或批改作业,或做其它事情,不得在试室内聊天、谈笑、吸烟,不得在试室内使用手机;不得擅自离开试室,玩忽职守。
7、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重申考场纪律,清理考场,宣读考场规则。
对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发现舞弊行为必须立即令其停止考试,并作出记录,填写相关登记表和向违规考生填发签认考试违规情况告知书;不得姑息、帮助、纵容考生作弊,否则追究其责任。
8、各院、系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在十五天内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应在两天内将处理意见同时分别送报校有关部门(属学生违纪的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属教师和工作人员违纪的报人事处)备案。
任何人不得对违纪者进行包庇或求情。
9、期末考试期间,各院、系和学校将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和检查,对考纪考风做得好的单位或班级给予表扬,对考风考纪差的将予通报批评。
三、考试的规定
1、提倡诚信考试,建立诚信考场,凡是我校本科生,在新生入学时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2、学生必须按编定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向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因病要附上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院系领导(或医学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原则上不得进入试室。
考试开始30分钟内及离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学生不能交卷离场。
考试结束时,按监考员要求交卷签名后离开考场。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离开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3、考生进入试室,必须按编定的座位入座或按监考老师要求隔位入座。
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校园卡、学生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4、考生要携带必要的文具或要求所携带的用品入场,如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等。
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考试特殊规定可携带的计算器除外)等物品。
闭卷考试,除教师在考试前公开明确规定的考试用品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等,带来的书物应集中放在指定的地点。
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5、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可举手询问,或给予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课程考试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经批准允许在考试中采用小组研讨方式的除外),凡在闭卷考试中相互交谈、旁窥、夹带、传递、换卷、抄袭他人答卷的,以及在各种形式的考试中以代考或其它方式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者,均属作弊行为。
7、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处理办法详见《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8、答卷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不能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等书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9、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提前交卷的考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无关考试人员及已交卷考生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
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10、考试期间,不论是监考人员,还是考生,一律不能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11、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
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中山大学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医科考试命题及评卷工作细节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其目的是及时掌握教学情况,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从而作为改进教学双边活动的一项重要客观依据。
为促进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指示精神,特制订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严格考试管理,树立良好考风
严格考试管理,抓好考风建设,是提高考试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各教研室要从保证人才培养规格的高度来指导和进行考试工作。
加强教师责任心,严守保密工作,严防泄题漏题。
监考老师应遵守“中山大学监考人员守则”;考生应遵守“中山大学考场规定”和“考场规则”。
二、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有多种,不同学科可根据课程考核目标,采用不同的考试方式。
如闭卷、开卷、口试等,无论采取何种考试形式均须保证较真实地检测学生的学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命题的基本要求
各开课单位各教研室要成立命题小组,由教研室教学主任担任命题组领导,命题小组要依据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认真研究,慎重命题。
试题应既突出重点又照顾全面,须同时命两份题量相同、质量相近的试题,一份用于正式考试,另一份用于重考或补考。
各课程试卷必须经教研室教学主任审核批准。
具体的命题要求如下:
1.试题取样教学大纲中要求掌握、熟悉、了解的内容在考核内容中应有合适的等级比例,一般为50-60%,20-30%,10-20%,其中超纲内容的比例不宜超过10%。
同时为了促进学生自学,规定考试内容中除教师已讲授的内容外,对教学大纲要求掌握而教师未讲的内容,考试进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其分值可占总分的15-20%。
2.考核内容的层次分配规定医学本科教育各门课程理论考核时,记忆、理解、应用各层次比例一般应各占1/3,但基础课、临床课、形态学科和机能学科可有所不同。
3.题型应以多选题和论述题为主。
多选题题量不宜少于30道,分值占总分的30-50%,以保证试题良好的覆盖面;论述题分值不少于40%,以利于检测学生高层次的知识水平。
四、有关考试程序
根据需要,各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由教学秘书到教务处教学科领取“命题细目表”和标准答题卡,按照命题计划的要求(见以上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命题细目表。
考试结束后应将学生用答题卡(主观题部分由任教教师评分后,将具体分数填涂在答题卡的相应位置上)、标准答案、空白试卷及命题细目表交至医学教务处教学科,以利于用电脑阅卷并分析试题质量。
五、有关考试评分
参加电脑阅卷的课程,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主观题的评分,并填涂在答题卡上,评分应遵循准确、客观、科学的原则。
各阅卷单位必须统一阅卷,不得随意更改已经评定的成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应由评定成绩的教师报教研室主任批准方可有效,并在更改处填写更改人姓名。
六、考试成绩报送
在考试结束后,有关教研室应及时组织老师评改学生考卷、评定及复核考试成绩,学生考试成绩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进行上网及以书面报送至各有关学院。
如考试结束一周内未能报送成绩的,进行上网公布;如有特殊情况,考试结束一周内暂时无法上报成绩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经医学教务处同意,可适当延后三天内报送。
七、质量控制与反馈:
在评卷工作结束后,各开课单位各教研室要认真总结,分析考试成绩分布情况,做好考题信度、效度、难度的分析,为命题工作做好质量控制与反馈工作。
医学教务处
2007年10月19日
考场规则
一、教务部门提前公布考场及考试时间安排,组织及实施考场检查和考试巡考工作;教学单位做好试卷准备和保密工作,并安排监考人员;后勤环卫部门做好考场环境卫生、水电正常、家具完好,保证室内环境良好,同时按要求做好考场封闭工作;保卫部门做好考场周边环境,保持考场周边环境宁静,做好考场安全防范工作;保健部门做好考场的卫生监督与考生保健工作。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或试室,及时清理考场或试室。
三、学生应在考试前15分钟内持学生证、校园卡进入考场,按编定的座位对号入座,并学生证、校园卡放在桌面上。
无学生证、校园卡者不能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除监考老师指定须携带的文具、工具外,不得携带书包、课本、学习资料、笔记本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可携带的物品由监考老师确定)。
无论何种形式的考试一律严禁携带手机、BB机、快译通、MP3、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或器件进入考场。
临时带来的书物应集中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
在上述工作中不愿配合的考生,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取消其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由保卫部门处理。
五、考试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不得进入试室,作旷考论处。
考生在开始考试30分钟内及离考试结束20分钟内不允许交卷,在其他考试时间内考生要中途离开考场,应先交卷,否则不予离场。
六、考生应按试卷规定在答卷上填写年级班别、学号(或准考证号)、姓名,否则答卷作废。
七、学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监考员对此一律不予作答;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八、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
凡在考试中交头接耳、旁窥、夹带、传递试卷或草稿纸、互换试卷、抄袭他人答卷、代考、利用电子器件或通讯设备作弊、组织作弊,均属作弊行为。
九、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十、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
凡由他人代交者,如经查出,双方均按作弊处理。
交卷后,考生不得在试室内或试室附近逗留、谈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考教师取回或查阅答卷。
十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考场安静。
学生不得在考场周围喧哗、起哄、捣乱,更不得擅自冲入考场。
十二、每一试室最多只能安排考生120人,每个试室的监考员安排应根据考生人数多少来确定,80至120人的试室,安排三位以上监考员,80人以下的试室安排至少两位监考员。
十三、监考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念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暗示。
如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十四、监考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在试室内看书报杂志或批改作业;不得在试室内聊天、谈笑、吸烟;不得离开试室。
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十五、监考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考试规则。
中山大学医学教务处
2005年12月23日
中山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的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清理考场。
三、监考人员应佩戴监考证,监考员进入考场时应将自己的手机置于振动或关机状态,严禁在考场内拨打和接听手机。
四、学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手机、BP机、快译通、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监考人员要明确宣布、认真检查,在考试时,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书包、课本、笔记本等物品由监考老师指定地方放置。
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的学生证件,无证件者不许进入考场。
监考人员应制止与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五、主考教师必须认真、全面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考试纪律,明确考试时间;特别明示:
凡是考试作弊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且不授予学士学位。
六、监考人员应按时、迅速、准确分发试题与答卷,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如遇试题印刷不清,可予更换。
七、监考人员要集中精力注意本考场情况,严防考试作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始至终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
八、监考人员在考场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九、监考人员不得帮助和纵容考生作弊,发现考生有作弊动机或行为,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同时记录作弊情况,情节严重又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考试。
考试结束后立即将作弊情况的材料上报医学教务处。
凡是知情不报或放纵考生作弊的,一律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一十、监考人员应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不能坚持考试时,应说服考生退场就医。
一十一、考试时间终止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题,指挥学生按规定,有秩序、迅速离场。
一十二、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应核对试卷和答卷,填写考场登记表,上交教研室汇总后当天报送医学教务处。
中山大学医学教务处
2005年12月23日
中山大学考场板书规定
(由监考老师考试前宣讲及板书要点)
1、考试时间(具体由教研室确定时间长度,并明确示意)
考试起始时间必须符合如下安排(特殊情况除外):
上午:
8:
30
下午:
3:
00
晚上:
7:
30
2、考生应按编定的座位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件放于桌面左上角。
3、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4、严禁考生携带手机、BP机、快译通等电子通信或电子贮存设备带入考场,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处。
5、书包、笔记本等物品应集中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
6、凡是考试作弊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且不授予学士学位。
医学教务处
2005年12月23日
中山大学本科生期末考试试室监考记事表
试
室
时
间
日期:
星期:
节别:
考试
方式
专业
年级
学生
人数
应考:
实考:
缺考:
考试
科目
监考记事
内容:
主要记录执行遵守考试纪律情况等(内容较多时,可另付纸张说明)
监考人员(签名):
缺考记录
班
学号
姓名
缺考原因
班
学号
姓名
缺考原因
违纪作弊记录
班
学号
姓名
原因
班
学号
姓名
原因
说明:
违纪作弊原因参照本表背面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细化)”填写编号(教研室自定);填写“考试违纪情况告知书及其登记表”,告知书需由考生本人签名,并将其中一半(告知考生部分)交回考生,另一半(存根部分)连同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细节说明等及时报学院和医学教务处。
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本表由教研室保存)(背面已附考试作弊取证程序中山大学医学教务处2007年制
中山大学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细化)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考试过程中未经准许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未经允许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2.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1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5、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8.抢夺、窃取、借故索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0.查实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2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2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3.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医学教务处2007年制
考生考试违规作弊取证及处理程序
中山大学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
考试地点
试室
课程名称
日期时间
学院
年级
专业
班别
姓名
学号
性别
座位号
考生违规事实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考试过程中未经准许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未经允许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2.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1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5、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8.抢夺、窃取、借故索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0.查实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2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2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3.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是否已向考生签发违规告知书:
1□是考生签名确认
2□否情况说明
监考员:
、
教学主任:
年月日
学院处理意见
主管院长:
年月日
说明:
1、考生违规事实栏,由监考员用红色字迹的笔在有关违规内容前面的“□”内打“√”,监考员、教学主任签名。
监考人员必须将违规事实告知考生并当面签发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且要违规考生分别在本表和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考生拒不签名的应注明;
2、须用另付纸张详细说明违规细节;
3、本表在考试结束后连同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存根)、违规细节说明及时交考生所属学院;
4、学院及年级办及时进行调查,并责成学生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5、学院在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医学教务处;
6、若学生本人有异议,可向医学教务处或学校提出申诉,医学教务处教务科电话:
87331247
医学教务处2007年制
中山大学考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存根)
编号:
考试地点
试室
课程名称
日期时间
学院
年级
专业
班别
姓名
学号
性别
座位号
违纪事实
1.□;2.□;3.□;4.□;5.□;6.□;7.□;8.□;9.□;10.□;
11.□;12.□;13.□;14.□;15.□;16.□;1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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